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8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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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第二条,、,(五),(六),(七),第四条,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2 年 8 月修订),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
2、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三条,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二)(三)(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第五条,第六条
3、,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
4、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
5、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第十一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2,(一),(二),(三),(一),(二),(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
6、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7、书等文件,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十七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年度报告:公司应
8、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3,(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第二节,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
9、披露,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10、行职责;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4,(二),(三),(二),(三),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修正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回购股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份、公司及股东承
12、诺事项。,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第二十三条,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5,(一),(二),(三),(四),(五),(六
13、),、,(二),(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公司按照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已披露的重大事
14、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第三节,应披露的交易,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三)(四)(五)(七),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15、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6,(一),(二),(三),(四),(五),(一),(七),(一),(二),(八)(九)(十),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16、为计算数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
17、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二)(三)(四)(五)(六),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二十九条,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7,(一),(三),(四),(五),(一),(二),(三),(四),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流程,第三十条,公司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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