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违约责任概念和特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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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1 违约责任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据法律或当事人约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特征:1)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区别于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2)违约责任的补偿性;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例外:第三人利益保护契约,如合同法240条融资租赁合同规定);4)违约责任的财产性(仅限于弥补对方所受的财产损害),35.1.1违约责任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违约责任与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违反附随义务责任等2、违约责任与违约补救 英美法上的违约补救(remedies)指法律赋予受害人
2、在对方违约时依法实施一定行为以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解除合同、停止履行、请求赔偿等。违约责任通常主要指违约赔偿。,35.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概念: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2、归责原则的意义 1)决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2)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3)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4)决定免责事由 5)决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35.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三、过错责任原则1、概念: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 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和责任范围的依据。2、产生与沿革:罗马法、德国民法典3、意义与不足:有利于促进交易行
3、为,和鼓励诚实交易。不足在于加重了被违约方的举证责任,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35.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四、过错推定原则 1、概念:法律推定违约方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和受害人过错才能免除责任。2、意义与不足:减轻被违约方举证困难,加重违约方的责任。但其实质仍属于过错责任。,35.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五、无过错责任原则 1、概念: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 成损害,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特点:1)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2)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
4、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3)无过错责任仅具有补偿性而没有惩罚性,35.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六、有关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 1、大陆法传统上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英美法原则上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大陆法对某些合同也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如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等。2、我国合同法上的规定无过错责任为主多元归责原则 1)无过错归责原则为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过错归责为辅。如合同法191条赠与人责任,303条运输人责任,374条、394条保管人责任、406
5、条受托人责任等规定。,35.1.3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七、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包括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预期违约等三种。1、不履行。包括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1)履行不能: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前者导致合同无效,履行不能仅指后者);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后者可归责于债务人);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履行不能的后果:债务人得免除履行义务;合同可以解除;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负有赔偿债权人损失的责任。2)拒绝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合法理由地拒不履行。拒绝履行的后果:债权人请求强制履行;债
6、权人请求解除合同;拒绝履行方承担违约责任。,35.1.3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2、不适当履行。指当事人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又称不完全履行。1)迟延履行:债的履行期满后债务人能履行而未履行债务。(注意:迟延履行与履行不能的区别)法律后果:债权人可要求继续履行;债权人得请求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债务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2)瑕疵给付:履行本身有瑕疵,损害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包括质量、数量、履行方式等瑕疵。法律后果:债权人可要求修补瑕疵;债权人得请求违约金及赔偿履行利益损失。3)加害给付:指债务人的履行不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履行利益,而且可能对债权人契约利益之
7、外的固有利益造成损害。包括加害瑕疵给付、违反附随义务、违反保护义务等。法律后果:债务不履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35.1.4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3、预期违约:指合同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肯定而明确地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明示预期违约),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默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判例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纳了这一制度。我国合同法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1)解除合同(合同法94条2款)2)要求对方提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108条)3)减轻
8、损失的义务(合同法119条)预期违约与大陆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有相似性,但其适用范围、法律救济都有所区别。,35.1.4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二)损害后果 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一定要有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仅是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违约金和实际履行不以其为条件。(三)违约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在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时需要考虑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过错 我国合同法原则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承担一般无需违约方存在过错。但在个别情况下过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35.1.5违约责任的免除,八、违约责任的免除 1、免责条款: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将来可能发生的
9、违约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公平分配风险,提高效率。合同法对免责条款的限制(参考合同法解释2)1)合同法39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以下免责条款无效:a.免除或限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b.免除或限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c.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35.1.5违约责任的免除,2、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范围: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
10、常事件等。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117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合同法118条),35.1.5违约责任的免除,2)受害人过错: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违约责任虽然实行严格责任,但是受害人的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的依据。如买受人未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
11、合约定。(合同法158条),35.1.6违约责任的承担,九、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实际履行在英美法上是一种重要的违约救济方式。强制履行的适用条件:1)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请求;2)违约方能够履行;非金钱债务适用强制履行的限制:1)实际履行已经不可能;2)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3)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如人身性债务)4)继续履行对债务人没有必要,35.1.6违约责任的承担,强制履行的表现形式:1)在新的履行期内强制履行;2)修理、重做、更换强制履行与其他违约方式的关系:1)强制
12、履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2)强制履行与违约金可以并用;3)强制履行与合同解除不并用。,35.1.6违约责任的承担,(二)损害赔偿 违约方对于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其具有补偿性和金钱赔偿的特点。1)法定赔偿:合同法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约定赔偿:合同法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35.1.6违约责任的承担,损害的概念:1)利益说:指被害人的总财产因违约而减少的差额,又称差额说。2)现实损害说:赔偿根据客观损害确定。损害的分类:1)期待利益的损害: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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