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北:公司章程(8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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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三章 股份.2第一节 股份发行.2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第三节 股份转让.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第一节 股东.5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0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1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2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14第五章 董事会.18第一节 董事.18第二节 董事会.20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3第七章 监事会.25第一节 监事.25第二节 监事会.25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
2、润分配和审计.26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6第二节 内部审计.29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9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0第一节 通知.30第二节 公告.30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0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0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1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3第十二章 附则.33,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南京 南京中北,000421,第一章,总则,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股
3、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以后,公司认真对照公司法对章程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经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宁体改字(92)071号文件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3201001003512。公司于1996年7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740000股。公司股票于1996年8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NANJING ZHONGBEI(GROUP)COMPAN
4、Y LIMITED第五条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927号,邮政编码:210019。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1,684,100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
5、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1,南京 南京中北,000421,第二章,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利用境内社会资金,发展公用事业。不断开拓,国内市场,以质量为中心,以市场为依托,以效益为目的,实行先进的科学管理和运用灵活的经营原则,创国内一流公司,为南京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一流服务,以确保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经济收益。,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出租汽车服务;公共交通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
6、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旅游客运;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代理;(汽车维修;城市公交车驾驶员培训、小型汽车驾驶员培训;住宿、饮食服务;卷烟、雪茄、烟丝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面粉销售)。括号内项目仅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一般经营项目:汽车修理培训;客车租赁服务;二手车经纪服务;机油、轮胎零售;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代理服务;汽车票务代理;汽车配件、日用百货、日用杂品、文教用品、电子产品及配件、工艺美术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化工产品、服装销售;鞋帽的生产、销售;室内装璜;提供劳务;(上海大众品牌汽车销售及配套服务;自有房产租赁;停车场服务;停车场
7、管理服务;设计、制作、代理报刊、印刷品、三维动画广告;代理发布车身、户外、馈赠品广告;食品添加剂销售;货运代理服务)。括号内经营范围仅限分支机构使用。上述经营范围变更所涉及登记相关事宜,以工商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第三章,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2,(五),南京 南京中北,000421,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
8、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公司的发起人为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兴业公司、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和南京日报社。1992年,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以资产评估后的净值1899.97万元出资,认购股份1889970股;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兴业公司(现中信汽车公司)以资产评估后的净值133.81万元出资,认购股份131810股;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现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出资100万元,各认购股份1000
9、00股;南京日报社出资65.79万元,认购股份65790股。,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51,684,1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51,684,100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提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二)(三)(四),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
10、二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南京 南京中北,000421,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11、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12、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13、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4,南京 南京中北,000421,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
14、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15、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5,南京 南京中北,000421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16、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17、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利用股东权利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18、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6,南京 南京中北,000421,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19、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
20、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也负有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如发现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等侵占公司资产时,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须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申请司法冻结股东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并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
21、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1、发现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发现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发现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2、董事长根据发现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
22、式通7,南京 南京中北,000421,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发现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
23、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4、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
24、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8,南京 南京中北,000421,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25、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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