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晓程: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半持续督导期间的跟踪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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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福星晓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跟踪报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作为北京福星晓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晓程”、“公司”或“发行人”)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福星晓程 2012年半年度规范运作的情况进行了跟踪,情况如下:,一、发行人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制度的情况,(一)福星晓程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湖北省汉川市钢丝绳厂,截至 2012
2、 年 6 月 30 日,其直接和间接对公司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比例均为 31.48%。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二)福星晓程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情况,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了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保荐人通过和相关人员访谈、查阅公司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公司财务报告、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抽查公司
3、资金往来记录,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较好的执行并完善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没有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二、发行人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情况,公司制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该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4、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超过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少于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少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低于 3000 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少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低于 300 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少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低于 3000 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少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低于 3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收购或者出售
6、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融资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有权决定的投资融资权限,、,、,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指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
7、酬计划或方案;(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福星晓程制定了上述制度尽可能避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保荐人通过和相关人员访谈、查阅公司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公司财务报告、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抽查公司资金往来记录,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较好的执行并完善了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董事、监事
8、、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三、发行人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情况,(一)关联交易相关制度1、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章制度,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对公司如下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9、%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交易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十七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至 1,00
10、0 万元人民币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至 1,000 万元人民币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至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除外;(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四)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1
11、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董事会也可组织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2、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就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对需提请股东大
12、会表决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通过指定媒体提前公告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以保障广大股东在投票表决前的知情权,并充分听取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
13、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五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七条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14、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董事会在独立董事缺席的情况下不得就关联交易及重大投资项目的提案作出决议。,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回避表决;(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予以回避。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九条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必须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公司的决定;(三)公司董事
15、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予以回避,但上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十二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时,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董事在向董事会报告上款所称关联关系时,应当采用书
16、面形式,并接受其他董事的质询,如实回答其他董事提出的问题;在董事会对该等关联关系有关事项表决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其他董事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会议程序对该等关联关系有关事项进行表决。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退场回避,不参与该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票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董事无法回避时,董事会在征得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作详细说明。未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不得授权其他董事表决,亦不
17、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董事表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应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到会董事或股东应当要求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东回避并推选临时会议主持人(临时会议主持人应当经到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
18、半数以上通过),非关联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对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东要求回避的申请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参加投票表决时,其持有的股票不计入有表决权票数,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如有特殊情况关联交易方股东无法回避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表决,但应对非关联交易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说明,只有非关联方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形成有效决议。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为被要求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
19、议的,可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就此作出决议。如异议者仍不服的,可在召开股东大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申请处理。,3、独立董事的前置意见,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20、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果独立董事的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者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七条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董事会在独立董事缺席的情况下不得就关联交易及重大投资项目的提案作出决议。,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
21、下基本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回避表决;(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予以回避;(五)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发表独立意见。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十九条对于报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须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二)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2012 年上半年,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报酬情况如下:,姓名程毅崔杨王爱俭罗培新崔劲张雪来周劲松王含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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