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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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银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白银市党政办公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OA系统,)管理,保证其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OA系统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的规定,结合市级党政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系统的应用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试用期,市直机关实行办公业务双轨运行,即纸质公文和电子公文同时进行,试用期为半年。第二阶段自2007年1月1日起,系统投入正式运行,所有非涉密一般文件除印发少量纸质文件存档或对外使用
2、外,均以电子文件形式运行。涉密和不便通过系统流转的公文,仍按纸质文件流转。第三条 OA系统,主要运用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与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公文流转。第四条 OA系统内容包括协同办公、公文管理、电子邮件、文档管理、公共信息、个人日程计划、个人设置、综合办公、关联系统、常用工具等功能,旨在实现政务信息、公文无纸化传输、信息共享和交流,规范公务管理流程,提高机关办公效率。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使用OA系统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以及各使用单位的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公OA系统的规划、开发和推广实施工作。 第七条 市数字白银工作办
3、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负责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对系统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办理系统使用单位的注册、名称变更、撤销等相关手续; (二)制定电子公文与信息流转的具体工作规范和制度; (三)征询各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各使用单位在使用系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四)培训各使用单位系统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 (五)做好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 使用单位第八条 使用系统的单位,应向市数字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申请经市数字办审核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OA系统身份密钥(下称密钥)和密码。第九条 使用单位必须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分管系统工作,同时确定一名系统管理
4、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各单位系统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办公自动化的日常管理;(二)指导和监督该系统在本单位的运行;(三)负责本系统运行与市数字办的衔接工作。 第十条 使用单位变更系统中相关资料的,应向市数字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一)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并由该单位来函确定新的系统管理员及使用人员名单;(二)使用单位被撤销的,应办理注销手续。即在交换系统中删除该单位名称,注销该单位电子印章和使用人员,并将系统中的相关文件按被撤销单位提出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三)使用单位合并的,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名称如果沿用合并前其中一个使用单位名称的,则该名称作为合并后的使
5、用单位名称在系统中保留,被合并的使用单位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如果使用新的单位名称的,则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合并前在系统中使用的单位名称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四章 使用人员 第十一条 从事本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尽职尽责,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系统管理员应按规范向市数字办申报开设、注销使用人员帐号、初始密码,并将使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报市数字办备案。 第十三条 系统使用人员应自觉遵守系统运行的规章制度,按照工作权限,认真完成本人在系统
6、中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系统使用人员帐号密码(口令)应设6位以上字符(含字母、数字、符号等),并需经常修改,不得与其他使用人员名(账号)相同。使用人员取得密钥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修改密码,若密码丢失,应向本单位系统管理员提出申请,恢复初始密码。 本单位没有确定系统管理员的,可以直接向市数字办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非相关人员不得使用系统管理员的密钥和密码登录系统。第十六条 为使用系统的短信通知功能,使用人员应在本人帐号的个人资料上登记自己的手机号码,供接受交换系统的短信提醒之用。如手机换号应及时向本单位系统管理员(或市数字办)提出更换。第十七条 为保证各类电子文件的及时
7、收发,工作人员应在每天的8:30-9:30、10:30-11:30、15:00-16:00、17:00-18:00这四个时段登陆到OA系统,接收各类文件。使用人员如因出差或出差时间较长,应指定授权的公文代办人代办。第五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印章是在电子公文上使用的签名印章,对电子公文进行电子签名,在打印公文前,应验证公文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验证并按规定打印的纸质公文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需要、变更或销毁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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