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历史性水域、疆域线、抑或岛屿归属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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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历史性水域、疆域线、抑或岛屿归属线?李金明【专题名称】国际法学【专 题 号】D416【复印期号】2011年05期【原文出处】南洋问题研究(厦门)2010年4期第2229页【英文标题】The Legal Status of the U-shaped Lin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Historic Waters, Maritime Boundary or a Line of Islands Ownership?【作者简介】李金明,男,福建泉州人,厦门大学东南亚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 东南亚研究中心,福建 厦门 361006【内容提要】有
2、关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问题,向来为南海周边的东南亚国家所关注。本文列举了历史性水域、海上疆域线和岛屿归属线3种提法。通过研究和比较,认为把断续线作为岛屿归属线的提法,无论从断续线最初产生时的情况,或者后来在实际应用中所起的作用,似乎是可以认可的。The neighboring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have always paid close attention to the question on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U-shaped lin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3、. This article fists three kinds of proposals about historic waters, maritime boundary and a line of islands ownership. Through study and comparison, the author holds that the proposal about a line of islands ownership seems to be acceptable based on not only the original situation of the creation o
4、f the U-shaped line, but also its actual roles in practice.【关 键 词】南海断续线/历史性水域/海上疆域线/岛屿归属线the U-shaped lin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historic waters/maritime boundary, a line of islands ownershipEE26UU8512043中图分类号:D9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856(2010)04-0022-08在中国南海地图上,有一条U形的断续线,俗称“U形线”,或“断续线”。它产生于1947年,当
5、时的中国政府为维护南海的领土主权,并向世界公布中国在南海的管辖范围,在南海诸岛位置图上标出了这条线。线环绕着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线的最南端标在北纬4左右。这条线在公布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里,当时的国际社会未曾提出过异议,周边的东南亚国家也从未提出过外交抗议。然而,近年来,随着南海领土争议的不断加剧,周边某些东南亚国家纷纷对断续线的法律地位提出质疑,要求对断续线内的水域是否属历史性水域,断续线究竟是海上疆域线,抑或岛屿归属线等问题做出解释。因此,本文拟就这3个问题对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做一初步的论述。一、“历史性水域”引起的争论断续线内的水域属“历史性水域”最初是由台湾方面提出来
6、。1989年7月,台湾“内政部”设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以协助确定丈量“中华民国”领海宽度的基点和基线,与此同时,还设立了另一个协助起草“中华民国”专属经济区法和领海法的特别委员会。正是这两个特别委员会提出了“历史性水域”和U形线的法律性质问题,但委员会成员对此问题的看法有分歧。一部分人认为,U形线内的水域应被声称为中国的历史性水域,其理由有两点:(1)1948年地图公开出版后,没有受到任何抗议或反对;(2)把线内水域声称为历史性水域不违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另一部分人却反对这种看法,认为中国历史性水域的声称不可能被确认,U形线画得很随意,由于缺乏坐标而不可能在海上
