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的表述、本质及人们的误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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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斯定理的表述、本质及人们的误解 欢迎到访我的主页: 科斯定理的表述、本质及的误解 【作 者】黄少安 【作者简介】黄少安山东经济学院博士 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经济学关于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之间关系的思想的集中体现,也是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基本的核心的内容。但是,至今人们对它的表述和理解仍然很不一致。本文试图更准确地表述它,理解其本质,消除误解。 一、科斯定理的多种表述 科斯定理的基本内涵包含在科斯于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之中。1988年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出版科斯的论文集企业、市场与法律时,他又写了社会成本问题注释一文,对社会成本问题中的一些观点进行了解释和补充。但是科斯定理这一术语并非科斯本人
2、而是斯蒂格勒在其价格理论一书中首先使用的。对科斯定理,不同的经济学家由于理解上的差异而在表述上并不完全一致,科斯本人又不愿对此做出解释,因此,科斯定理一直没有规范的、权威的表述。不过这种状况并不影响科斯定理基本思想。各种表述基本上都体现了产权安排、交易费用与资源配置的关系。 麦克米伦现代经济学词典中对科斯定理做了一个详细的表述: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 将受一种市场动力的驱使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使外部因素内部化。该中性定理指出,拥有有关资源使用的产权的人,无论是外部因素的生产
3、者,还是消费者,交易过程的结果总是一致的。这一表述虽然详细,却没有完全地表达科斯的思想,甚至可以说,没有表达科斯的最重要的思想。科斯是反对零交易费用假设的。科斯自己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说过:如果定价制度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看一下上文就知道,这里的法律状况显然是指法律对权利的初始界定状况。而且隐含了:如果定价制度有成本,最终结果与法律状况将是另一种关系。在此表述后面又有明确的表述: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 hellip; hellip;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它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科斯自己将在零交易费用和正交
4、易费用情况下产权安排、交易费用、资源配置三者关系的不同状况阐述得是很清楚的。不过科斯并没有称之为科斯定理。 还有其他一些经济学家,如张五常等,都对科斯定理做了表述,这里不再列举。 二、对科斯定理的全面表述 个定理组 还是让我们立足于科斯的著作本身,抓住科斯自己的基本思想,对科斯定理进行表述。为了准确而全面地反映科斯的思想,科斯定理应该是由三个定理组成的定理组。 科斯第一定理如果市场交易费用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地驱使人们谈判,使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 斯蒂格勒对科斯定理所做的表述为: hellip; hellip;在充分竞争
5、条件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这一表述与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的表述有差异。科斯是说如果市场定价制度运行毫无成本,斯蒂格勒则是说充分竞争条件;科斯是说产值最大化,从社会总产值角度衡量效率,而斯蒂格勒则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从成本角度衡量效率。但是斯蒂格勒的表述与科斯的基本思想本质上是一致的。正如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注释一文中所说:斯蒂格勒对科斯定理的表述与我在论文(指社会成本问题引者注)中对这同一思想的表述方式是不同的。我说的是指产值最大化。当然二者并没有什么不一致。 hellip; hellip;如果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可以推导出,生产者只是在他所使用的生产要素的产品的价值,大于这些要素
6、在其他可选择的最佳使用中所产生的价值的条件下,才从事某项活动。这即是说,在零交易费用条件下,产值有可能极大化。这说明科斯基本上认可斯蒂格勒对科斯定理的表述,至少不认为有本质的差异。所谓充分竞争的条件,在斯蒂格勒看来,相对于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来说,是比零交易费用更充分的条件。所以他不用零交易费用的说法。其实,零交易费用假设就是正统经济学针对市场交易而言的,已经包含了完全竞争市场和其它市场结构。在正统经济学看来,所有的市场交易都是无代价的。所以,在科斯第一定理中,无需再在零交易费用假设上加上充分竞争的前提条件。现实世界里,完全竞争的市场交易也需要代价,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只决定其交易费用比充分
7、竞争的市场交易的费用高,而不决定交易费用的有无。 科斯第一定理是局限于市场交易这一交易方式而讨论问题的,它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市场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因为,优化资源配置,从宏观上说,就是把资源用到需要的地方,为社会带来最大福利;从微观来说,即是资源掌握在最需要它,能给拥有者带来最大福利的主体手里。如果资源产权的初始安排就能保证最优配置,那么,产权的交易就没有必要。一般来说,这种情况极少存在,即使存在也是极为短暂的。这也就是说,资源产权必须不断交易或转手,经常流动,即调整产权安排,才可能不断地使权利安排适应于最优配置的要求。如果市场交易费用为零,权利的初始安排向新的安排(即人们交易产权)转变变得没
8、有阻力和代价,即使初始安排对于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轮最优来说是不合理,市场机制也会自动地无代价地改变这种初始安排,配置到需要的领域和最有用的人手里。同时,这种重新安排并没有改变财富分配格局。因为,一方面,市场交易是等价的,放弃一种产权意味着得到另一种等价的产权,原有主体的产权本身的价值量没变;另一方面,交易成本为零,交易双方都不会因交易而有代价上的差异。当然,这只是相对于在法律初始界定前提下的自由市场交易而言。法律对权利的初始和重新的强制安排本身都是与财富分配格局和分配公平度相关的。所以我们强调,科斯第一定理是局限于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内讨论问题,超出这个范围,失去了市场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就另当
9、别论了。 科斯第二定理科斯是交易费用的发现者和交易费用学说的创立者,他对正统经济学的挑战正是从市场零交易费用的假设开始的,因此,他不会接受零交易费用假设和以这个假设为前提的科斯第一定理。他不是要说明交易费用为零,会怎么样,而是要说明交易费用为正,会怎么样,至少他力求这样。在接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演讲中他还说道:我倾向于把科斯定理(斯蒂格勒概括的科斯定理,其含义实际上是第一定理引者注)当做对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经济进行分析的道路上的垫脚石。 hellip; hellip;我的结论是,让我们研究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对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关系的揭示,才构成科斯定理核心内容,也就是科斯
10、第一定理的反定理,我称其为科斯第二定理。其含义是: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由于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成本不同,从而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不同影响。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法律制度对产权的初始安排和重新安排的选择是重要的。第二定理中的交易成本,是指在特定制度结构下的交易活动的成本,即不管哪一种产权制度,一旦做出选择,特别是法律化,就成为交易者进行交易的制度框架。所考察的交易成本就是在这个框架里从事具体交易活动的成本,如果这个前提不能保证资源最优配置,为了实现配置的理想状态,使权利让与那些能够最具有生产性地使用权利并且有激励他们这
11、样使用(即他们认为对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的动力的人,权利就必须让渡或进行交易。这时的交易包括两种:一种是通过市场等价交换,实现资源产权的重新配置。但是由于市场交易本身是有成本的,不仅每个交易者都要支付交易成本,而且不同交易者所付成本往往是不一样的。如果产权的初始界定或通过调整后的界定是比较合理的(相对经济效率而言),那么,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产权的市场易手的客观需要不大,交易次数不多,交易成本也不多;另一种是如果交易仍然是必须的和大量的,但是制度本身给市场交易者以更多的方便而不是麻烦,交易成本也会较低。如果既定的产权制度能够提供一个尽可能公平的竞争环境,抑制机会主义行为,那么,市场交易双方不仅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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