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231 环旭电子关联交易决策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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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第二条,(一),(二),(三),(四),(五),(六),(七),第三条,第四条,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尽量
2、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行使表决;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一),(二),(三),(四),(五),(一),(二),(三),(四),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
4、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第二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确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
5、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2,(五),(一),(二),(二),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
6、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7、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3,(一),(二),(三),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六)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七)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
8、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第三章,关联人报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应及时通过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二),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二),名称、法人组织
9、机构代码;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第十八条,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4,(一),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章,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披露,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总经理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及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下(含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在
10、 0.5%以下(含 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及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至3000 万元人民币之间,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在 0.5%至 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在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
11、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本制度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的规定。5,、,(二),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
12、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
13、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发生前述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所述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或在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高于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的比例高于 5%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
14、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6,(二),(三),(四),(五),(六),(二),(四),(五),(六),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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