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导学,举一反三《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复习策略PPT宁波市鄞州中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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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案导学,举一反三,宁波市鄞州中学朱云方,2011年3月,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复习策略,解读考试说明,夯实法律知识基础,方向盘,考试目标考查重点考查范围考查形式,(一)读懂、用好考试说明,明确考试方向,明确考试目标:考试目标和要求与必修相同。考试题型为综合题。每个模块1题,每题10分。考试范围包括经济学常识、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中的许多内容与高中生的生活实际相适应,并且是从高中生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的角度来编写,还包含了他们今后走向社会必须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因此,浙江省把这五选修模块作为思想政治的自选模块之一。通过学习使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增强法律意识,搞清楚各种具体法
2、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树立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既是该模块编写的总体思路,也是高考命题的指导思想。,(二)研究“参考试卷”,把握考查重点(1),(二)研究“参考试卷”,把握考查重点(2),(二)研究“参考试卷”,把握考查重点(3),(二)研究“参考试卷”,把握考查重点(3),2009年浙江省高考1B模块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考查的知识点:合同的订立及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处理方式。在样卷当中则强调人身权利内容及其保护。,2010年浙江省高考1B模块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考查的知识点: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及消费者维权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在样卷当中则引用09年的高考题合同的订立及实体权利
3、和义务的处理方式。,2011年浙江省高考1B模块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在样卷中考查的知识:人身权利中的著作权和民事行为能力及其诉讼时效和解决方式。高考预测知识点可能为所有权及诉讼解决方式。,一、从2009年和2010年高考样卷及高考卷中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分析,在2009年样卷当中涉及的是民法通则中民事权利当中的人身权及保护,而高考当中涉及的是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的形式和违约责任。2010年样卷就是2010年的高考卷所涉及的合同法知识,高考卷中则涉及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及消费者维权的非诉讼解决方式。2011年的样卷又涉及了人身权利中的著作权和民事行为能力及其诉讼时效和解决方式。这三年所编辑的案例都能够贴
4、近学生的生活实际,比较亲切,具有浓浓的生活气息。二、2009年样卷当中的案例是把实体法的内容和程序法的内容结合起来进行考查,而在高考当中则降低了难度,只考了实体法上的内容。但2010年的高考证明了我曾经在去年宁波的高考复习会议上的一个预测,一定会增加难度的,最有可能考试的方式就是实体法加上程序法,我想看了今年的样卷后,这一基本趋势不会变化,因为它最能体现法律的实用性、思辩性的特点。三、这就说明了高考的题目设计既有样卷的影子,但是又有一定的变化,并且能够让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能发挥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几点启示,(三)研究“考试范围”,明确考查重点,2011年高考
5、考点分布(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与2010年比较考试范围变化,考点的调整,主要有三种情况:加、删、调。复习时应该结合学科指导意见。,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具体考点的增删变化比较表,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四)研究高考真题与参考卷,把握知识考查重点,题号:08“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2009年高考)张某、胡某、马某三人原系好友。有一天,三人逛街,胡某在商店看到一款心仪已久的
6、手机,因所带现金不够,便向张某借了现金1500元,购买了手机。几个月后,胡某记忆模糊,将钱还给了马某。当时马某正缺钱用,误以为胡某知道此事而送钱给自己,故欣然收下。不久,张某要求胡某还钱,胡某才发觉当初还错了人,遂向马某要求归还。马某以钱是胡某主动赠与为由拒绝归还。(1)胡某与张某、胡某与马某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请简要说明理由。(6分)(2)本案在实体法上应当如何处理?(4分),答案:(1)胡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口头的)借款合同关系。理由:胡张两人作为平等主体,在自愿基础上就借款达成共识(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借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因而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胡某与马某之间不存在
7、赠与合同关系。理由:虽然客观上胡付钱给了马,但在主观上胡是基于还款的意思,马则是基于接受赠与的意思,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不成立合同关系。(6分)(2)张某有权要求胡某继续履行合同偿还借款,胡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胡某有权要求马某返还其误还的款项,马某有义务返还。(4分),08.“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2010年高考)陶女士前不久发现自己的手机增加了每月17元的移动梦网费,可是她从来没有订过此项业务。陶女士到Y公司营业厅查询后才想起,半年前她的手机收到过一条短信息,说其正在享受Y公司提供的每日娱乐新闻等短信预订服务,当时陶女士没有在意,随手将该信息删除了。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告知陶女士,此类服务采用
