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ppt
《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ppt(19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票据的疑点、难点和重点,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1),出票人背书,一、票据仿制,一、票据仿制,二、问题陈述,1.出票人是不能在背书人签背书的,而本张票据出现了这种不合格的背书;2.昌九信用联社认为如果不做这笔票据十分可惜,他们也看到了背书的问题,为了回避这个问题,提出用质押贷款方式代替在票据上的贴现,并认为第一手背书人(出票人)是与承兑行有联系的,承兑行不会因此而拒绝承兑,为防范风险,与持票人另行签署票据质押贷款合同;但在内部操作中仍使用贴现方式;下图是其已给付对价的贴现凭证,二、问题陈述,二、问题陈述,3.昌九信用联社操作质押贷款并没有在票据背书上写有“质押”字样;4.景德镇市金属管件工贸公司突
2、然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法人下落不明,当昌九信用联社持票向中行曹家渡支行托收时遭拒付;,二、问题陈述,5.昌九信用联社必须对票据资产保全,它是否应享有票据权利;6.从转贴现的角度,如果昌九信用联社已经在背书上盖有汇票专用章,本票据应属瑕疵性质还是疑案性质,能否受理。,三、重点解析,1.出票人自行在票据第一手背书上盖章,是企业出票人易误操作的现象。但在票据法的意义上,票据出票应包含二个程序:开出和交付。在本份票据上无法体现已完成“交付”的程序,对出票的行为表示为不完整、不合理。,三、重点解析,2.在汇票的流通中票据的当事人应有: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代理人,但无法找到昌九信用联社应享有票据权利的
3、证据,即无法证明其应享有票据权利。3.昌九信用联社因为有贴现凭证,证明其已经为票据贴现给付了对价,但这与流通中的票据规范是另一个法律事实。,三、重点解析,对类似的案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在类同的案件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其一认为票据虽没有反映交付程序,但信用联社取得票据是给付对价的,承兑人应承担票据责任;其二认为信用联社未发现该票据无做交付程序而擅自做成贴现或质押,虽持有票据,无法体现票据取得过程,因此中行曹家渡支行可以主张抗辩。,三、重点解析,最高法院对江西高院的答复:“未将汇票交付票据上所载明的收款人,而在汇票第一背书人栏目中加盖了本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致上述汇票背书次序混乱
4、、不连续,信用联社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四、操作警示,1.昌九信用联社的操作动机与我国很多商业银行的基层网点一样,希望通过找到的票源为其做票据贴现或到期融资,使本行增加赢利的机会,其出发点是善意的。2.在票据的操作上必须严格地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明确规定,千万不能以自己的想象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因为风险可能随时会变为现实。,四、操作警示,3.对此类票据如果在审查中发现,应该告诉票据持有人,务请与承兑行联系,将其列作废票,请承兑人另开新票,并严格“交付”程序。4.对背书第一手是出票人的票据,建议严禁办理贴现、转贴现、回购、质押等各种可能危害善意持票人
5、票据权利的业务。,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2),贴现保证和保证,一、票据仿制,一、票据仿制,二、问题陈述,1.上海有福工贸公司签出商业承兑汇票给会得丰股份有限公司;2.会得丰股份有限公司向上发银行三支行提出贴现申请;3.上发银行三支行为了防范风险,要求会得丰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一个有实力的担保单位:上海顺风集团总公司;,二、问题陈述,4.上海顺风集团总公司与上发银行三支行签署贴现担保书,并在票据背书的框外盖有公章,写有“贴现保证”四字;5.上发三支行托收时遭上海有福工贸公司存款不足的退票;6.上发三支行发出会得丰逾期通知书,会得丰未归还;,二、问题陈述,7.上发三支行以票据纠纷案起诉,并向法庭提供上海
6、有福公司的承兑确认书、上海顺风集团总公司出具的贴现担保书;8.顺风公司明确表示它是贴现贷款担保人,不是票据关系保证人;9.票据贴现的担保操作在票据上应该怎么写,顺风公司的操作是否故意,上发银行三支行是否有所疏忽,疏忽在哪里?,三、重点解析,1.上发三支行对本份票据的资产保全应出现二个方向,其一即按票据法的角度,追索承兑人、背书人,但上海顺风公司说它不是票据当事人;其二以票据贴现到期后不获票款追究贴现申请人,但可能要漏走上海有福工贸公司,面对这样的现实,上发三支行陷入了两难。,三、重点解析,2.上发三支行虽与上海顺风集团公司专门签署担保合同,但在票据上黑字白纸上写的是贴现担保,而不是票据担保,这
