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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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地位和作用 1、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2、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3、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所起到的作用:1)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2)促进了妇女发展目标体系的建立;3)促进了维护妇女权益的机制建设;4)促进了妇女权益的维护。,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意义 1、有利于更好地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2、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妇女的作用;4、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三、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1、基本国策的含义 基本国策是指国家为解决带有普遍性、全局性、长远
2、性的问题而确定的总政策。2、基本国策的特征1)权威强制性 2)普遍约束性 3)有效协调性 4)长期稳定性 3、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4、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涵 1)在承认和尊重性别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男女平等;2)将保障妇女实现发展的权利放到突出位置;3)给予妇女必要的政策倾斜与特殊权益保障;4)重视妇女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5)鼓励妇女在与男性合作、协调与发展中实现平等;6)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妇女发展与男女平等问题。,5、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必要性 1)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妇女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妇女事业的发展。2)将男
3、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四、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加强执法、司法和监督工作;2、加强社会和群众团体的监督工作;3、提高社会公众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五、妇女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1、妇女政治权利的概念 妇女的政治权利是指女性公民通过各种法定的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2、妇女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依法取得陪偿权。,六、妇女的参政权 1、妇女参政的重要意义
4、 1)妇女参政是妇女在政治上和事实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充分体现;2)妇女参政有利于维护妇女群体的权益,监督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实现;3)妇女参政有利于优化领导结构,从而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4)妇女参政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标志。2、妇女参政的现状 1)妇女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有所提高 2)女干部队伍不断壮大 3)女代表比例有所增加,七、禁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1、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2、建立劳动关系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3、禁止使用童工。八、妇女在职业过程中的平等权利 1、同工同酬的权利 2、福利待遇方面的平等权利 1)带薪休假 2)职工冬季取暖补贴 3)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3、在晋职、晋级
5、、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的平等权利,案例:要孩子,还是要工作?今年大学毕业的小孙在某单位的一次招聘会上,对该单位的助理职位很感兴趣。然而负责人却在面试时向她提出,必须5年内不得生育,否则将不予录用。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对方还提出将以书面的形式签订一份协议,小孙因为求职心切最后还是答应了这个要求。当记者采访这家单位时,得到的回答是:该单位原来录用了一名女助理,可不到一年她就怀孕了,给单位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这次提出这样的招聘条件也实属无奈。据业内人士透露,一些企业要求女职工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因为考虑到生育子女而离岗、抚养孩子影响企业工作的连续性,会增加单位的成本支出。目前,
6、中国女性就业人口有3.3亿。然而因为怀孕生育问题,女性在就业和工作中常常受到歧视。全国妇联调查显示,有40%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因生育等正常生理行为受到权益侵害,要工作,还是要孩子,已经成为困扰许多职业女性,甚至家庭的两难问题。,点评:这种女性就业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企业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必须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署此类协议,女职员最好先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九、妇女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中的权益 1、婚姻、家庭共有财产;2、对婚姻、
