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房地产行业融资、经纪法律风险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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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形势下房地产行业融资、房地产经纪法律风险管理,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2010年12月24日上海北京深圳苏州昆明武汉长沙杭州,李俊华,建纬律师事务所简介,1992年,建纬总部设于上海在北京、深圳、苏州、昆明、武汉、长沙、杭州设有分所被亚洲律师杂志誉为“积极、智慧、创新”的律师事务所2000、2001年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4年、2008 年连续两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2009年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获评“云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建纬建设工程、不动产专业律师事务所,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主 任昆明市人民政府 法律顾问云南省人民政府 特邀法制督察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顾问昆明
2、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 法律顾问云南省工商联 常 委昆明仲裁委员会 仲 裁 员昆明仲裁委员会建筑业争议仲裁中心 副 主 任昆明仲裁委员会建筑监理争议仲裁中心 副 主 任,李俊华律师简介,目 录,房地产交易的概念和类型,开发融资中常见法律风险,房地产经纪法律风险管理依法从业、严格审查,调控新规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要求,法律风险的概念及法律风险管理要素,背景:近期中央、地方楼市调控政策,国务院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新国十条)住建部二一年四月十三日建房2010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政办 2010 1
3、8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2010年9月起,各部委办局密集出台相关政策掀起二次调控高潮,背景:要点解读,(三)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预订、签排房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和名目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以集资建房、民间借款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并收取任何费用;(四)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捂盘惜售,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钱从哪里来?房要如何卖?,(案例1)一房二卖、双倍赔偿,事实经过及诉讼请求:2
4、009年3月,某房地产公司与刀某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刀某向房地产公司购买某小区第商铺一套,该商品房价款为¥250万余元。随后,刀某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公司出售给自己的商品房已经于2007年6月出售给了另一买受人温某,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抵押登记。据此,刀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房地产公司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及办理抵押的事实,要求撤销其与房地产公司订立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返还已付价款250万余元;并要求房地产公司因欺诈销售赔偿其250万余元。房地产公司抗辩:温某是假按揭,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用于经营;假按揭套取银行资金是行业惯例;本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撤销刀某
5、与房地产公司订立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卖一赔一。,审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本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撤销刀某与房地产公司订立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250万元,并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250万元。法律依据: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
6、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法律风险的概念及法律风险管理要素,自然风险一般指不可抗力,即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比如地震、台风、海啸等等。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指交易人在商品经营活动中因经营失利,可能需要承担的损失。法律风险由于一定的法律事项可能导致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包括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包括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案例2)金座公司非法集资案法律风险具有可管理性一般认为,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其中自然风险不可预见,商业
7、风险一定程度上可以预见,但是该两类风险难以管理,而法律风险在经营过程中最具备规律性,具备管理的可能性与条件。法律风险管理三要素,调查意识证据意识时点意识,认知,意识,措施,措施,事前措施事中措施事后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称的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十七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
8、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交易的概念和类型,哪些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禁止转让的房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
9、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依法公告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屋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哪些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禁止抵押的房屋,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
10、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其他不得抵押的房屋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哪些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禁止租赁的房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95年)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增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
11、,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廉租房不得转租,(案例3)未登记领取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案情:2004年12月6日,李某与经纪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出售房屋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将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X号楼9单元301号的一套房屋以46万元的价格出售。2004年12月28日,
12、郑某通过经纪公司购买了该房屋,并支付505000元的购房款。当日,李某与郑某在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内容为:“我李某在北京市西城区和平门小区(设计号)经X号楼9-301号有房产一处,建筑面积65.29平方米(以房产证为准),现委托郑某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上述房产的出售、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过户、出租、交纳各种税费、诉讼、代理领取产权证、领取售房款、签订有关上述房产的合同等有关的一切有关事宜。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签署的有关文件我们均予承认。受托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至委托事项办完为止”。并有李某本人签名。郑某交付购房款后,即入住所购房屋,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2006年9月,李某以涉案房屋未办理产
13、权证,不得买卖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郑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法院的审理及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与李某之间房屋买卖的法律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交易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房地产管理法修订之前判决,修订后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该规定系管理性法律,该项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的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在性质上属于管理性禁止规范,并不因此影响合同效力。遂判决确认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驳回原告李某之诉
14、讼请求。分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它主要调整的不是民事关系,而是行政管理关系。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避免国家收益的流失,减少交易纠纷,而不是禁止交易或限制合同自由。话题:呈贡新城大量涌现转让房屋买受指标纠纷。,开发融资中常见法律风险,合作开发的定义,法释200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15、,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第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作开发特征,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当事人共担风险;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解释未将“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合作开发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起诉前一方已经取得资质或者已合作成立具有资质的企业的,应当认定为有效)未经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起诉前已经
16、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合作开发“转性”的四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解释第24条)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提供资金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解释第25条)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提供资金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解释第26条)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提供资金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7条),(案例5)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保底收益,事实经
17、过:昆明某甲房地产公司与乙投资公司订立合作开发房地产经营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承担。问题:甲的收益是否属于固定利益?对于甲方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承担的风险为零,而且可以继续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成功时有所减少。甲方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甲方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重失衡但严格说来,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项目开发的成败将影响甲获得
18、的利益大小。按照解释24条中的“固定利益”要求,该合同将不能认定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此,可以通过约定“保底利益”加风险收益的方式,来确定“合作开发”的性质,避免转性。,合作开发协议的拟定要点,合作一方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同中注意“保底利益”加风险收益与“固定利益”的区别不以共同经营为必要条件,(案例6)“开发商垫资买房”,方式:是指开发商垫资、借钱为购房者凑足首付,从而获取银行贷款的销售模式,开发商的垫资,则在事后由客户再分期归还给开发商。这个问题也就是现在市场上比较多的低首付购房的现象。这种模式最早出现在深圳、广州、武汉
19、等南方城市。由于受到房贷新政的影响,开发商希望用这种降低购房门槛的促销方式,能吸引一批有供楼能力但首付资金不足的市民提前购房消费,从而拉动销售、盘活资金,从银行获得按揭款用于周转经营。分析:广州、深圳等地区,有关部门已经对这种行为开始采取整顿,叫停这种“垫资卖房”的销售模式。实质是在开发商与买受人之间建立了二个法律关系:借款关系和房屋买卖关系,借款关系由于开发商不具备金融业务从业资格,将导致借款行为无效,并可能面临双重处罚。,其它常见变相销售行为,先交一点诚意金,等取得预售证后,再签销售合同不认购,缴纳一笔意向金,客户先登记一下,今后不买房钱可以退以俱乐部会员方式,缴纳一定会员费,吸收会员以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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