7、正是上发三支行疏忽的地方。3.上发三支行拖进上海顺风总公司,其本意是作为贴现保证人的角色,严格意义上是希望其充当票据保证人而不是贴现保证人。在票据上的书写应是“保证”或“票据保证”,应写在沾框或框内,而不应该写“贴现保证”。,四、操作警示,1.上发三支行吸收上海顺风总公司作为担保人或保证人其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而实际操作不达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正是这条给上发三支行带来不利。,四、操作警示,2.票据法第四十六条:保
8、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字样;(2)保证人的名称;(3)保证的日期;(4)保证人的签章。因此,合规的票据保证,应写“保证”两字,写明保证人单位并盖章,署上日期。,四、操作警示,在一些业务法律文件上有些单位常常喜欢用模棱两可或模糊的文字表达其意见,这种“两可”或“模糊”将造成承办银行在某些利益上的损失。本份票据背书上的“贴现”两字是最典型的“画蛇添足”。,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3),公示催告与伪报人,一、票据仿制,一、票据仿制,二、问题陈述,1.河南西岳贸易公司向承兑行交行商州营业部提出承兑1500万元计4份的商业汇票的申请,上图是其中的一份;2.收款人湖北太业物资
9、贸易公司收到票据后向中投银行楚都办事处提出贴现申请;3.楚都办事处派员赴商州实地查询,经核对后,通知本行,在当天批准贴现申请,并将资金已划到太业公司的帐户中;,二、问题陈述,4.河南西岳贸易公司与湖北太业贸易公司签有代理融资协议,当太业贸易公司获资后,它即把资金转到河南西岳公司的帐面上;5.在楚都办事处客户经理实地查询的当天晚上,由河南西岳贸易公司、湖北太业贸易公司等一起聚餐,在餐桌上发生了楚都办事处客户经理持有的公文包被抢的事件,客户经理声称包里有4张实地查询的银行承兑汇票计1500万元;,二、问题陈述,6.楚都办事处实地查询派出的实际是两人,另一人是会计,在吃饭前已经把银行承兑汇票夹在餐巾
10、纸里带回楚都;7.河南西岳公司在事后即通过交行商州营业部挂失止付并在当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声称所签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中投银行楚都办事处并不知道公示催告的内容和及时申报票据权利;,二、问题陈述,8.商州地区法院按公示催告的程序进行除权判决,宣布票据权利中止;9.中投银行楚都办事处到期托收票据被扣;10.中投银行在商州提起诉讼。本案的焦点:谁拥有公示催告的权利,河南西岳贸易公司是否可利用在交行商州营业部挂失止付后申办公示催告?,三、重点解析,本案的争议:谁是失票人,河南西岳公司是否可以以失票人的身份去办理公示催告。河南西岳公司已经知道与其融资伙伴湖北太业物资公司已经办理了贴现,款项已经到达自己的
11、帐户,它怎么可以以发生刑事案件为名报失呢?是否有串通合谋行为当然不得而知。,三、重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十六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要求的最后合法持票人。第二十八条规定: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
12、。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三、重点解析,本份票据的公示催告的“除权判决”的结论是需要推翻的,中投银行需要对诉讼的票据提供担保,而受理公示催告案件的法院还应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三、重点解析,相关链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所谓失票人应当为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即票据丧失前的最后持票人。出票人、背书人或者承兑人于票据上完成法律所规定的票面记载后未交付前发生票据丧失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在受理出票人、背书人或者承兑人的申请时,应首先审查该票据是否确未交付,已经交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3、四、重点警示,1.上门实地查询务必全力携带好票据,本案中突然发生歹徒抢劫事件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不得而知,但遭抢劫是必须当作可能发生的风险来防范。2.严禁票据尚未入库,先行划付资金。,四、操作警示,3.突发事件发生后,贴现银行必须与贴现申请人保持密切联系,与承兑行保持联系,观察突发事件的过程,了解最新的动态,充分获取与票据有关的信息。4.当发现被不是票据权利人申报公示催告后,必须坚持上述相关法条,严厉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4),“不得转让”票据贴现问题,一、票据仿制,一、票据仿制,二、问题陈述,1.本批票据计2份,是连号的。分别是00356787和00356788,都
