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艺术名家工作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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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艺术名家工作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意见,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文化和旅游厅)决定设立一批四川省艺术名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艺术名家,是指思想政治坚定、社会影响广泛、艺术造诣深厚、工作经验丰富,熟悉艺术创作规律和发展态势,成就突出、业界公认的高层次艺术人才。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作室,是指依托全省文艺院团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由艺术名家领衔的艺术创作、研究、普及和人才培养工作平台。第四条工作室按照本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部门审定等程序
2、确定,按届管理,每届三年。原则上同一名家工作室的设立不超过两届,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一届。第五条工作室依据戏曲(含曲艺)、戏剧、音乐、舞蹈、美术、书法(含篆刻)等艺术门类,分别以“四川省+门类+名家工作室”命名并统一授牌。第二章职能与职责第六条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工作室设立管理工作,受理申请并组织评审、监督检查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考核验收工作。第七条文化和旅游厅直属文艺单位、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本地本单位工作室申报初核和推荐工作,并统一向文化和旅游厅申请。第八条工作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相统一,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二)艺术创作研究。开展艺术创作、艺术评论、理论研究等工作,承担艺术创作项目和艺术研究课题,推动优秀传统艺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三)艺术人才培养。发挥传帮带和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师带徒、创作实践、教育教学等方式,开展专业艺术人才培养,传承专业艺术技艺。(四)艺术普及推广。参与艺术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组织或参与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演出、展览、讲座、研讨等艺术普及推广活动。(五)决策咨询参谋。为四川艺术事业发展献言献策,提供参谋咨询、意见建议等智力支持。(六)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九条工作室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
4、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完善;(二)艺术人才密集,年龄、梯队、专业等结构合理,有符合条件的高层次艺术人才;(三)能够为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地、人员等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四)有可持续的艺术创作、理论研究、人才培养、传播普及等项目支撑;(五)能够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室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六)文化和旅游厅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工作室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艺双馨、德才兼备,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深受人民群众喜爱;(二)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行为,无不良诚信及社会信
5、用记录;(三)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在文化艺术领域某一方面成就突出,除高技能人才(含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外,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四)身体状况良好,能够承担实质性工作;(五)户籍为四川省或长期在四川省内工作生活;(六)具备以下1、2类条件中任意一项,或3、4、5类条件中任意两项,或3、4、5、6、7类条件中任意三项:1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天府青城计划入选者,当代艺术名家收徒传艺工程入选名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 .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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