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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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快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严格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按照退出、整改、完善三类,实施水电站分类整治,确保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8号)要求,如期完成整改任务。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10月底前退出;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允许正常运营的水电站要持续完
2、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和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二、进一步分类分批整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所有水电站核查评估处置意见,按照省水电站清理整治综合评估技术指南的要求,于2022年1月底前上报市政府组织审核,报经省直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并出具会审意见后,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整治,并建立水电站处置台账。(一)退出一批。一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已经合法合规建设的水电站,可以限期在2025年10月底前退出。确需保留的,应当经科学评估后根据生态功能影响和生态保护需要,确定是否
3、可以调整保护区功能分区。可以调整的,应当在2022年10月底前依法依规按程序将水电站所在区域调整出核心区或缓冲区;无法调整的,相关水电站应当依法依规限期在2025年10月底前退出;二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且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建设的水电站,经地方政府核实评估,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水电站,依法依规按程序论证调整水电站所在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无法调整的,相关水电站应当依法依规限期在2022年10月底前退出。三是列入退出类的其他水电站,依法依规限期在2022年10月底前退出。(二)整改一批。列入整改类的,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督促整改类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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