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94ST华源公司章程(修订) 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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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2011 年 6 月,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目,录,总 则-01经营宗旨和范围-04股 份-04,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股份发行-04股份增减和回购-05股份转让-07,股东和股东大会-08第一节 股东-08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2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5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7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9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4董事会-29,第一节 董,事-29,第二节 董事会-34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9I,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附,监事会-42,第一节,监,事-4
2、2,第二节,监事会-43,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5,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财务会计制度-45内部审计-48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8,通知与公告-49,第一节,通,知-49,第二节,公告-50,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1,第一节第二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1解散和清算-52,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修改章程-55则-56II,、,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上海市浦东新区管委会沪浦管1995283 号关于同意设立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及沪浦管199695 号关于同意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B 股发行方案的批复的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企股沪总字第 022582。,第三条,公司于 1996 年 6 月 26 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6,21 号批准,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853 万股。其中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或等值资产认购的内资股为 8353 万股,均为发起人股,未上市流通;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 11500 万股
4、,于 1996 年 7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1997 年 6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7)354 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3600 万股,于 1997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向公司职工发行的以人1,民币认购的公司职工股 400 万股,于 1998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1998 年 6 月 12 日根据 199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按每 10 股,转增 2 股的比例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其中,向发起人,转增的
5、 1670.6 万股未上市流通,向社会公众转增的 800 万股于 1998,年 6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向境外投资人转增的 2300 万股,于 1998 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00 年 6 月 9 日根据 199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总股本,28623.6 万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红股 1 股和每 10 股用资本公积,金 4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派发和转增股本。其中,向发起人派发和转,增的 5011.8 万股未上市流通;向社会公众派发和转增的 2400 万股于,2000 年 6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向境外投资人派发和转增,的 6
6、900 万股于 2000 年 6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 199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总股本 28623.6 万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配 8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股。配售于 2000 年 8 月 21 日,起实施至 9 月 5 日全部结束。其中,发起人股配售 2400 万股,社会,公众股东配售 3840 万股,境外投资者全部放弃配售。社会公众股配,售部分已于 2000 年 10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 2007 年 1 月 22 日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 A 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司用资本公积金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 A 股
7、股东每 10 股转增 7.2220 股,同时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 B 股股东每 10 股转增 2.8 股。公司股本总,2,额增加为 62,944.5120 万股。,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8 年 12 月 13 日裁定批准的本,公司重整计划,公司股份缩减后资本总额为 472,084,983 股。,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 2011 第【927】号批复,文件批准,非公开发行 1,039,471,959 股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511,556,942 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SHANG
8、HAI WORLDBEST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1 号招商局大厦 31 楼,邮政编码:200120,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11,556,942 元。,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9、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3,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立足上海,拓展全国,走向世界,依托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充分利用国家改革开放的有利政策和上市公司的综合优势,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方向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做精做强纺织化纤产业,大力拓展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形成主
10、业突出、多元发展的产业格局,使公司发展成为一家具有较强经济实力、业绩优良、管理先进、充满活力的综合性企业集团。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聚酯产品、化纤、棉毛丝麻纺织品、印染及后整理制品、服装服饰、生物制品、农药及中间体、药品原料及制剂、保健品、新型建材、包装材料、现代通讯信息新材料及相关器件;上述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或国家专项管理的,应凭证经营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报批)。,第三章4,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11、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11,556,94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内资股(A 股)为 1,312,836,847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为 198,720,095 股。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
12、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5,(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13、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6,(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14、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15、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
16、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8,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
17、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9,(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18、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19、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10,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20、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11,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21、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2,(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22、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3、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13,(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
2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14,(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
25、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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