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油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12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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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二一年十二月,-0-,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一章 总,则,为了规范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2、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3、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1-,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4、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
5、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3)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5%的,公司及,-2-,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5)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6)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6、7)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公司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
7、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裁、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3-,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投资管理部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
8、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
9、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4-,第21条,第22
10、条,第23条,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11、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4)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5)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6)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风,险投资;,(7)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风险投资;,(8)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5-,第24条,第25条,第27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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