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索芙:公司章程(10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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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章程经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1-,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独立董事第三节 董事会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2、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二节 公告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则-2-,第九条,第十条,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
3、员会桂体改股字199236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成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19914274-7。公司现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号为 4500001000901的营业执照。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11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28.5 万股,并于 1996 年 1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SOFTTO 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新兴二路 137
4、号,邮政编码:543002。,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798.92 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
5、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团结奋斗、务实创新、重信誉、求效益。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对精细化工产业、化妆品制造业、化学药品原药制-3-,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造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业的投资;通讯器材、电子产品、计算机及配件,润滑油、机油、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机械设备及配件、仪表仪器(国家专项规定除外),五金交电、照相音像器材、轻工产品、土畜产品、服装、针织品的购销,房地产开发(供子公司用);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6、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起人为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中国银行南宁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梧州电,池厂,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以实物资产,中国银行南宁分行信托咨询公
7、司和梧州电池厂以现金方式于 1993 年 1 月 28 日出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8798.92 万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4-,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8、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9、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10、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5-,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卖出该股票不受
11、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12、,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13、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6-,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司造成损失
14、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15、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16、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17、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偿的,董事会通过诉讼程序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和资产。-7-,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
18、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及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融资工具作出决议;(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19、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三)修改公司章程;(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作出决议;(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20、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8-,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
21、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公证。,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南宁
22、分公司所在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23、-9-,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24、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25、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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