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华录: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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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录”、“公司”或“发行人”)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易华录 2011 年度规范运作的情况进行了跟踪,情况如下:一、易华录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的情况(一)易华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1、易华录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录”),截
2、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华录持有公司股份 23,577,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5.19%。2011 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2、易华录的其他关联方除公司控股股东外,易华录的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1)关联自然人,姓名林拥军李艳东廖芙秀甄爱武王锐锋樊 平丁积慧傅江峰谷桐宇李 华刘志延,在公司任职董事、总裁技术总监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常务副总裁东北事业部总经理智能交通技术研究院副院长、质量保证部经理总裁助理、西北事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华南事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事业本部总经理,持股数量(万股)460.39167.1711
3、2.9452.7862.5013.7876.229.726.9441.6718.06,占总股本的比例(%)6.872.501.690.790.930.211.140.150.100.620.27,1,1,2,3,4,5,6,7,8,9,、,、,(2)关联法人,序号10,关联方名称中国华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国华录松下电器信息有限公司大连金华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华录模塑产业有限公司郴州华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华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大连汇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尚易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夏捷通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大连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关系同受中国华录控制同受中国华录控制同受中国华录控制同受中国华录控制同受
4、中国华录控制同受中国华录控制同受中国华录控制子公司子公司子公司,(二)易华录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的情况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了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易华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查阅公司财务资料、审计报告,抽查公司资金往来记录,抽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现金报销单等材料
5、,并通过同公司管理层、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访谈的方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是否违规占用易华录资源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易华录较好地执行并完善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其资源的制度。2011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没有违规占用易华录资源的情况。二、易华录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一)易华录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2,、,、,、,易华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总经理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6、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明确规定各决策层、经营层、管理层的权限、职责、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二)易华录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1、易华录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了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2、易华录制定
7、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明确了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等内容,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3、易华录制定了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明确了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等内容,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保荐代表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查阅了公司财务资料、审计报告;抽查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报销单以及工资支付记录等材料,并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沟通。,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易华录较好地执行并完善了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
8、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2011 年度易华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三、易华录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的情况,(一)关联交易制度,3,、,、,”,”,1、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保障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总裁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9、(含 100 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不含 0.5%)的关联交易。属于总裁批准的关联交易,应由第一时间接触到该事宜的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裁,由公司总裁或总裁办公会议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对于其中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由总裁或总裁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实施。总裁应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的信息及资料应充分报告董事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董事会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高于 30 万元但在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二)与关联法人
10、发生的金额高于 100 万元但低于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含 0.5%)、5%以下(不含5%)的关联交易;(三)虽属总裁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属于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应由第一时间接触到该事宜的总经理或董事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依照董事会召开程序就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作出合理判断并决议。,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高于 1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11、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三)虽属总裁、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核的;(四)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4,影响的关联交易。(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判断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作出报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决议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议题等,并明确说明涉及关联交易的内容、性质、关联方情况及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评估或审计情况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十四
12、条规定:“需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应比照上市规则第 9.7 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第五条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
13、其他支出。”,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第八条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二)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14、,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四)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有以资抵债方案不符相关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五)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表决。”,5,、,2、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就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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