8、的是默认认定制式,不回复即表示同意订阅。陶女士认为这是强迫消费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该公司返还被扣除的移动梦网费,但遭到了Y公司的拒绝。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陶女士一纸诉状将Y公司告上了法庭。(1)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的什么权利?(4分)(2)诉讼是本案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吗?请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说明理由。(6分),答案(评分细则):(1)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各2分)(2)判断:不是。(1分)理由:本案中,陶女士与Y公司之间的纠纷时一种民事财产权益纠纷。(1分)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可以选择调节方式解决纠纷
9、;(2分)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自愿达成的有效的仲裁协议(1分),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1分)(说明:错字别字不给分),题号:08“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2011年参考卷)马良在市教育局组织的青少年绘画比赛中获一等奖。某杂志社闻讯后来信表示该社将出一期青少年作品专刊,希望获奖学生能提供几幅作品。马良的父亲老马收到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就没有了回音。第二年3月,老马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马良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马良署名,便找到杂志社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杂志社却称,马良年仅15岁,是未成年人,不享有著作权,不用署名也不用支付报酬。见协商无果,老马于5月9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将杂志
10、社告上了法庭。法院审查后于5月15日接受了起诉。(1)请简要评析该杂志社给老马的答复?(2)本案诉讼于何时成立?本案属于哪一种诉讼?参考答案:(1)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而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公民马良虽未成年,但作为作品的创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公民享有著作权,依法享有署名、获得报酬等权利。因此,杂志社应给著作权人马良署名,并支付报酬。(2)本案中,法院于5月15日接受起诉,即为受理,此时诉讼成立。本案是因平等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而发生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2009年、2010年和2011年自选模块参考试卷中的样卷及高考卷进行比较后给我
11、们的启示:,1、2009年的样卷构成是由实体法和诉讼法二个问号组成,内容涉及民事权利当中的人身权及保护。而2009年高考卷的构成则是二个问号全部由实体法组成,内容涉及的是合同法及内容,没有涉及程序法,降低了难度。2、2010年的样卷就是2009年的高考卷中的题目,没有任何变化,而2010年高考卷则涉及了考点当中新增的消法的内容,并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原则,与2009年高考题比较增加了难度。特别是看了今年的样卷后,这一基本趋势不会变化,说明高考的题型将保持稳定性,因为它最能体现法律的实用性、思辩性的特点。,3、由此可见,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高考的题型就是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通过案例的形式,
12、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答案在组织的过程当中不仅仅简单地引用书本的原理,而是需要运用书本的法律知识结合案例具体进行分析,这就需要在复习过程中通过以案导学的方式,以点带面把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起来练习,从而培养学生案例分析的能力;同时根据2010年高考题,我们要充分关注本次考点“加、调”的内容和法律本身最重要的内容。因此预测2011年的高考,我个人认为继续把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起来考的可能性很大,而且很可能会是所有权和诉讼解决方式相结合,其中有一个设问会是评析类的题型,但不排除重复已经考过的重要内容。,2011年高考预测(题号:08“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2010年6月,张某通过房产中介将房子
13、卖给了王某,价格120万,并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就把房屋的一把钥匙交给了王某,王某也把120万支付给了张某。张某在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就到外地办事,8月初才回来。张某回来后,他的朋友赵某听说张某有房子要卖,找上张某,愿意出价160万购买他的房子,张某心动,又把房子卖给了赵某,并在看完房,合同签订的第二日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登记。8月底,王某开始对房屋重新进行装修。9月初,赵某拿到房屋的钥匙准备搬进去住,发现房屋已被王某装修到一半没法居住。为此,赵某在王某的所在地把王某告到法院,要求赔偿他无法居住的损失。(1)请问从实体法上来看本案应该如何处理?(2)法院会不会受理赵某的起诉?赵某能否胜诉?请结合所学知
14、识简要说明理由。,分析:本题以当今现实生活当中最经常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为背景,考查了所有权的取得和诉讼的基本程序等相关内容,而本内容属于2011年考试说明中增加的内容,要求我们在复习的时候应该予以充分的重视。答案:(1)张某和王某签订合同,无所有权;张某和赵某签订合同,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依据我国物权法,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除了需要有效的合同之外,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因此,张某应该返还给王某120万房款,并赔偿给王某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赵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2)会。因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第二,原告是不是与本
