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讲解.ppt
《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讲解.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讲解.ppt(2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讲 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签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省局货物及劳务税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系列补充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人员对新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研究,现讲解如下:,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1993年11月20日国
2、家税务总局以国税明电1993052号明传电报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发给各地执行,1994年3月17日,总局又以国税发1994059号正式文件下发了申请认定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问题,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明确原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一年多的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原来的认定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总局颁布22号令,统一规范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原来
3、的认定管理办法只是对申请认定工作进行规范,新的认定管理办法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资格认定及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1.年应税销售额 经营期 连续不超过12个月 2.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
4、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1.新开业 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财务核算,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1.其他个人 2.非企业性单位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条所称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
5、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所属分局或者税务所,申请受理一般应在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本条关于认定机关的表述中涉及的“同级别的税务分局”是指与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级别相同的税务分局。,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增值税 一般 纳税人 资格 认定 管理办法 讲解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8940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