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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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全专协(2023)002号)各专利代理机构:经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修订)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2023年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师在专利诉讼中的执业行为,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监督管理,发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和创新型国家战略中的作用,维护专利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专利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诉讼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
2、和国行政诉讼法、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下称“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师及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诉讼业务,适用本办法。前款所述专利诉讼业务,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专利民事案件、专利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专利代理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专利诉讼。第三条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师及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诉讼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接受协会的管理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各级司法机关、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四条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职业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专利代理
3、师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管理,提高专利代理师的专利诉讼业务水平。第五条协会根据章程和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对推荐的专利代理师及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诉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第六条协会设置诉讼代理人名册,并对外公示。诉讼代理人名册中的专利代理师可以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第七条协会设立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负责诉讼代理人推荐审查等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协会理事会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二章诉讼代理人第八条专利代理师经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诉讼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申请推荐的
4、专利代理师及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九条申请被推荐担任专利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的专利代理师,应当最近五年连续执业并在最近一次年度考核合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一年以上;(二)曾经代理专利诉讼案件;(三)曾经代理宣告专利权无效案件;(四)其他经协会认定的特别情形。第十条申请被推荐担任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第一审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诉讼代理人的专利代理师,应当最近两年连续执业并在最近一次年度考核合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一年以上;(二)曾经代理专利复审案件;
5、(三)曾经代理宣告专利权无效案件;(四)其他经协会认定的特别情形。申请被推荐担任其他专利行政案件诉讼代理人的专利代理师,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第十一条专利代理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担任诉讼代理人:(一)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二)最近一年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违反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受到专利代理行业纪律处分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三)最近三年违反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受到专利代理行业纪律处分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四)被各级司法机关、社会和当事人评价并经过核实不适合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专利代理师被协会推荐担任诉讼代理人后发生前款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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