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法律实务》——北京律师学院讲座.ppt【定稿】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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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法律实务 主讲人:王文杰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于北京律师学院下载课件请到公共邮箱 共享邮箱:wwjdls_ 共享密码:,目 录,一、招标投标阶段、签订施工合同阶段 与结算有关的问题审查二、与工程结算纠纷有关的的法律规定以及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调价因素三、施工合同的效力审查 以及合同无效对结算的影响四、建设工程结算纠纷造价司法鉴定五、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相关案例,一、招标投标阶段、签订施工合同阶段 与结算有关的问题审查,一、招标投标阶段、签订施工合同阶段与结算有关的问题审查,1、【项目的合法性审查】三个点,立项、环评、四证。【法律后果【拆除】【支付风险】2、【资信审查】:经营
2、状况(可感知),包括工商、税务、经营场所、主要业务及当时的大环境;特别小心政府项目,最好不做。如【案例】BT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要有本级人大的批复。【后果落空和官赖】。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3、投标前审查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合同条款】。单方拟定的,不能改。占条款总数的90%以上;【后果中标后进退两难】。4、项目主体与签约主体应该保持一致。如项目不在签约主体名下等。优先权标的物是否须为发包人所有?有争议。【法律后果支付风险和优先受偿权可能受阻】5【签证和索赔】1)要关注甲方人员身份2)现场履约代表、项目经理、签证索赔人员权限、程序等3)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关系
3、【后果:无效,不能计费】6、审查招标图纸与签订合同图纸范围、深度是否一致,否则,要考虑变更价格。【后果,钱没多拿,白多干活,主要是指总价合同。标的变了,对价没变。】7、甲供材问题:常有的纠纷:消耗量风险,税、取费;材料的扣回方式;甲供材变成乙供材、甲指乙定,变成暂估价等等。【后果纠纷、质量责任转移、实质性变更】8、黑白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管辖约定要一致。【后果管辖纠纷拖延诉讼】9、国际工程:自然条件、法律、政治环境、宗教、技术标准、汇率、用工等。后果【中铁建在沙特轻轨工程】,二、与工程结算纠纷有关的的法律规定以及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调价因素,二、与工程结算纠纷有关的的法律规定 以及定额计价和清
4、单计价调价因素,【司法解释规定的与结算有关的条款】1、【质量合格的无效合同的结算】第二条 质量合格,合同无效可参照结算。2、【修复后质量合格的无效合同的结算】【第三条 合同无效,修复合格,参照结算3、【垫资的结算】第六条 垫资可以有利息,但必须事先约定。国有资产投资不可垫。4、【解除合同后已完工程的结算】第十条: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施工方主动确量。5、【解除合同后的损失赔偿】第十条第二款【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利润、为履行合同订货损失等。结合合同法第113条。6、【拒绝修理,减少工程价款】第十一条:拒绝修理的证据。7、【结算标准和结算方法以及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的结算方式】第十六条 有约定从
5、约定,无约定从法定。8、【欠款利率的结算】第十七条9、【结算利息的起算时间确定】第十八条10、【有争议的工程量以签证或者其它证据为准结算】第十九条签证 实际履行原则11、【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结算】第二十条:有效合同;时限和后果;结算资料完整;送达有根据12、【以白合同结算】第二十一条 源于招投标法46条【招投标阶段的结算规定】13、【以固定总价结算,不予造价鉴定的情形】第二十二条14、【争议事实通过鉴定结算的情形】第二十三条,二、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调价因素对结算的不同影响 以及工程结算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及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与结算有关的法律条款】【第二百八十三条 索赔】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
6、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 停建、缓建的索赔】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二百八十六条 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一百一十三
7、条 间接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预期利润】,二、定额、清单计价对结算的不同影响 以及工程结算的法律规定,【规章层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3年12月11日(第16号)发布。【适用范围: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8、【鼓励】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限制】风险大,易引发纠纷。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第十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二、与工程结算纠纷有关的的法律规定以及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调价因素,【关键词】1、【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1
