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培训:动产质押借款合同中的常见法律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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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质押借款中核心法律问题及纠纷解决,引言 从几则报道谈起,报道1:中新网5月6日电 典当作为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具有方便快捷、手续简便等特点,是银行信贷融资的补充,对于解决群众应急性资金需求,缓解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典当业发展较快,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4433家,2010年度累计发放当金1801亿元。随着典当业的快速发展和典当行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加强典当业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促进典当业健康持续发展。,法
2、制办会同商务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典当行的设立和变更、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均作出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11年6月5日前提出修改意见。,我国至今仍缺乏一部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统一调整典当行业的权威性法律。典当业游走在法律边缘。,报道2:深圳部分典当行捞钱凶猛 违规发放“信用融资”,南方都市报 2011年5月13日昨日有消息称,深圳部分典当行只需要客户存入一定的保证金,就可以获得高于保证金两三倍的“信用融资”款进行炒股。而按传统的做法
3、,典当行传统的股票典当融资业务只能折现市值的七八成。广州一典当行资深人士对南都记者透露,典当行此类融资往往是跟券商进行合作,客户必须在指定的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而按照典当监管条例,典当不能信用放款,没有当物,凭保证金放款属于违规。这种方式对于典当行是保赚不赔的,而对于融入资金方来说,风险极大,而且即便盈利,抵消掉融资成本,炒股收益率也要达到20%以上。目前,广州只有极少数典当行进行此类保证金交易,没有深圳凶猛。,举个例子,一客户通过这种方式向典当行融资,存入保证金100万,典当行向其放款200万,即这个客户就有300万资金进行股票操作,典当行先预收一个月的费用。一个月后,如客户盈利,可通知典当行
4、还款200万,典当行收回本金后将账户余款划回到客户自己的账户中。但假如一个月后,客户的股票市值低于240万,典当行则通知客户是否追加资金,当股票市值低于210万,则强行平仓,收回本金200万,将余额退回给客户。而这个余额,除去费用外,客户拿到的可能不到10万,即损失了90万以上的保证金。典当行在其间按照融资金额即200万按日或按月来收取利息,日利率在万分之五到万分之十之间。,典当行保赚不赔 而典当行之所以敢这样放大杠杆借款是做好了风险准备的。记者了解到,典当行通过证券融资管理系统监控融资客户的账户。而这个系统通常是与券商营业部进行对接。通过典当行借款的客户往往是能承受高风险的短线炒股者,在获得
5、放大杠杆倍数的融资额后,账户资金量大大增加,券商从中获得较多的经纪费用。这亦是券商愿意跟典当行合作的原因。据业内人士透露,一些小券商会利用这个系统打开与典当行的合作之门。这是小券商取得客户资源的一种创新手法,但大的券商一般不介入。事实上,券商和典当行的这种做法均游走在灰色地带之间。,典当行业务范围,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典当行可以从事的业务种类包括:(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3)房地产抵押业务(外省、市、直辖市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5)鉴定评估与咨询业务(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它典当业务。,不得从事业务,第二十八条
6、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四)对外投资。,典当行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双方约定由当户在一定期限内赎回当物的融资业务。第十九条 典当行收当的当物应当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动产、财产权利或者依法可以抵押的不动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质押的动产、财产权利或者禁止抵押的不动产,典当行不得收当。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当物。,问题:典当行的业务创新,业务集中在三种业务上,各典当行之间、典当行与小额贷款公
7、司、典当行与民间借贷机构之间将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创新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监管存在不可回避的矛盾,典当业务创新需要法律把脉。扎实的金融知识、充分了解典当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能识别和评估风险、具有交易框架和合同设计能力。业务创新客观上要求突破一些现行的法律规定。如何充分体现竞争优势?资金?费率?速度?服务?,为了长远发展之目的,使自己的企业更具竞争力并保证其行业领先地位,典当行需要提供更具个性的服务,尽力培养专业的研发人员,加大研发力度,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不断进行业务创新,加大典当业务品种创新的力度。,报道3:未交付当物,典当合同成无效借贷,由于未交付当物,原本的典当合同被认定为借贷性质,由于当物
8、未实际交付,也未办理质押登记,典当公司行为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借贷合同亦无效。近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一起典当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延利公司返还原告典当公司借款,驳回原告典当公司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2008年9月,张家港延利公司以冷轧带钢1600吨作为当物向典当公司借款400万元,签订了全国统一当票及借款合同,中鼎公司、朱某等人对延利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延利公司未交付当物。后延利公司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典当公司遂起诉要求延利公司返还借款,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依据签订的以房地产、财产权利、动产为其向债务人出借款项设定质
