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07 天业股份公司章程(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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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一二年八月1,目,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第三章 股份.4第一节 股份发行.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第三节 股份转让.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第一节 股东.5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9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0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1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3第五章 董事会.17第一节 董事.17第二节 董事会.19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3第七章 监事会.25第一节 监事.25第二节 监事会.25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
2、分配和审计.26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6第二节 内部审计.28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8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29第一节 通知.29第二节 公告.29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29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29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0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1第十二章 附则.3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3、简称“公司”)。公司以公开募集的形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70000018010703。第三条 公司于 1992 年 7 月 28 日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50 万股,于 1994 年 1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Shandong Tyan Home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新宇南路 1 号济南国际会展中心 A 区。邮政编码:25010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115.12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4、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特别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5、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务实创新,诚信开拓,在兼顾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结构,完善制度,灵活经营,有效管理,促进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努力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纺织、服装、鞋帽及日用品、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及装饰材料、日用杂货(不含烟花爆竹)、家具、摩托车、钢材、商品3,于,房、汽车(不含小轿车)、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电子产
6、品、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器材)的销售;房屋、柜台出租;工艺美术品(含金银饰品的零售、翻新);仓储(不含化学危险品);装饰装修、物业管理(需凭资质证书经营);企业管理服务;电子信息技术的开发、服务及培训;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资质证书经营)。,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
7、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认购的股份数为 3075 万股,1992年 7 月以实物资产评估出资。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115.12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8、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4,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
9、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10、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11、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12、5,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
13、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
14、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15、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6,(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
16、、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指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7、实施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给公司和其他社会公众股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及违反忠实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向其提出赔偿要求,依法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不提出赔偿要求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在 30 日内提出赔偿要求;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的,公司其他股东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
18、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罢免的具体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在得知前述情形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二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授权董事长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流程为:1、公司向董事长出具关于上述申请司法冻结事宜的特别授权委托;2、董事长凭授权委托书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冻结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3、董事长及时将人民法院受理情况等相关事宜报告董事会;4、董事会将司法冻结受理情况等相关
19、事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山东证监局报告。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裁定书十五日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的公司的资产。,7,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
20、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以下情形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21、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即不足 6 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
22、 1/3 时;(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8,(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根据需要,可以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的,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实施细则办理。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23、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根据
24、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25、。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9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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