9、)不是法律概念,解释;2)最早使用此概念的是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3)合同法只有工程款的概念。2、【合同计价形式】总价合同:在施工图或者预算范围内,价格包死,同时可约定调整因素。总价结算:合同总价加上增减项和变更。【风险后果:量和价的风险均由施工方承担】,所以业主偏爱总价合同。单价合同: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算价款,考虑风险和调整因素。单价结算:实际工程量乘以单价。【风险承担:施工方承担价格风险,发包方承担工程量风险。适用:2013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它合同。更符合市场化特点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
10、计价管理办法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结算:单价合同:工程量据实结算,乘以约定好的单价。总价合同:合同约定的总价,加上增减项目和工程变更。,二、与工程结算纠纷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调价因素,【合同价款调整】3、【清单计价】调价因素: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1.1条: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见下页】;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发
11、承包双方约定的其它调整因素4、【定额计价】调整因素【定额解释以及各种调价文件的法律效力】。5、【工程造价鉴定】法律依据民诉法第76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6、【纠纷时合同价款的确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从法定。,二、与工程结算纠纷有关的的法律规定 以及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调价因素,建筑工程的量化1、建设项目指在一个总体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组成建设单位。例:一所学
12、校、一个工厂等。2、单项工程是指在一个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例:一所学校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3、单位工程指竣工后不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但具有独立设计,能够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例:土建、电器照明、给水排水等。4、分部工程按照工程部位、设备种类和型号、使用材料的不同划分。例:基础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装修工程、屋面工程等。5、分项工程按照不同的施工方法、不同的材料、不同的规格划分。例:砖石工程可分为砖砌体、毛石砌体两类,其中砖砌体可按部位不同分为内墙、外墙、女儿墙。分项工程是计算工、料及资金消耗的最基本的构造
13、要素。6、项目特征描述:针对分项工程,二、与工程结算纠纷有关的的法律规定 以及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调价因素,2013清单计价规范1、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综合性规范,价格调整因素列出15项,不同的工程可以选择使用。2、(GF2013 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两个配套文件,规范像合同条款。可以参照使用。都是住建部主导指定,内容偏重于【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项目、路桥项目的版本会有明显区别。,二、与工程结算纠纷有关的的法律规定 以及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调价因素,近年公布的几个文本 1、发改委等九部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
14、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2007版发布,2008年施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0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九部委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版)2
15、011年底发布,2012年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1年底发布,2012年施行,二、与工程结算纠纷有关的的法律规定 以及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调价因素,2、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2013年发布,2013年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2011年发布,2011年试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
16、90201)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03一021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03一0214)2003年,三、施工合同的效力审查 以及合同无效对结算的影响,三、施工合同的效力审查 以及合同无效对结算的影响,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1、施工合同因无资质而无效,如何结算?2、应当招标而没有招标导致合同无效,如何结算?3、超越施工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导致合同无效如何结算?4、转包导致合同无效如何结算?5、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如何结算?6、低于成本价竞标 中标合同的效力7、工程
17、未取得“四证”导致合同无效如何结算?8、无理由变更价款,施工合同结算条款无效【黑白合同问题】只在招标投标条件下)9、无理由变更工期,工期条款无效(法律依据呢?)10、无理由变更质量标准,质量条款无效(法律依据呢?)1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效力?,三、施工合同的效力审查 以及合同无效对结算的影响,【无效施工合同对结算的影响】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结算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既没有区分无效的原因,也未告知如何参照】【实务中处理原则】1)非法经营不得获利,不支持利润;这一点没有法律依据,只有法理
