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北京博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收购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ppt
《锦龙股份:北京博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收购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锦龙股份:北京博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收购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ppt(1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北京博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收购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二一二年八月,重 要 提 示,北京博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接受新世纪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上市公司收购的财务顾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过审慎调查后,就该收购事项出具财务顾问意见。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锦龙股份上市交易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与收购相关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信息披露文
2、件。,新世纪公司已经声明向本财务顾问提供了为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所必需的资料,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愿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目,录,释义.1绪言.2第一节 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4一、财务顾问声明.4二、财务顾问承诺.4第二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6一、对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之评价.6二、收购人本次收购的目的.6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能力及诚信记录.7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8五、收购人的产权结构.9六、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10七、本次收购不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
3、10八、收购人履行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情况.10九、收购人对本次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的安排.11十、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的影响.11十一、本次收购标的上的权利限制及价款之外的其他补偿安排.13十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的核查.14十三、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核查.15,指,指,指,指,指,指,指,指,指,指,指,指,释,
4、义,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中具有如下含义:,锦龙股份/上市公司收购人/新世纪公司,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博信投资东莞证券金舜房地产弘舜实业裕和实业新世纪英才学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本次收购博星投资、本财务顾问中国证监会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6号本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元、万元,指指指指指指指,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金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弘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裕和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新世纪英才学校锦龙股份本次向新世纪公司定向发行143,376,952股A股的行为新世纪公司认购锦龙股
5、份向其定向发行的143,376,952股A股的行为北京博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北京博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收购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1,”,绪,言,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新世纪公司持有锦龙股份 80,678,684 股股份,占锦龙股份总股本的 26.48%,为锦龙股份的控股股东。新世纪公司股东东莞市弘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裕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 年
6、 2 月 14 日审议并通过本次收购相关事项。2012 年 2 月 16 日,锦龙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并于同日与新世纪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合同。锦龙股份拟向新世纪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43,376,952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新世纪公司将持有锦龙股份 224,055,636 股股份,占发行后锦龙股份总股本的 50.01%,触发了新世纪公司要约收购锦龙股份的义务。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
7、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收购人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但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前已经拥有该公司控制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律师就收购人有关行为发表符合该项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收购人凭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新世纪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16 日承诺其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2012 年 4 月 6 日,锦龙股份召开 2012 年
8、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股东大会非关联股2,、,、,东批准新世纪公司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在本次发行前后,新世纪公司对锦龙股份的,控股权地位不会发生改变。因此,新世纪公司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北京博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接受新世纪公司的委托,担任新世纪公司本次收购,锦龙股份的财务顾问。本报告是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收购办法及准则 16 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新世纪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收购的相关决议、,本次收购各方签署的协议书及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意见,按照证券行业公,认
9、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经审慎尽职调查后出具的,,旨在对本次收购做出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有关方面参考。,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财务顾问报告,一、财务顾问声明(一)本财务顾问与收购人无任何关联关系。(二)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提供,收购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为出具本报告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三)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四)本财务顾问报告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的法
10、律、法规无重大变化,本次收购标的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本次收购涉及有关各方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本次收购涉及有关各方提供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收购各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各项合同协议得以充分履行;无其它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二、财务顾问承诺(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二)已对收购人披露的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三)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委托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收购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
11、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有关本次收购事项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已提交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报告,(五)在与收购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六)已与收购人就收购后的持续督导事宜,依照相关法规要求订立了持续督导协议。5,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节,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财务顾问报告,一、对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之评价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收购人提交的收购报告书涉及的
12、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收购报告书内容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本次收购的收购人就其向本财务顾问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对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等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愿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经核查收购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等,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在其制作的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二、收购人本次收购的目的新世纪公司看好锦龙股份的发展前景,本次收购前,新世纪公司虽为锦龙股份的控股股东,但持股比例不高,为进一步巩固对锦龙股份的控股权,新世纪公司认为有必要增持锦龙股份的股份。新世纪公司拟通
13、过以现金认购锦龙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直接壮大锦龙股份的资本实力,以利于提高锦龙股份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促进锦龙股份的长期稳健发展。本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中对收购方本次收购的目的进行了了解。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的收购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与收购人既定战略及锦龙股份现状相符合。对收购人关于上述收购目的的描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是真实、可信的。6,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能力及诚信记录(一)新世纪公司具备主体资格,财务顾问报告,收购人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码股东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东
14、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凤岗雁田村镇田北路杨梅英80,000 万元441900000209386有限责任公司科教投资,房地产投资,实业项目投资长期粤地税字 441900719384674东莞市弘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裕和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凤岗雁田村镇田北路0769-875555520769-87773048,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系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1997年1月14日在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镇田北路注册成立。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新世纪公司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新世纪公司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5、(二)新世纪公司具备收购实力根据锦龙股份与新世纪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锦龙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数量共 143,376,952 股,新世纪公司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新世纪公司最近三年简要合并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7,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报告,项目总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资产负债率营业收入(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净利润(万元)净资产收益率,2011 年 12 月 31 日224,679.59136,172.3539.39%12,949.1111,838.955,094.763.74%,2010 年 12 月 31 日216,594.6097,445.6555.01%12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股份 北京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 东莞市 新世纪 科教 拓展 有限公司 收购 公司 财务顾问 报告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8763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