9、押、抵押担保的典当合同,应当认定为借贷合同性质,故典当公司与延利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属借贷合同。延利公司未向典当公司交付当物,也未办理质押登记,典当公司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质押而出借款项,违反了“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的规定,属非法金融活动,故认定借贷合同无效。中鼎公司、朱某等人的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故认定保证合同无效,故不承担民事责任。,报道4:典当行审核不慎 收赃物被判返还,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和无锡市中级法院审理,一起因典当行误收赃物引发的返还财物纠纷尘埃落定。法院判决典当行返还其收当财物,并对已失部分进行赔偿。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期间,陆某利用担任甲典
10、当公司库房保管员负责保管金条的职务之便,先后侵吞库房金库内的金条74根,价值30余万元。之后,陆某自己或由其朋友先后12次将上述金条典当给乙典当公司,所得当金16万余元,均被其使用。,2008年3月,陆某因构成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刑。同年,甲典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典当公司返还陆某典当金条74根,如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针对甲典当公司的诉请,乙典当公司认为,陆某侵占甲典当公司金条,应由陆某返还;乙典当公司收当金条时,对陆某等人的身份证件、有无公安布控等信息进行了审核,符合典当交易惯例,已形成了合法的典当合同关系;即便金条来源有问题,其收当金条时也不明内情,属于善意收当,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所有
11、权。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典当的金条系陆某实施职务犯罪行为侵占所得的赃物,陆某对金条不享有合法权利,其自己或通过朋友将金条典当给乙典当公司,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未经权利人追认,乙典当公司并不能取得对金条的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的规定,出质人出质的动产系其合法占有,是质权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而乙典当公司收当的是陆某犯罪所得的赃物,也不存在适用质权善意取得的条件或前提。而且,乙典当公司在收当金条时未按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金条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查验,存在过失。因此,乙典当公司对金条属无权占有,应予返还
12、。,判决:乙典当公司向甲典当公司返还其仍占有的金条,并赔偿因该公司变卖部分金条给甲典当公司造成的损失。一审判决后,乙典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报道5:两人伪造身份证 典当12辆租赁轿车获50万,2011年02月22日 贵州商报 手头紧了没钱花,一对男女租辆雅阁开到典当行当得11万元;他们采取办假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的方式,租车销车“一条龙”。昨日凌晨,当二人再次来到贵阳市乌当区某典当行抵押轿车时,被乌当公安分局新天责任区刑警队抓获,目前两人已租赁14辆轿车,其中12辆被拿去典当,得到赃款50万元。,他们利用轿车车主的真实信息来伪造车主的身份证
13、、假驾照,实施租车销车“一条龙”诈骗活动。为不引起租赁公司怀疑,所得赃款除给租赁公司租金外,其余都用于购买名包名表、娱乐高消费和赌博,挥霍一空。“一辆价值30多万元的本田雅阁只典当了11万元;还有14万元的轿车当得6万元。”徐鲸威说,犯罪嫌疑人租来典当的轿车都是中高档轿车,目前警方已追回被典当的7辆轿车,剩余的正在追缴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报道6:揭穿当铺经常遇到的4招骗术,新民晚报 2007年12月(其余部分略)骗术4 老婆也调包【经典案例】假夫妻骗当 丈夫急于调头寸,想找典当行抵押房产,但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妻子不同意。丈夫“灵机一动”,花钱雇了个“托儿”,冒充妻子,凭一套
14、假身份证和结婚证,把房子当了。妻子得知后,把丈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抵押合同无效,因为夫妻俩对房产共享所有权,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即以对方名义与典当公司签合同,事后也未取得妻子追认。,【老法师点评】在典当行,除了要分清真货假货,有时还必须认得出真假夫妻 典当行称,他们严格审查了“夫妻俩”的结婚证和身份证,才签订抵押合同。但事实上,这些畅通无阻的证件,都是伪造的。典当行明显失职,少了笔生意,多了个教训。在如今的典当业中,房地产业务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纠纷也越来越多。假夫妻、假产证、错误公证等欺诈行为,使房产交易无效的案例时有发生。多数情况下,法院站在原房屋产权人一边,如果典当行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查不清
15、证件,看不清人头,结果只能吃不了兜着走。,这么多的真实案例让我们感受到典当业承受着法律缺位、人才缺失、管理无序等诸多风险。我们该怎么办?,一、动产质押典当的基本理论,近两年,我国典当行数量急剧上升、规模迅速扩大。可是,在这繁荣的背后存在着隐忧业务品种以房地产抵押典当为主,抗风险能力弱。目前我国典当行的业务结构是:房地产抵押典当、动产质押典当和财产权力质押典当分别占60%、20%和20%,有些典当行房地产质押典当甚至占80%以上。,(一)典当及典当行,典当管理办法 第三条 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房地产作为其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
16、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新疆昌吉州百惠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抵押典当纠纷有关问题的意见(商办建函200755号)直接将典当行界定为:典当行是经国家批准设立,以抵押和质押方式向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的特殊企业。典当质押或抵押贷款关系,当物是典当法律关系的起点,典当制度均围绕当物来进行设计的。发放贷款的主要依据不在于当户的信用程度如何,而在于当物的价值大小如何。,(二)关于动产质押典当的有关规定,1、典
17、当管理办法2、民法通则3、物权法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5、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6、婚姻法7、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当前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是典当业经营与监管的主要依据,但由于其性质上仍属于“部门规章”,立法位阶较低,虽然法规风险基本上已经可以规避,可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现实中,因现有典当类法规的不配套,对典当行缺乏有效保护,而造成其合法利益损失的情形日趋明显且呈扩大状态。也正是由于法律、法规上的不完善,法律风险成为典当行经营中的最大风险。,(三)动产质押,1.动产质押的概念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