7、定位,因此很难确定所声称水域的法律地位。再说,“历史性水域”的定义已经过时,不可能用来支持台北的声称。但是,当委员会草拟“领海和毗连区法草案”的第三条时,却采纳了U形线内水域为中国的“历史性水域”的观点。1993年3月,台湾“立法院”正式通过了南海政策纲领。纲领的最重要部分是它的序言,在序言的第二段写道:“历史性水域界限内的南海区域是中华民国管辖下的海域,中华民国拥有海域内的所有权益。中华民国政府愿意在和平与理智的基础上,按照维护中华民国主权的原则,开发这个海域。”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行政院”研究、发展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进一步解释了“中华民国”在这一方面的主张。他指出,该声称是基于1948
8、年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图中有一条U形线(以未定界的形式画出),画在南海周围以表明“中华民国”声称的南海诸岛的位置。他解释道,U形线内的水域是“中华民国”的历史性水域,虽然不具有内水的地位,但类似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群岛水域。换言之,“中华民国”除了对U形线内的群岛拥有主权外,还对线内的海域拥有优先权。1994年,台湾“行政院”政务委员张京育就台湾对南海历史性水域的解释做了详细说明,他说道:“南海U形线内的水域是我们的历史性水域,中华民国享有完全权利。”将断续线内水域定为“历史性水域”引起了学术界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什么是“历史性水域”,在任何公约中都不可能找到权威性的定义。根
9、据1962年出版的国际法委员会年鉴(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中有关“历史性水域”的定义是:“植根于如下历史事实,国家对其认为至关重要的海域作长期声称并维持主权,不必过于关注一般国际法对领海划界可能作出的规则变动。”而1988年出版的国际法的加拿大北极海域(Canadas Arctic Waters in International Law)对“历史性水域”的定义下结论说:“从历史性海湾发展而来。历史性海湾在19世纪已形成,目的是保护被陆地环抱的某些大海湾,且传统上被声称国认为是其领土的一部分。”还有1964年出版的国际法的海湾制
10、度(The Regime of Bays in International Law)为“历史性海域”下的定义是:“与国际法一般适用的规则相反,沿海国对该海域要有明确、有效、持续地行使主权超过一个实际时期,且得到国际社会的默认。”尽管如此,但多数学者仍然认为,“历史性水域”通常被认为是指历史性海湾,在国际法被列在领海基线的规则之外。它们要求符合某些准则:首先,沿海国对争议海域必须维持长期的主权声称;其次,这种声称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有的更具体地指出,“历史性水域”通常被认为是内水,因为它们一般是近岸的海湾。但历史性水域不是由单一的方式来管理,有时被看成是沿海国家领海的一部分,或者被看成是一种
11、独特的形态,这取决于如何对它们行使主权和管辖权。例如,一个准许外国船只通行的国家就很难作出内水的历史性声称。也许还有另一种形态的历史性水域,如群岛水域的新概念表明,某些历史性水域可能有单一或独特的形态。问题的关键是,这种历史性水域的声称将影响到航行自由,且将对水域下的资源提出专属性的声称。根据上述对“历史性水域”下的定义,有人对断续线内水域是否属“内水”提出质疑。他们说道,在“内水”的法律制度下,沿海国对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靠大陆一侧的水域行使完全主权,外国船只无权无害通过一个国家的内水,除非得到这个国家的特许。确切地说,一个国家的湖泊、运河、河流、港口和码头与“内水”处于同样的地位。如果把断续
12、线内的水域声称为“历史性水域”,是否有“内水”的法律地位?首先,“中华民国政府”从未把断续线内的水域声称为“内水”,而且自1948年“中华民国”出版该地图以来,外国船只(包括军舰)都能不断地、自由地航行在线内水域;其次,“中华民国”从未对外国船只通过线内水域提出过抗议。考虑到这两方面原因,这个问题的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另外有的人甚至认为,作为“历史性水域”必须同时具备有效管辖、长时期管辖和其他国家的态度3种因素。有效管辖意味着,对该水域的控制必须是主权管辖,有实际的排他性。要求有正式颁布的法令、公告或法规来体现行使主权的意向,但这种意向要以事实来说明,例如建立排他的捕鱼权,如仅以当地渔民长期捕鱼
