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客体序位概述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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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犯罪客体序位概述分析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对犯罪客体序位概述分析在我国刑法学界不仅对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有争议,而且对于犯罪客体的排序也有很大的争议,下面就不同的学说观点分别介绍如下:(一)通说的观点通说认为,犯罪构成的排序应该按照认定犯罪的过程来排列。也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因为,认定犯罪的过程是:首先发现了某种客体遭受侵害的事实,如某人死亡,所以犯罪客体放在第一位。这时需要查明的是,某种客体遭受侵害是不是由于人的行为?在查明是由于人的行为所侵害以后,就要查明谁是行为人及行为人的情况,在确定了行为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后,还必须查明是由于行为人实施时是
2、否出于故意或者是过失,只有这样才能认定行为构成犯罪,有利于查明和确定犯罪。“这样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遵行了从规范到事实,从客观到主观这样一个顺序。有利于揭示犯罪的本质属性,在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之间确立一个连接点,顺应实践中适用和解释法律的需要”。1另外将犯罪客体置于犯罪构成的首位,还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因为刑法规定任何犯罪构成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首先明确刑法规定某犯罪构成的具体目的,然后才能确定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换而言之,对客体内容的不同理解,对其他构成要件的理解就有差异。犯罪客体对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有解释和制约性作用。比如说认为盗窃罪的客体是占有,则任何人从
3、盗窃犯处再盗窃走盗窃物品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如果认为盗窃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则上述行为则不成立盗窃罪。(二)系统论的观点系统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顺序应该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2犯罪主体是最具有主动性和能动性的要素,犯罪主体是整个犯罪活动过程的发动者、驾驭者和控制者。是他提出犯罪目的、制定犯罪计划、选择犯罪客体或行动对象,确定犯罪的方式手段,运用一定的工具作用于现实的客体。而犯罪客体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满足主体需要的范围和程度从而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主体的选择以及主体犯罪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与相互联系,是通过连接它们的中介即犯罪活动的主观方面和
4、犯罪客观方面相互作用完成的。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中心,犯罪构成的其他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人身危险性的征表,因此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第一位是必然的。而犯罪客体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形成或内容有制约作用,因此将犯罪客体死于犯罪主观方面之前。最后,在主观犯罪意识的支配下犯罪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就作为最后一个要件。(三)行为科学论的观点 行为科学论认为,如果将犯罪客体置于首位,在没有论述犯罪行为之前就谈论犯罪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之间的逻辑关系。犯罪构成的排列顺序应该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3因为在犯罪过程中,首先是要有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在其犯罪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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