600385 ST金泰第一季度季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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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385,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1,2,3,4,600385,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目录重要提示.2公司基本情况.2重要事项.3附录.71,600385,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1.4,公司负责人姓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姓名,林云徐顺付徐顺付,公司负责人林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顺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顺付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2 公司基本情况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币种:人民币,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总资产(元)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50,492,785.92-248,935,767.50-1.68,47,347,271.27-250,853,910.92-1.69,6.640.760.59,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
3、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报告期,-413,590.03-0.0028年初至报告期期末,122,325.49122,325.49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918,143.420.01,1,918,143.420.01,149.10133.3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30.01,-0.030.01,0.00133.3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项目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合计,2,金额6,540,391.826,540,391.82,说明公
4、司一处房地产被拍卖产生收益,600385,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17,608,股东名称(全称)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盈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陈亚萍山西晋太日兴实业有限公司陈建忠顾力权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庆杨文静赵军,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25,743,81313,034,7007,265,8992,834,6292,201,9002,041,0002,000,000977,100941,400858,978,种类人
5、民币普通股人民币普通股人民币普通股人民币普通股人民币普通股人民币普通股人民币普通股人民币普通股人民币普通股人民币普通股,3 重要事项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 不适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 636.68 万元,期初余额为 102.87 万元,系公司一处房地产被拍卖,应收款项增加所致;营业收入:本期营业收入为 70.80 万元,上年同期为 52.87 万元,主要系药品销售收入增加所致;营业成本:本期营业成本为 29.91 万元,上年同期为 21.59 万元,系药品销售收入增加所致;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营业税金及附加为 1.17 万元,上年同期为 0
6、.51 万元,系药品销售收入增加所致;资产减值损失:本期资产减值损失为 57.18 万元,上年同期为-0.69 万元,主要系公司其他应收款增加,计提坏账准备所致;营业外收入:本期营业外收入为 654.04 万元,上年同期为 0 万元,系公司一处房地产被拍卖产生收益所致。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适用 不适用1、2003 年 12 月 15 日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 1720 号、1721 号、1722 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诉状称:公司于 2000 年 12 月 26 日以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未注册)的 49%的股份为质押
7、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工行根据转贷款合同书签订借款总金额 2,629.80 万元的三年期借款合同(已还款 170万元),由公司应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盈利分红偿还贷款本息,虽贷款未到期且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截止 2003 年 12 月 31 日未注册也一直未投产运营,仍起诉本公司,请求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28,057,377.55 元,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 49%的股份有优先受偿权;2003 年度公司会计报表作增加营业外支出及预计负债处理。2004年 7 月 29 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以(2003)长民商初字第 1721 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公司给付原告中国
8、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借款本金 1000 万元人民币、自 2000 年 123,、,、,600385,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月 26 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 49%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2004 年 8 月 10 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 1720 号、1722 号民事裁定书做出中止诉讼的裁定。2005 年 3 月 21 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 1720 号、1722 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做出公司给付原
9、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借款本金 1239.8 万元人民币、220 万元人民币,并自 2000 年 12 月 26 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逾期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 49%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2005 年 6 月 27 日,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剥离了上述贷款事项。2009年 11 月 26 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称,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
10、南办事处对公司为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尚未偿还上述债务。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3 年 12 月 24 日、2004 年 9 月 15 日及 2009 年12 月 4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2、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起诉我公司和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纠纷一案,本公司于 2006 年 11 月 24 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四初字第196 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查封令 0503642。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
11、结我公司和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 330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06 年 11 月 24 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下达了(2006)济民四初字第 196 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令 0503642。冻结我公司和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 330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07 年 1 月 31 日我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四初字第 1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贷款本金 333 万元,利息 847942.09 元(利息计至 2006年
12、 12 月 20 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另行计付);被告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 13330 元,财产保全费 8585 元,合计 21915 元,由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该款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已预交,故由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与原告结清。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称,根据
