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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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市监网监规字(2022)14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暂行规定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提升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应用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笆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2、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实施的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扣押封存、检查分析,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依法获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来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电子数据鉴定机构进行收集提取
3、、检查分析。第六条执法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不得用于与案件办理无关的活动。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取的其他国家机关在行政执法、刑事调查过程中依法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使用。第二章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一般规定第八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第九条执法人员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根据案情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方法:(一)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二)现场提取电子数据;(三)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四)其他符合法
4、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第十条执法人员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当填写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并在笔录中列明以下内容:(一)相关存储介质的名称、存放地点、信号开闭状况及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提取的方法、过程、提取后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名称;(三)提取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文件格式;(四)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五)其他应当列明的事项。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提取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截屏或者录像等
5、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二)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三)需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四)其他需要采取打印、拍照、截屏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的情形。第十二条执法人员采取打印、拍照、截屏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电子数据证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并在检查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截屏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原始存储介质特征和存放地点等情况,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6、。第三章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第十三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与案情相关的电子数据,需要对原始存储介质采取扣押、封存措施的,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执行,并在现场笔录中载明。第十四条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应当由执法人员会同原始存储介质当事人查点清楚,当场填写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列明原始存储介质名称、编号、数量、规格型号等,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五条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封存:(一)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或者启动原始存储介质。必要时,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硬盘、存储卡等内部存储介质可以分别封存;(二)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照片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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