18、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动产质押的标的,动产质押的标的,是指出质人移交的动产,即质物。担保法对于可作质押的动产的范围未加限制,原则上凡是可以移转占有的动产,都可以设定动产质权。根据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的规定,动产是指除土地以及房屋、树木等地上定着物以外的物。标的必须是有交换价值的动产且需为可让与且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动产。,(四)动产质押典当,动产质押典当,是指当户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典当行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仅的担保。典当行在开展动产质押典当时,应当按照担保法中有关动产质押的规定,办理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严格把握好质押合同(
19、当票)这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常见的用于典当的动产一般包括:金银饰品、珠宝钻石、手表、照相器材、汽车、文物艺术品、家用电器、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和服装等。,动产典当的法律属性是质押。在典当行为上,典当管理办法将质押明确分为动产质押和财产权利质押质押。动产质押业务、财产权利质押业务和房地产抵押业务是由典当融资功能决定的企业主导业务即主营业务,而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等属于典当融资功能派生出来的一般商业功能,在整个业务中处于从属地位,属于次要业务即兼营业务。,依法学通说和国际惯例,世界各国和地区根据质押所适用的法规的属性,通常划分为:民事质、商事质和营业质三种类型。民事质和商事质属于普
20、通质押,而典当就是营业质了,是特殊质押,其最显著特征在于质权人主体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典当机构。典当中的质押和普通质押都可以用于债权担保,都是转移担保物的占有权,都属于质押范畴。,普通质权VS营业质权,(1)设立目的上的营利性、融资性。(2)主体上的特许性。(3)设立上的特殊性。(4)内容上的特殊性。(5)实现上的选择性。,典当管理办法第43条对绝当物品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办法规定3万元以下的绝当物品,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虽然此条与现有法律规定相抵触,但尊重了典当实践,符合实际情况,方便了典当行资金变现,且在法理上符合国外营业质权的法律特征。动产典当是动产质押行为的特例。,动产
21、质押典当的客体,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五)动产质押借款法律关系辨析,动产质押借款法律关系为混合法律关系,既包括借款法律关系,又包括质押法律关系,其中借款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质押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
22、动产质押典当的法律属性即为动产质押借款法律关系。,二、动产质押借款合同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纠纷解决,法律问题1:动产质押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对典当合同的定性和效力认定是审判中首先遇到的问题。典当行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常常出现名为典当实为借贷,或是名为借贷实为典当等名不副实的情况。案例1:某典当行与某公司直接签订了借款协议,之后又签订了存货质押担保协议。名为典当,但是该公司未将存货移交典当行,同时也未签署相应的当票。证据表明的法律特征系企业资金拆借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按企业间资金拆借处理。,一般来说,认定典当合同的效力主要是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典当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成立,典当的
23、法律特征是否具备。对抵押物是否依法登记,双方是否签有当票,其相关费用是否按约定利息收取,是否包括综合费率的收取等。,案例2:嘉峪关市华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明东民间借贷纠纷案,2007年11月14日,华融典当公司(甲方)与王明东(乙方)签订机动车辆典当(质押)合同,约定:一、乙方以自有的甘B 07335号奇瑞瑞虎越野车1辆作为向甲方借款100000元的质押担保。该质押车辆的评估(协议)价为120000元。二、上述借款的期限为2007年11月14日至2008年2月14日止。,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乙方自愿将奇瑞瑞虎一辆抵押给甲方,乙方到期如未能按期还款,则该抵押车辆由甲方全权处置。当日,
24、华融典当公司预扣综合费用15000元后支付被告当金85000元,王明东出具了收到当金100000元的收条。嗣后,王明东未将车辆交付华融典当公司,双方也未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只是当期届满后双方曾办理过两次续当手续。续当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双方因此酿成纠纷。,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典当(质押)合同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办妥质押手续,乙方获得借款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质物交付手续,故该合同尚未生效。同时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合同约定的质权因质押物未交付亦未生效。双方就同一当物签订的抵押协议因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即
25、典当行不得经营动产抵押业务的规定属无效协议。双方间的纠纷应按民间借贷处理。,法院判决:一、王明东偿还嘉峪关市华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金85000元、利息40846.75元(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09年10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扣除预付利息15000元,共计110846.75元。二、驳回华融典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35元,王明东承担2061元,华融典当公司承担4674元。,思考:典当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第77项将借款合同纠纷分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业拆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企业借贷合同四类,第97项将典当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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