14、是300万元,合计为600万元。2.沈阳登高钢铁有限公司向郴州商贸开发公司供应价值1000万元的铸坯,但它要求将款项付给江阴第一炉料公司。3.郴州商贸开发公司按照约定,要求签发2份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均为12月16日,由自己的开户银行农行郴州市神仙区支行承兑,并在承兑汇票“出票人签章文字栏”内写明“不得转让”字样。,二、问题陈述,4.同日江阴第一炉料公司收到票据后即向江阴第三农村信用社提出贴现,信用社向承兑行发出查询,并得到了承兑行的查复。5.江阴第三信用社持票到期向承兑行托收时遭拒付,拒付理由书上写:见郴州商贸开发公司的请求拒绝承兑汇票票款的申请,声明江阴第一炉料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拒付
15、。该行批注:经查,情况属实,根据票据法第十条,同意拒付。,二、问题陈述,6.信用社多次联系要求付款,无果。诉至无锡市中级法院,要求第一炉料公司、农行神仙区支行支付票款,并承担汇票到期日至清偿日的银行利息;要求第一炉料公司和神仙区支行承担连带责任。7.法律的争议是:票面上曾写有:“不得转让”字样,其一:是否属于承兑设定的附加条件;其二:“贴现”是否属于票据转让。,三、重点解析,1.无锡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1)炉料公司申请贴现的票据属农行神仙区支行承兑的有效票据;(2)信用社曾对此进行了查询并获得查复,并确认是其承兑;(3)信用社按贷款方式规定,记录了贷款卡,是按照普通贴现业务规则操作的;(4)
16、信用社在查询时,农行神仙区支行并没有明示其承兑有附加条件;故对有关文字栏内的“不得转让”字样,不能认定是承兑的条件,不能对抗贴现人对承兑人和前手追索票据的权利;(5)炉料公司、神仙区支行立即向信用社支付到期票款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两家被告共同承担。,三、重点解析,2.神仙区农行不服向江苏省高院上诉理由是:(1)出票人在汇票正面上注有“不得转让”字样,是签发票据时作出的“禁止背书”事项,表明该汇票丧失流通性,受让人不得依此转让而取得票据权利;(2)信用社在办理贴现时,应审查票据中明确看得到的“不得转让”字样,绝非承兑的附加条件而是签发时与票俱来的本身文义;(3)信用社明知“不得转让”
17、而接受转让,只能按贷款规则追讨贷款而不能按“票据法”向神仙区农行主张票据权利。,三、重点解析,3.江苏高院审理后所判(1)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故本案票据是不得转让的票据;,三、重点解析,(2)票据贴现是银行用资金购买票据而产生的票据权利转让行为,信用社明知汇票记载“不得转让”仍要对该汇票进行贴现,其贴现行为无效,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农行神仙区支行承兑票款;(3)炉料公司曾经获得过信用社的资金,应偿付本金和到期日及判决日期间的贷款利息;(4)一审费用由炉料公司承担,二审费用由炉料公司与信用社共同承担。,四、操作警示,1.票据
18、贴现是指拥有贴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用资金买入票据而接受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凡在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务必要用心阅读,对特别记载的文字必须认真的辨析和审查。,四、操作警示,3.郴州商贸开发公司在出票时设定或限定“不得转让”,其出票的目的是属于用票据付出本项采购计划的预订金而不是预付款,预订的目的是告知对方有
19、要货的意向,并对对方不放心,为了防范对方到时不能按期按质的交货、限制对方利用本票据融通资金,而故意写上这四个字。这应是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可能常会出现的形式,商业银行在受理类似票据时,务必注意这一点;对为什么会写这些文字、这些文字意味什么含意应深刻认识。,四、操作警示,4.我国民商大法官吴庆宝先生曾说过:我们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中,还应当确立以下规则:(1)票据文义记载优先原则;(2)票据关系优先于基础关系的原则;(3)适用票据法上的公平原则。他把文义记载优先放在第一的位置。,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5),克隆票据,一、票据仿制,一、票据仿制,二、问题陈述,1.本张票据是克隆票,仿真度极高。原票经农行
