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398工商银行公司章程(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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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六年六月十三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二六年七月十四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二六年九月五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六年十二月六日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授权及股份发行结果修订;二七年二月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二八年度股东年会修订;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一一年一月五日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年会、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二一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二一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授权及股份发行结果修订;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目,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4第一节 股份发行.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第三节 股份转让.8第四章 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9第五章 股票与股东名册.10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14第一节 股东.14第二节 股东大会.17第三节 股东大
3、会决议.23第七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27第八章 董事和董事会.29第一节 董事.29第二节 独立董事.32第三节 董事会.35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42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43第九章 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6第十章 监事和监事会.48第一节 监事.48第二节 外部监事.49第三节 监事会.50第四节 监事会专门委员会.53,第十一章 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激励机制.54,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60,第十三章 内部审计.63,第十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64,第十五章 信息披露.66,第十六章 雇员管理.66,第十七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
4、散与清算.67,第十八章 通知.70,第十九章 章程修订.72,第二十章 争议的解决.72,第二十一章 附则.73,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为维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5、和规章,制定本章程。本行原系经国务院以国发1983146 号文批准于 1984 年 1 月 1 日设立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5272 号文批准,本行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原中国工商银行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28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本行营业执照号码为 100000000003965。,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本行注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英文名称: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英文简称:INDUSTRIAL
6、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英文缩写:ICBC本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邮编:100140。电话:86106610 8608传真:86106601 8522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1,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一),(二),本章程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行原章程自动失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7、;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其他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行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境内外设立、变更或撤销包括但不限于分行(分公司)、子银行(子公司)、代表处等机构。除子银行(子公司)外,上述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
8、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接受本行统一管理。,本章程所称子银行(子公司)是指除有证据表明本行不能控制被投资法人机构外,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并已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被投资法人机构:,本行直接或通过本行子银行(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本行拥有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通过与被投资法人机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法人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被投资法人机构的公司章程或有关投资协议,有权决定,2,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过半数成
9、员;4.在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拥有过半数表决权。本条所称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本行和本行全部子银行(子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收益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第十一条,本行可以依法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机构,投资,并以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所投资法人机构承担责任。,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行长、副行长、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首席财务官等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本行的经营宗旨: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为客户提供优良服务,为股东创造最佳回报,
10、持续提高经营绩效和企业价值,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十四条,本行的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代理保险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
11、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业务。3,第三章第一节,股份和注册资本股份发行,第十五条,本行设置普通股;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本行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核准,本行可以向境内投
12、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第十八条,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发行,并经境内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统称为境内上市股份;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发行,并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统称为境外上市股份。,第十九条,经国务
13、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49,018,545,827 股,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向发起人发行 248,000,000,000 股,约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71.06。,第二十条,本行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至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股份,及境外上市股份完成时发行普通股 86,018,850,026 股,包括 71,068,850,026 股的境外上市股份,约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21.28,以及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的 14,950,000,000 股的境内上市股份。4,本行2010年公开发行总额共计人民币25,0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6年。自2
14、011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依据规定行使转股权。本行2010年配股发行普通股14,999,695,801股,包括11,262,153,213股的境内上市股份,以及3,737,542,588股的境外上市股份。截至 2010 年 12 月 28 日,本行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49,018,545,827 股,其中发起人财政部持有境内上市股份 123,316,451,864 股,发起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境内上市股份 123,641,072,864 股,其他境内上市股份的股东持有 15,266,976,549 股,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持有 86,794
15、,044,550 股。,第二十一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本行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本行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本行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第二十二条,本行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也可以分次发行。,第二十三条,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16、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二十四条,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五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有关部门核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5,(五),(四),(一)(二)(三)(四),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部门核准的其他方式。本行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17、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3 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本行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十七条,本行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核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一)(二)(三)(五),为减少本行资本而注销股份;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18、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本行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6,(四),1.,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八条进行:,本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一)(二)(三),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形式。,第二十九条,
19、本行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本行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本行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第三十条,本行因购回本行股份而注销该部分股份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第三十一条,除非本行已经进入清算阶段,本行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本行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本行
20、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二)本行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账面7,2.,1.,2.,3.,余额中减除;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本行资本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三)本行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
2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本行的资本公积金账户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对前述股票回购涉及的财务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另有规定外,本行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的转让,需到本行委托香港当地的股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第三十三条,所有股本已缴清的在香港联交所
22、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皆可,依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件,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一)与任何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转让文件及其他文件,均须登记,并须就登记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费用标准向本行支付费用;(二)转让文件只涉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三)转让文件已付应缴香港法律要求的印花税;(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权转8,让股份的证据;(五)如股份拟转让予联名持有人,则联名登记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4 名;(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本行的留置权。如果董事会拒
23、绝登记股份转让,本行应在转让申请正式提出之日起 2 个月内给转让人和受让人一份拒绝登记该股份转让的通知。,第三十四条,所有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件;书面转让文件可以手签。如股东为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书面转让文件可用机器印刷形式签署。,第三十五条,本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四章,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第三十六条,本行或者本行子银行(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为购买或拟购买本行的股份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本行股
24、份的人,包括因购买本行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本行或者本行子银行(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因为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形。,第三十七条,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一)馈赠;(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担保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本行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9,。,(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本行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四)本行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
25、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不论前述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第三十八条,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三十六条禁止的行为:,(一)本行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本行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行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本行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二)本行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四)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五)本行在经营范围内,为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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