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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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3)1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2月1日附件: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使用和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使用和管理。第三条临时用地是指经
2、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
3、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第四条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第二章选址要求第五条临时用地选址应当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科学合理选址,坚持节约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第六条制梁场、拌合站
4、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枳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有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第七条临时占用林地、草地、湿地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当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第八条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
5、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第三章临时用地审批第九条临时用地申请人为依法登记成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第十条临时用地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用地选址申请临时用地申请人要将临时用地选址申请报送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选址范围内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提供占用必要性的文字说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严格把关,严控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临时用地选址意见。(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临时用地申请人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不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按临时用
6、地审批权限报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三)临时用地申请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临时用地申请书。2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3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公益勘查项目设计批复或者探矿权许可证等。4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5 .勘测定界材料。6 .土地权属材料。如临时使用承包土地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同意的有关材料。7 .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的,需提供相应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8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及土地
7、复垦费缴存凭证。(四)临时用地审批属于县级审批权限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属于市审批权限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人补正、完善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第十二条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附勘测定界图)、面积与土地
8、现状地类,并明确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金额、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三条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可参照由各市拟定并经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批准的最新年度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临时用地批准后,临时用地申请人要按合同约定向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临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承包经营者,补偿不到位的不得使用。第十四条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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