7、家庭共有财产中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十、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及相关财产权益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其他相关财产权益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征收补偿使用权 4)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 2、严禁因妇女婚姻状况的变化而侵害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案例一:失去丈夫,再失去权利 小成(女)与小丁(男)经过几年恋爱后,于2002年正式登记结婚,2003年3月两人用辛勤打工挣来的钱在老家县城购得店面一间,2004年购买了住房一套,为了今后能有更好的生活,小成与小丁婚后继续在广东打工并在
8、当地租房居住,于2005年8月生下儿子小辰,为了更好地照顾好儿子和养好身体,小成当时是在自己老家湖南生的孩子及坐的月子,并想等孩子大一点就可以回到小丁身边,一家人过着幸福的生活。可是老天好像嫉妒这对年轻人,在幸福生活刚刚开始的时候,给小成及她的孩子一个沉重的伤害,2005年10月小丁不幸在务工地突然去世,由于小丁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小成与其夫家亲属就遗产继承问题起了纠纷。在小丁去世后的第5天,小丁的父兄等亲属在小成不在场的情况下将这对夫妻承租房内的所有物品(包括电视、音响、生活用品、存折等)财产拿走。2005年10月,小丁的父兄等亲属起草了一份具有浓厚“传统”特色的遗产处理“协议”,内容有:,
9、“存折与现金都由小成管理和使用,应定期向小辰的爷爷奶奶通报经济支出情况”,“房子与店面的租金由小辰的爷爷奶奶管理,用于小辰生活和学习。”小成是外省人,面对夫家众多的亲属显得势单力薄,无奈之下在上面签了字。2006年8月14日小成回湖南娘家,当其10月份返回自己和小丁购买的房屋时,发现房子已由他人居住。后报警查明原来是其公婆趁小成不在把住房的门锁换掉,把小成在房内置放的全部物品及房产证、存折等拿走,并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无奈之下,2006年10月底,小成以自己和儿子的名义将公婆告到法院。案例分析:现实生活中,妇女继承丈夫遗产时,在继承份额和顺序上常受到限制。丈夫去世时,夫家亲属往往主持遗产分割活动
10、。他们常将夫妻共同财产全视为遗产,不按法律规定分割出应属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侵犯了妇女的夫妻财产权。而且常常看到的事实往往是妻子的继承顺序在丈夫的父母、子女甚至兄弟之后,继承份额也少于其他继承人,妻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也被侵犯了。,案例二:“房子“保卫战”2004年7月的一天,章贡区的曾女士意外获得了一条信息:远在广东的丈夫谢某竟瞒着她将家里的住房卖给了一位远房亲戚龚某。更令曾女士吃惊的是,龚某已经将7万元的购房款支付给了丈夫,并且办理了房产转让手续,正等待谢某最后交付房子。9月14日,曾女士一纸诉状将谢某和龚某诉至章贡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两被告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9月15日,章贡
11、区人民法院首先作出民事裁定,对诉争房屋进行了保全。由于各方面的因素,章贡区人民法院主动回避,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移交至赣县人民法院审理。2005年1月21日,本案在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05年2月2日,赣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谢某与龚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讼争房屋归龚某所有。拿到这判决书,曾女士欲哭无泪。曾女士实在想不通,夫妻共有的财产,自己居住了多年,怎么会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别人的房子。,面对一审判决,曾女士并不甘心,很快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4月11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一、二审诉讼中,被上诉人谢某未提出充分
12、证据证明其出售与上诉人夫妻共有房屋时,征得了上诉人曾女士的同意。被上诉人谢某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被上诉人龚某,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房屋共有人即上诉人曾女士的合法权益。本案上诉人曾女士提起诉讼,章贡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做出民事裁定,对讼争房屋进行保全,并通知赣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暂停办理该房屋的过户、上户、抵押、变卖,暂停发放该房的房屋产权证书。因此,被上诉人龚某对该房屋并未取得产权证书。“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谢某与龚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05年4月14日,接到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书,曾女士不由喜极而泣。近一年的房子保卫战,自己被弄得筋疲力尽,终于有了结果,眼
13、看着即将成为别人的房子又回来了,曾女士不禁一声叹息。,点评:曾女士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一、被上诉人龚某在本案争议房屋的买卖过程中存有过错,违反法律禁止规定,不是善意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被上诉人龚某明知本案争议并没有要求被上诉人谢某出示上诉人曾女士的书面同意书,因此被上诉人龚某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并非善意。二、在交易前被上诉人龚某轻易相信被上诉人谢某自称的上诉人曾女士同意出让本案争议房屋不应推定在情理之中。,十一、禁止性骚扰 1、性骚扰的概念 性骚扰是指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或其他以性为目的的行为,它损害工作女性与男性的尊严,包括不
14、受欢迎的身体接触、语言和非语言行为 2、性骚扰的危害 1)精神上的压力;2)身体的上损害;3)交往能力的丧失;4)经济上损失;5)给家庭造成的损失;6)少年儿童没有相关知识自身保护能力。3、性骚扰的投诉机制,案例:全国首例原告胜 诉的性骚扰案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日前终审判决。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年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自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诱惑,被拒绝后仍不死心,在同事面前大肆张扬喜欢原告。年,学校组织教师外出春游,被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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