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实业: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ppt
《中福实业: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福实业: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ppt(2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删除,第十一条,人。,第十九条,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提示:修改内容以下划线标示),修改前条款第六条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
2、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八条 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全部股票,在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第二十条 目前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51,851,565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修改后条款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
3、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4、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51,851,565 股,全部为普通股。,439,792,412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12,059,153 股。第 1 页 共 27 页,第三十条,删除,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赠股本;(五)法律、行政法
5、规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6、;(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7、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8、其他需要确认股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东为公司股东。,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 2 页 共 27 页,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9、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10、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大会
11、、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 3 页 共 27 页,无,无,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12、、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
13、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 4 页 共 27 页,第四十条,长;,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不得以明显不公
14、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
15、书,同时抄送董事长。,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
16、服务或者其他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降职、免职等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应提交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公司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往来情况,核查是否有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二)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之日起两日内,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17、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资产之日起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以下各款均增加监事,原无。,第四十一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管或者设定信托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 质押,或者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面报告。,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 5 页 共 27 页,删除,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
18、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 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 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 30%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十)对公司合并、
19、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 6 页 共 27 页,无,无,无,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20、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回避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21、,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二)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 7 页 共 27 页,删除,无,无,无,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
22、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股东
23、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四十九条 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24、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 8 页 共 27 页,第五十条,办理:,办理:,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
25、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股东或者监事会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实业 公司章程 修改 对照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8693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