13、的事实为证,而无排他性是不夠的。在航行规定方面,主权声称必须有效地行使,这意味着对该水域要维持积极、不间断的管辖。换言之,仅以立法宣布管辖是不夠的,至少要有证据表明不准所有外国船只在该海域航行和捕鱼。反观南海断续线,自公布以来,无论是中国大陆,或者是台湾方面都很少在该海域行使过权力,即使偶尔行使过,也只是对线内的群岛,而不是水域。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似乎都不受这些行使的影响,因此,是否有效地控制线内海域,以至于建立历史性水域就成了问题。其实,台湾方面在确定断续线内水域是否属于历史性水域时有过争论。据说1993年在台北“国立”政治大学举行过一次研讨会,参加者按其不同观点分为两组。支持历史性水域说法
14、的一组认为,断续线内水域就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而另一组却对这条线持谨慎和怀疑态度,认为在国际法很难确立这一种声称。(11)1995年5月10日,美国国务院发布关于南沙群岛和南中国海的政策声明后,翌日,台湾“外交部”亦发布了南海问题的5点声明。在声明中,台北重申其对断续线内水域为“中华民国”历史性水域的声称。当1995年5月18日,越南外交部一位发言人宣称,台湾的声称是无理与荒谬时,台湾“外交部”于1996年5月28日仍强调,在南海历史性水域的声称将坚定地维持。(12)然而,不久之后,台湾却放弃其原先的立场,在其领海法的草案中,虽然仍将线内水域称为“历史性水域”,但是到“立法院”二读时,这些字就
15、被删除了。至1998年1月21日“中华民国”领海和毗连区法颁布时,就没有再提到历史性水域,尽管台湾当局声明,删去这几个字不等于抛弃台湾的官方立场,即线内水域为中国的历史性水域。(13)台湾方面虽然放弃了断续线内水域属“历史性水域”的声称,但它已成为东南亚国家在南海问题上攻击中国的口实,即所谓“使南海变成中国湖”,“把南海的80%声称为中国领土”等等。原马来西亚海事研究所所长汉扎(B.A. Hamzah)甚至在印尼主持的处理南中国海潜在冲突研讨会上指责说,以断续线为由对整个南海提出声称是“轻浮、无理和行不通的”,“南海不是任何国家都可用一个声称就变成其内水或历史性湖泊。”(14)其实,在南海周边
16、国家和地区中,最先提出“历史性水域”的并不是中国台湾。早在1982年7月7日,越南就与柬埔寨人民共和国签订了“历史性水域协议”;在1982年11月12日越南颁布的“领海基线声明”中,又声称“北部湾靠近越南的部分为越南的历史性水域,属越南的内水。”(15)越南这些“历史性水域”的声称后来遭到柬埔寨和中国的反对,新成立的民主柬埔寨联合政府在1983年1月10日的声明中,谴责“历史性水域协议”是“越南扩张主义与兼并主义政策的一部分”,并重申由柬埔寨人民共和国签署的所有协议都是无效的。(16)中国亦不承认北部湾为历史性水域,认为不管是法国还是越南,自1887年以来从没有把北部湾海域视为内水,他们都准许
17、外国船只享有在公海自由航行的权利;且在1977年5月12日,越南发布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声明中,仅提出越南的领海为12海里,并没有提到北部湾声称为越南的历史性水域。(17)上述事实说明,对某一海域法律地位的认定,必须经过较长时间的探讨与实践,然后才能得到普遍的承认。至于某些原先提出的声称,后来认为不合适又放弃,纯属正常现象。不能以此为借口,夸大其辞,作为攻击其他国家的口实,这种做法显然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利于南海问题的妥善解决。二、“历史性权利”与“海上疆域线”把断续线内水域声称为“历史性水域”被台湾方面放弃后,某些大陆和海外学者则提出了“历史性权利”。如已故的海洋战略专家潘石英先
18、生曾提出:“中国在南海海域所标示的9条断续国界线,作为历史性所有权的范围标志,是确定无疑的。”(18)原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邹克渊教授在国际法的历史性权利与中国的实践一文中亦写道,在南海的传统意识中不存在历史性水域,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各种历史性权利。很明显,中国的态度是企求在南海享有某种历史性权利。而中国在相关的海域坚持的是哪一种历史性权利呢?最令人信服的是中国可享有捕鱼权利,因自古以来,中国渔民就一直在南海捕鱼。(19)有关“历史性权利”一词,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为之下过定义,但在公约的第十五条却承认了这个法律名词,上面写道:“但如因历史性权利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
19、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20)这里有可能暗示,“历史性权利”的定义是根据习惯国际法来确定的。于是,有些学者企图以各种方式来解释之。例如,布卢图(Yehuda Z.Blum)认为:“历史性权利一词表示一个国家对某一陆地或海域,或在国际法一般规则下非正常增长的权利的拥有,这种权利是该国通过一个历史巩固过程来取得的。”他进而解释道:“历史性权利是一个漫长过程的产物,该过程包括一系列作为、不作为以及行为方式,并通过其积累的结果使这种权利得以产生和巩固,使之成为在国际法中有效的权利。”(21)也许是根据这种说法,认为南海断续线自产生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在这半个多世纪里,中国
