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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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孑加快施迨在村场体彩管修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力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更好支撑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经整治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和经农转用审批后形成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
2、,土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的行为。第四条鱼峰区、柳城县、三江侗族自治县三个自治区先行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入市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入市主体和条件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代表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
3、使所有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通过委托授权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组织作为入市实施主体,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产权明晰,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二)符合所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三)召开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的会议,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四)完成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可以直接用于建设。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并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照交易程序及规则进行交易。第八条土地所有权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集体经
4、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年限,但最高年限参照同类同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九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就地入市、零星分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后入市、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后入市、新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四种途径入市。就地入市: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本身具备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基础设施、产业规划、环境保护等条件并已明确可以在本村直接使用的,可直接就地入市。零星分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后入市:布局零星分散,不具备就地入市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以乡镇为单位,整治调整异地入市,
5、或置换入市。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后入市: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开展土地整治,对规划范围内各类土地统一进行整理、基础设施配套,重新划分宗地和确定产权归属。对不予征收的,在优化保障城中村居民住房安置等用地后,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农民集体入市。新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建设用地后,由农民集体入市。第三章入市程序第十条符合入市条件的,由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组织或其委托授权的入市实施主体根据入市条件要求组织申请材料,向土地所在地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入市申请,并提交书
6、面申请、经批准的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等材料。第十一条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等入市方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等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第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等入市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等
7、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先行推进期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转让、转租等行为合同示范文本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另行制定。第四章转让、转租、抵押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
8、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有偿方式取得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范围内,土地使用者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再转移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有偿方式取得后,有偿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十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指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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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加快 推进 农村 集体 经营 建设 用地 入市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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