1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公司为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尚未偿还上述债务。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6 年 11 月 29 日、2007 年 2 月 3 日及 2009 年 12 月 4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3、公司与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03 年 11 月 24 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四终字第 7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济南金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 4,
14、403,171.72 元。2005 年 8 月 12 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4)历城执字第 2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我公司)在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110 万元股权予以冻结、查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7 月 28 日依法委托山东鑫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我公司所持有的济南志友集团4,、,600385,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股份有限公司 110 万股法人股,2006 年 11 月 6 日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35 万元竞得。2006 年 12 月 4 日 我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15、(2004)历城执字第 213-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被执行人(我公司)在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110 万股法人股归买受人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买受人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在 30 日内到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上述股权转让款偿还原告后,对于民事判决书所判定的剩余款项,报告期内,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3 年 9 月 3 日、2003 年 10 月 10 日、2005年 8 月 17 日和 2006 年 12 月 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4、2004 年 3 月 1 日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历城
16、区支行起诉我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金 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查封了公司济房权证历城字第 002841 号第 25 幢房产、公司对济南恒基制药有限公司 3060 万股股权、公司历城国用 95 字第 1002002 号及历城国用 95 字第 1001024号两宗土地。2004 年 4 月 19 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2004)济民四初字第 22 号,判令我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金 2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以抵押物优先受偿;由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报告期内,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了(2010)泰执字第 29-1 号、(2010)泰执字第 29-2 号民事裁定书
17、(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和(2010)泰执字第 29 号裁 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我公司在洪楼西路 29 号房产,包括证号历城 002841 号项下的第 2-5 幢(面积 2019.05 平方米)及证号 002840 号项下第 6 幢房产(面积 4818.41 平方米)。轮候查封我公司在平阴县栾湾乡平洛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 98 字第 081306069 号)和平阴县安城乡西寨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 99 字第 005 号)。查封期间两年。(2010)泰执字第 29 号裁 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债务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另外,公司在平阴县栾湾乡
18、平洛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 98 字第 081306069 号)和平阴县安城乡西寨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 99 字第 005 号)正在修建的 220 国道占用了上述两宗土地中的部分土地(约 8700 平方米),公司将向平阴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进一步了解和沟通。2011 年 7 月 18 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了(2011)泰中法技拍字第 23号召开拍卖会通知书,定于 2011 年 7 月 26 日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便民诉讼中心由泰安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与山东元宏拍卖有限公司举行联合拍卖会,对我公司位于济南市平阴县栾湾乡东平洛村的平国用(98)字第 08130
19、6069 号土地使用权、平阴县安城乡西土寨村的平国用(99)字第 005 号证下评估报告中所载宗地二进行拍卖,由于无人参加竞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公司的土地拍卖流拍。2011 年 8 月 25 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了(2011)泰中法技拍字第 30 号召开拍卖会通知书,定于 2011 年 8月 31 日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便民诉讼中心由泰安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与山东元宏拍卖有限公司举行联合拍卖会,对我公司位于济南市平阴县栾湾乡东平洛村的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 号土地使用权、平阴县安城乡西土寨村的平国用(99)字第 005 号证下评估报告中所载宗地二进行
20、拍卖,由于济南鲁雅制药有限公司的部分职工就拍卖我公司土地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故负责拍卖我公司土地的拍卖师宣布中止拍卖我公司土地,何时拍卖,另行通知。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4 年 3 月 18 日、2004 年 5 月 14 日、2010 年 5 月13 日、2010 年 6 月 5 日、2011 年 7 月 28 日和 2011 年 9 月 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5、关于本公司与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浦东分公司投资纠纷一案,2005 年 9 月 5 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了(2005)济民二重初字第 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
21、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人民币 200 万元;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经济损失(以 200 万元为基数,自 1995 年 12 月 8 日起自本判5,、,600385,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38662 元,财产保全费 2052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38662 元,均由公司负担。我公司对此判决有异议,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 年 12 月 12日
2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民二终字第 318 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 年 2 月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的(2006)济中法执字第 17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将我公司持有的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 400 万股过户到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名下,抵偿本案欠款 295.12 万元人民币;对剩余债务 1,505,182.00 元人民币执行程序终结,发放债权凭证。2011 年 2 月,公司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中法执字第 177-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上述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变更为于倩。2011 年
23、 12 月 12 日,经申请执行人于倩申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我公司位于济南市济微路 73-13、73-14 号济房(易)字第 7220025 号房产证项下的房地产进行拍卖。2012 年 1 月 18 日,我公司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的(2006)济中法执字第 177-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济微路 73-13、73-14 号面积 841.92 平方米(已过户时测量为准)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证号:济房(易)字第 7220025 号归买受人秦光霞所有;买受人秦光霞应持本院裁定书在 30 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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