15、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有没有明确的被告;第四,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赵某的起诉符合这四个条件,所以法院会受理赵某的案件。不能胜诉,因为起诉的被告主体发生错误。,(变式题一)张某将自己的数码相机卖给王某。双方协商售价为3500元,王某当即预付1500元。双方当时还约定过6天王某付清余款2000元后,把数码相机拿走。不料第二天发生地震,数码相机被砸坏,王某得知此事后要求张某归还l500元,而张某认为手机已卖给王某,不仅不同意归还1500元,还要求王某付清2000元。(1)物权有哪几种?本案涉及哪一种物权?(4分)(2)你认为应如何处理本案?请说明理由。(6分)
16、答案:(1)物权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种。本案涉及的是所有权(4分)(2)数码相机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因此张某应向王某返还l500元的预付款。(2分)法律规定,对于动产,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所有人按照转让其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2分)本案中王某支付的1500元是预付款,这说明数码相机所有权尚未转移。(2分),实体法+怎么办(实体法的保护)(这是2009年高考题型),(变式题二)2009年12月30日,张某与徐某签订了一份二手车转让协议书,约定张某购买徐某的宝马汽车,转让价值为35万元,于2010年1月30日正式
17、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协议规定,张某于当日支付给徐某定金5万元。然而,由于徐某突然去世,双方未能在约定日期内办理过户手续。徐某去世后,其遗孀谢某以徐某已亡、所所订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合同。(1)徐某遗孀谢某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分)(2)张某应如何解决其与谢某之间的纠纷?张某取得该汽车所有权后应当办理什么手续?(6分)答案:(1)不成立。张某与徐某作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订立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违背社会公德,也没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故不属无效合同(4分)(2)张某可持二手车转让协议书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18、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履行合同。汽车虽属动产,但由于价值大,张某取得该汽车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产权)登记手续。(6分),二、分类归纳,以案导学,构建重点知识体系,我的一点想法,破题: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目标上看:不是纯粹的上新课,只需知道和理解 而是必要的复习课,重在落实和运用;从内容上看:不是单纯的教知识,只从书本到书本,而是综合的提能力,更需穿行书际间;从方式上看:不能简单的告诉之,这是什么,不是什么,而要策略的引导之,应该怎么做,为什么.,需要载体,书本-实际,告诉我的我会忘记,给我看的我会记住,让我参与的我会理解。,(一)把握主干知识,构建知识网络体
19、系 理解和把握知识是提高综合应试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本模块的主体内容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线,分别探讨了实体法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就业与创业中的权利与义务、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程序法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途径,即法律救济。因此,我们可以此为落脚点从总体构建相关的知识体系:,实体法,程序法(诉讼),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民法通则,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法律责任,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法,合同含义与法律特征,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消费者
20、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婚姻法,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基本原则,结婚的具体条件,结婚的程序,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含义和 种类,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基本程序,证据,业务,职责,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诉讼,律师,法律救济,民事法律关系,核心,民事主体的权利,民事主体的义务,有哪些?,如何维权?,违反,承担民事责任,如何行使?,人身关系角度,财产关系角度,原则,界限,不打官司,打官司,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所有权,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社会公德,相邻关系,人身权,知识产权,从权利和义务关系角度来构建,案例1:一日,张某晃晃悠
21、悠地骑着自行车闯入机动车道,此时刚巧碰上某电视台将做一期关于交通安全的节目,以警示市民违章行驶的危险性,正好将张某的违章行为用摄像机拍下。节目播出时,张某看见自己在电视上成了反面“教材”,非常恼火,觉得很不光彩。之后找到电视台的负责人,指责电视台侵犯他的肖像权,要求赔偿。问:你觉得电视台是否构成肖像侵权?说说你的理由。,答案: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但电视台制作关于交通安全的节目,属反映社会上不道德、不合理及违法乱纪行为的现场实录是为了交通安全,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故不需要征得本人同意,因此电视台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案例2:某体育明星获得全国比赛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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