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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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精准认定社会救助对象,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核算赡养、抚养、扶养(以下统称为供养)义务人供养费时,有法律文书、供养协议的从其规定,无法律文书、供养协议或供养协议数额明显偏低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供养义务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律规定应承担供养义务的人。未与被供养人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应核算供养支付费。第四条供养义务人应发挥家庭互助共济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供养人的基本生活。第二章受理第五条被供
2、养人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如实填报申请表上的供养情况信息,并承诺真实有效。供养义务人应主动协助,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杳。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以自诉承诺和授权为依据受理申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申请救助家庭初审公示时对供养情况一同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供养情况有异议或入户调查发现申报的供养费明显偏低的,可对供养义务人家庭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三章核算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核对,对供养义务人家庭的收入、财产、支出情况进行查询、推算、核查,生成的惨寸报告作为核算供养义务人供养费的重要依据。第九
3、条供养费按以下公式计算: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月均总收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X家庭人数)40%供养费=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需供养的人数第十条供养义务人家庭月均总收入,主要依据磔寸报告进行推算。申报收入高于推算的,以申报为准。无法推算的,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算供养支付费。(-)最彳氐生活保障家庭。(二)周牲活保障边缘家庭。(三)特困供养人员。(四)支出型芭困家庭。(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第十二条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周胜活保障、最牲活保障边缘保障范围。
4、(一)有2套(含)以上产权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二)有3辆(含)以上,或者2辆(含)以下且合计价值高于15-20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上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残疾人用于功能性未M尝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车辆价值按照折旧后的价值确定,车辆价值=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X车辆已使用月数X月折旧系数(9座及以下车辆月折旧系数为06%,10座及以上车辆月折旧系数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当地同期10倍1阳呆年标准,货币财产认定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
5、认定办法执行。第十三条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浙江省副胜活保障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确认供养情况。(-)供养义务人家庭实际不履行供养义务。因被供养人离婚、离家出走、服刑等原因未对供养义务人尽抚养义务,或与被供养人存在其他特殊矛盾,供养义务人不履行供养义务,经调解或司法诉讼仍不履行供养义务的。(二)供养义务人家庭实际无供养能力。供养义务人家庭房产、车辆等财产超标,但因失业、破产等原因收入大幅度减少,或因突发疾病、灾难等原因支出大幅度增加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实际不供养或无供养能力的情形。第十四条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供养费,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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