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公司章程(7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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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 O 一二年七月,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章程已经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股份发行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股东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监事的选聘,第五章,董事会,1,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
2、第二节第三节,一般规定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监事监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八章,交易和关联交易,第一节第二节,交易关联交易,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2,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第二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修改章程附则,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章程,第 1.1 条,为维护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3、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 1.2 条,公司系依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经茂名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的批复批准,在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4409001000885。,第 1.3 条,公司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于 1996 年 10 月 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将17201400 股人民币普通股于 1996 年 11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4、称交易所)上市。,第 1.4 条,公司注册名称: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为:Maoming PetroChemical Shihua Co.,Ltd,第 1.5 条,公司住所为:广东省茂名市官渡路 162 号。,邮政编码为:525000,第 1.6 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9875356 元。4,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章程通过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第 1.7 条第 1.8 条第 1.9 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5、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 1.10 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 1.11 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董事会秘书。,第二章,经营
6、宗旨和范围,第 2.1 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托茂名和北部湾沿线炼油5,。,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化工资源,大力发展石化主业,把公司发展成为华南地区乃至全国炼油乙烯产品后加工的知名企业,使股东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第 2.2 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聚丙,烯及其制品、石油化工产品、水泥、电器机械制造、铝型材、技术经济咨询服务、投资经营石油化工综合利用实业、第三产业;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不单列贸易方式)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7、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 3.1.1 条第 3.1.2 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 3.1.3 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6,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3.1.4 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存管。,第 3.1.5 条,公司发起人为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公司成立时认购股份
8、600 万股,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 1988 年 10 月 4 日。,第 3.1.6 条第 3.1.7 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519875356 股,均为普通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 3.2.1 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 3.2.2
9、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 3.2.3 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7,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第 3.2.4 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 3
10、.2.5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3.2.3 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 3.2.3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 3.3.1 条第 3.3.2 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8,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
11、程,第 3.3.3 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第 3.3.4 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12、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 3.3.5 条,发生收购人收购公司的情形,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拟收购公司的所有收购人。本条及第 3.3.6 条、第 3.3.7 条和第 3.3.8 条所称收购系指因要约收购、协议转让(直接或间接)、执行司法裁判、继承或赠与等情形
13、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股东权益变动行为。,第 3.3.6 条,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9,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臵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 3.3.7 条第 3.3.8 条,在要约收购期间,公司董事不得辞职。公司因收购导致控制权变更,如控制权变更,后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要求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或拟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解除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公司须向离任的非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前
14、三个会计年度其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的离任补偿金。公司控制权变更后,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主动辞职离任的,公司须于离任人员的辞职报告递交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之日起两日内向辞职离任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支付离任补偿金的义务;控制权变更后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解除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须于董事会发出关于解聘公司董事或监事职务的股东大会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或董事会发出关于解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会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向被提名解职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支付离任补偿金的义务。控制权变更后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公司独立董事离任或利用其
15、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解除公司独立董事的职务。本条第一款所称非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系指依据10,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条第一款所称其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系指其在公司领取的基本年薪、绩效奖金和特别激励的总和。,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 4.1.1 条,公司依据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登记结算公司
16、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 4.1.2 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 4.1.3 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11,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17、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 4.1.4 条,股东提出查阅第 4.1.3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 4.1.5 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18、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 4.1.6 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12,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19、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4.1.7 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4.1.8 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20、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1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 4.1.9 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 4.1.10 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第 4.1.11 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公司借款、,由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公司资金或其它资产。公司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金或其它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当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时,应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偿还其侵占公司的资金或其它资产。14,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22、,章程,第 4.1.12 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或其它资产安全的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或其它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 4.2.1 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 4.2.2 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23、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5,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 4.2.3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24、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 4.2.3 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16,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25、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第 4.2.4 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 4.2.5 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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