20、商州营业部承兑后,被收款人安阳市格林钢材经销公司转让给当地的某物资公司。2.格林钢材经销公司将本克隆票转给了盛大贸易有限公司,准备继续转手,以购物签订合同并支付形式,转手给了洛阳市羌生实业公司。3.羌生公司提出要求贴现,委托农行洛阳第九支行对本票据进行查询。,二、问题陈述,4.农行第九支行查询的程序如下:(1)把实物票据留下;(2)在验币器上察看水印、行徽、仿伪标志等构成;(3)检测密押;(4)向承兑行发出查询书;(5)收到查复书后,因羌生公司称暂时不贴现,农行收取了查询成本费12.20元。5.第九支行在查询工作中,没有发现问题,连同查询、查复书给了羌生公司,写有“内容属实”。,二、问题陈述,
21、6.羌生公司收到农行的查询查复书后,没有在第九支行贴现,把票据和查询查复书一起背书给了商阳石化股份有限公司。7.商阳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持票托收,被承兑行告知是克隆票,并扣压了票据。石化公司向羌生公司追索,羌生公司将150万元款项返还给了石化公司。8.羌生公司向洛阳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判票据的所有当事人:农行商州营业部(承兑人)、中东公司(出票人)、格林公司(收款人)、盛大公司(前手背书人)、农行第九支行(查询人)支付票款和到期日至付款日之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9.农行第九支行不是本票据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仅获得的利益是 12.20元,是否应被列作被告,是否应成为票据的被追索人或遭损利益的分担者。,
22、三、重点解析,1.事态的发展和结果洛阳中院的判决:(1)中东公司伪造票据与承兑行无因果关系,因此承兑人不负任何责任;(2)中东公司(出票人)、格林公司(收款人)、盛大贸易公司(直接前手)在判决生效的10日内,向羌生公司偿付150万元及利息;(3)农行第九支行接受委托后,在查询工作中有瑕疵,给羌生公司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中东公司、格林公司、盛大公司共同承担。,三、重点解析,农行第九支行不服,向河南省高院上诉,称:(1)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观点错误,农行接受查询、查复均按照规定程序,因克隆的技术逼真,无法识别,不应承担责任;(2)原审运用法律不当,应使用合同法第407条而不
23、是406条;(3)原审程序不当,本案票据应属刑事诈骗案,不是票据纠纷案。河南高院受理后,二审判决:(1)维持原判;(2)二审费用由农行第九支行承担。,三、重点解析,2.系争的焦点羌生公司的委托:请查询本票据是否“属实”,农行第九支行给予的回复是“内容属实”。克隆票的制造者制造的内容恰恰是与原票的内容是一模一样的。委托人要求的是定性的,即是真还是假,而查询人履行的是向承兑人发问:有没有这回事;委托人要求除了确认“这回事”以外,还有纸张、密押、印制、要素、防伪标志等等所有问题。由于目前犯罪分子技高一筹,基层行的设备、人员素质、工作强度等等客观条件制约难辩真伪。因此在业内查询查复流行共同的文字:真伪
24、自辩。在本案中农行第九支行的回复是:“内容属实”,少了“真伪自辩”四个可为自己留后路的“救生圈”文字。,三、重点解析,3.关于对查询工作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一贯认为查询查复是支付结算的重要工作。在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394号文、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文、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文中都做了重要的规定。反复强调:支付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是保证资金准确、及时、安全结算的重要一环,必须充分重视,认真做好。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三、重点解析,4.关于合同法中
25、的406条和407条合同法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407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丧失。,相关链接:中国人民银行提醒:警惕票据克隆行为,防范票据业务风险,2005年11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商业银行承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GA0100731208,出票人为湖南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湘潭市恒达食用化工有限公司,金额为500万元。该银行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票据 案例 精选 解析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8653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