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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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汇编Cloud617分享2015年4月目录一、税收优惠政策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5粤财法201470号转发财税201439号意见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
2、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16二、政府扶持政策1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19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26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办法32一、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3、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精神,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
4、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本补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2015年2月1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为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5、财税201439号)补充通知如下:一、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
6、业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月27日),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2015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精神,现将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
7、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创业人员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8、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
9、经营的,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
10、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税收政策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县
11、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
12、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13、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税收减免备案 1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前项规定重新备案。 三、管理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14、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
15、员认定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教育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其中注明申领人姓名、身份证号、毕业院校等信息,并粘贴申领人本人照片。 (五)县以上税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民政部门查询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包括发放信息和内容更新信息
16、)按规定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门要按季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备案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
17、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民政部 2014年5月30日粤财法201470号转发财税201439号意见:优惠政策时间: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不得重复享受;可择优享受;到期未享受完毕可继续享受;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18、,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98年以来,国家对下岗
19、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特别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对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0、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21、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
22、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
23、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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