20、政府不断通过国内立法重申断续线内诸群岛为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经过如此长时期的积累,可以说已产生了历史性权利。故中国政府在1998年6月26日公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写道:“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22)法中虽然没有对“历史性权利”一词的准确含义做进一步的解释,但是可以设想,涉及的是南海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权利。把历史性权利包括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说明这种权利并不是由历史性水域派生出来,也说明中国已不再把断续线内的海域看作是历史性水域。因历史性水域只能作为内海或领海看待,而不能列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之内。有的海外学者认为,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有关“历史性权
21、利”的说法可以从几方面来理解。首先,它可以被解释为,有问题的海域将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其次,它也可以被解释为,某些中国声称历史性权利的海域超过了200海里界限。第三,它还可以被解释为,中国的历史性海域处于200海里界限之内,但将列入与专属经济区不同的国家管辖范围。在第三种解释中,声称历史性权利的海域可被视为类似于领海,或有待修改的历史性水域,或“有限制的历史性水域。”(23)然而,另外一些学者引述了1962年联合国研究的提议,确定一个国家对一个海域是否取得历史性权利,至少有3种因素必须考虑:(1)声称历史性权利的国家对该海域行使过权力;(2)这种权利行
22、使的连续性;(3)其他国家的态度。认为基于这个理由,对一个特定海域确立历史性权利的一般要求可归纳为:(1)对声称区的权力行使;(2)权力行使的连续性;(3)其他国家的态度。除了这些要求外,论证由对问题海域声称历史性权利的国家来承担(24)。此外,越南学者也提出,长期以来,周边国家在南海从事正常活动,从未遭到中国的任何阻挠,他们从未承认过中国在那里的历史性权利。(25)越南官方亦反对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他们强调,越南不承认所谓的“历史性权利”,它不属于国际法的规定,侵犯了越南的主权以及越南在南海海域与大陆架的合法权益。(26)因此,“历史性权利”的提法是否适用于断续线内的海域,尚有待于作进一
23、步的论证。除了“历史性水域”和“历史性权利”的提法外,还有的学者把南海断续线称为“海上疆域线”。其中如中国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陈德恭先生指出,9条断续线可以被看作疆域线,中国对该海域底土、海床和上覆水域的生物与非生物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27)已故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理海也认为:“南海断续线是几十年来中国一贯坚持的一条海上边界线。”(28)对于“海上疆域线”的提法,如果从断续线产生时的情况来看,应该说是可以成立的。当1935年4月民国政府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出版中国南海岛屿图时,就确定了中国最南的疆域线至北纬4,把曾母暗沙标在疆域线之内。这幅岛屿图1936年被收入由白眉初主编的地图集中
24、华建设新图,另名为海疆南展后之中国全图,在图的右下方有文字说明写道:“廿四年(1935年)四月,中央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会刊发表了中国南海岛屿图,海疆南展至团沙群岛,最南至曾母滩,适履北纬4,是为海疆南拓之经过。”(29)从这段文字说明可以看出,断续线在1935年最初产生时,确实是作为海上疆域线来看待的。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收复了西沙和南沙群岛。1947年4月,当时的民国政府内政部召集了各部代表,经过磋商后决定,南海领土范围仍按抗战前中国政府的出版物为准,最南应至曾母滩。(30)并由内政部方域司印制了南海诸岛位置图,在南海海域中正式标出了U形断续线,线的最南端标在北纬4左右。线在地图上的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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