18、依据。2)没收违法所得。这一点是有法律依据的。3)对没有资质的包工头,不支持规费、企业管理费、税金、利润等没有法律依据。4)合同无效,不一定是非法经营。(有人认为:无效肯定是非法的,违反了法律规定,无效就是法律评价,意思表示违法。)【提示】包工头尽量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起诉,可以不受损失。企业可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包工头能否主张是有争议的。,三、施工合同的效力审查 以及合同无效对结算的影响,无效施工合同对结算的影响:以上几种处理方式是针对前五种无效的情形。结算原则适用于前五种无效的情形,其它几种情形,如果无效的话,工程结算问题?6)低于成本价竞标,中标合同的效力:最高院2011会议纪要。如何让结算
19、?成本价?还是中标价?(成本价怎么界定?鉴定?有实际案例吗?)7)工程未取得“四证”导致合同无效:违法建筑拆除了,是参照结算?还是过错赔偿?8)无理由变更价款,变更后的结算条款无效【黑白合同问题】。9)无理由变更工期,工期条款无效 依据投标法10)无理由变更质量标准,质量条款无效?1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司法解释确立的结算原则能否约束仲裁活动?,四、建设工程结算纠纷造价司法鉴定,四、建设工程结算纠纷造价司法鉴定,一、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首先看是否需要鉴定。不需要造价鉴定的情形:1)已经达成结算协议,不存在可撤销或者无效情形的;2)法庭能够直接确定的;3)固定总价
20、合同,没有变更、增项、减项的;【小额工程】4)诉前已共同委托过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了鉴定意见,且无证据推翻的;5)发包人未对结算资料提出异议,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6)双方都不申请鉴定,且不属于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情形。等。申请鉴定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谁举证谁申请,谁申请谁交费(预交)。申请鉴定的法律性质属于举证。1、【程序启动】: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启动。民诉法第76条;第64条第1款:谁主张,谁举证。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情形,证据规则第15条,“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如质量不合格,国有资产流失等。2、【申请鉴定时限】证据规
21、则第25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第27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第27条重新鉴定的情形: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四、建设工程结算纠纷造价司法鉴定,二、鉴定机构的委托与实施1、【鉴定机构及人员的确定】:民诉法第76条第1款,证据规则第26条
22、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实务中,抽签、摇号等。2、【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质要求】:前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4项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等级制度,原则上,取得造价咨询资质,就可以从事司法鉴定。资质分甲、乙两级。资质有效期3年。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15条第四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必须是注册的造价工程师。3、【鉴定机构及人员的回避】: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9条;建设工程
23、造价鉴定规程第3.0.1条。,四、建设工程结算纠纷造价司法鉴定,4、【委托鉴定事项】【意义与收费有关;明确审判和鉴定的界限】通过法院发出【委托函】,或者订【立委托合同】订立【立委托合同】是规范的做法。【委托事项】一般包括:鉴定目的、鉴定范围、鉴定标准、完成鉴定时间、鉴定费用预交等事项。【注意】:【鉴定范围限于争议事项】。司法解释第23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与收费有关【鉴定标准】1)黑白合同分别约定的计价标准、质量标准、工期;2)国家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质量强制性标准、工期时限。
24、明确审判和鉴定的界限,四、建设工程结算纠纷造价司法鉴定,5、鉴定期限: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7号令)第26条第1、2款规定的鉴定期限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最长时限2个月】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414 规定的鉴定期限:鉴定机构应在确定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根据纠纷项目工程造价金额,在鉴定期限表(表414)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
25、工作。鉴定机构与鉴定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等待当事人提交举证资料、补交资料、交换资料、质证、对征询意见稿反馈意见等所需的时间不应计人鉴定期限。【见下表】,四、建设工程结算纠纷造价司法鉴定,表414 鉴定期限表 项目工程造价金额(万元)期限(自然天)500 60 5002000 90 20005000 120 500010000 150 10000 180 遇到项目情况复杂、疑难、当事人不配合等情况,鉴定受托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关法规提前向鉴定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在其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上述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所以【实务中,一般都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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