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群认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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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理学研究表明,“认同”是人类的基本特性之一,是某种深刻的、基础的、持久的或根本的东西,区别于“自我”表面的、偶然的、易变的内容和表征。依据一些经典理论家的分析, “认同”有如下基本特性。1.认同观念与观念的客体(认识的客观对象)不完全等同。原因是:首先,物体本身在不断发展变化,但同一性观念却相对稳定。一只马驹长成大马,无论肥瘦,在观念之中都始终是同一匹马; 思想是与事物不同类的存在, 因此认同观念与客观物体的现实状况不一定完全吻合。其次,观念对现象秩序的复制本身就是“有一点残缺和变化的”。再次,由于认同是用过去的知觉与当下的知觉进行对比,记忆在识别和确认同一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记忆错误会加剧
2、认同观念对事物客观存在状态的偏离,而“就大多数人说,错误记忆绝不是罕见的事”。2.“人的理解中没有天赋的同一性观念”,认同观念是社会经验的产物;个人的自我认同是一个与社会互动的过程,是多重性的。认同观念并非与生俱来,自我认同也是如此。“自我”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结构,因而无法想象它会产生于社会经验之外。个人在与社会群体持续互动的过程中获得关于“自我”的观念。在这个过程中,个体不断调整自己以适应所属的社会群体和环境,也改变着社会进程本身,进而使得一个更加高度组织化的社会成为可能。 于是我们看到,一个群体的成员的言行或情感意志总是表现出某些群体特性。同时,人总是同时属于几个不同的群体和集团,比如家庭、
3、氏族、民族、国家、阶级等,由于这些共时性的多种归属,所以一个人具有多重身份和认同:“一个人给多少个人留下影像,属于多少不同的集团,他就有多少不同的自我。”3.个体的自我认同与集体、集体认同直接相关。洛克指出,集体自我是个人自我扩展的结果。 自我意识“把远隔的各种存在联合成为同一的人格者”。任何时间,不论是过去几世纪,只要能被意识所扩及,则意识便能把距离很久的各种存在或行动联络起来,成为同一的人格者。这个意识扩展到什么地方,则这个自我便对自己关心到什么地方。“自我意识只要认千年前的行动是自己的行动,则我对那种行动,正如对前一刹那的行动,一样关心、一样负责。” 换言之, 人的自我认同并不局限于其身
4、体、心理和直接经验,而是随着意识的扩展,可以建构起一个跨越历史和地域的认同,形成集体认同。根据詹姆士的研究,一个人的自我“是一切他能够叫做他的之总和”,包括他的所有物、家族成员、朋友、以及名誉和成绩等,“在一个人呼之为我者与他只呼之为我的(mine)之间,很难划界限:这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对属于自己的事物的感觉和行为恰如我们对自己的身体一样亲切;假如被攻击,会激起同样的感情并同样报复的行为。”(21)由此可以解释一个基本的经验事实:我们作为个体存在,却总是认同于特定的社会群体,或是把自己作为群体的一部分,或是把群体作为我们扩大了的“自我”的一部分;而且我们用对待自己的方式(包括情绪和认知)对
5、待群体。我们所拥有的物品或所归属的群体让我们感同身受:“假如这些生长繁荣,他就觉得胜利;假如缩小消灭,他就觉得沮丧。” 个体还会把自尊心扩展到集体, 并可能导致认为自己的群体比其他群体优越的倾向,激发仇视和战争。4.认同于一个集体意味着遵守群体的规则和惯例。个体认同于群体的过程其实就是个体把群体的规则内化的过程。每一个社会群体都有独特的行为规则,它们是成员能获得良好名誉和人格的必要条件,要保全人格,就必须遵守容许与不许的戒条,这种“俱乐部的清议(club-opinion)的作用,是人生最强的力量之一”。5.自我认同是一种意识,因而是社会行动的直接或潜在驱动力。洛克明确指出,自我是有意识、能思想
6、的东西、能感觉到快乐和痛苦、幸福和患难,自我意识会产生意志或欲望,进而成为行动和群体动员的驱动力。在詹姆斯看来,意识“无论如何都是为目的而战的战士”,动作是意识的自然的、立刻的结果,无论反射动作、情绪表现,还是意志生活,莫不如此。米德也多次论及由认同直接或间接引发的社会行动,包括合作、敌视和战争。三、个人的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从本质上说,“族群”和“国家”都是社会群体。无论是国家认同还是族群认同,归根结底都是个人的集体认同。这是我们观察二者关系的第一个立足点。“国家”和“族群”是争议颇多的概念。“国家”(state )是就其一般意义而言,并不特指某个具体国家或特殊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说凡
7、是有人类居住的地方就有国家。也就是说,从来就有某种规模比家庭大而且不承认任何权力高于它的联合组织或自治组织。”换言之, 国家首先是一种政治实体,有特定的疆域及主权,一般由两个以上的族群组成,有统一的法律制度,公共文化、经济和政治生活。“族群”(ethnic group)专指生活在国家主权范围内的特定居民群体。一般具备如下特征:有自己的名称和共享的记忆;在血缘纽带、文化传统和习俗、体质方面与其他群体不同;有集体认同,在社会中处于文化非主流地位等等。 安东尼史密斯认为,族群不一定拥有具体的疆域空间,而且通常没有政治目标。结合前述认同的基本特性,考察个人的族群认同和国家认同,可以发现:1.对于“族群
8、”的认同(同一性观念)不完全等同于客观历史现实。考虑到认同作为意识而具有的强大能动作用,其影响相当深远。在这点上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有较大的区别。一般来说,由于国家拥有明确的疆域和居民数量、主权范围和历史档案或记录等比较准确的、可考证的数据,所以公民对于国家同一性的认识与其在客观历史现实中的存在不会太过悬殊。但是族群则不同,成员对族群的认同主要依赖于体质体貌特征、记忆、血缘纽带和历史文化传统等要素,其中除了体质体貌特征以外,其余多是不能证伪也但也很难确证的。习惯上,人们常常把族群当作“自然的”人类共同体,强调历史文化传统是“族群”特性的重要基础和族群认同的核心内容。但根据霍布斯鲍姆的研究,现代人
9、所深信不疑乃至奉为皋臬的传统中,有相当部分是现代发明的产物。 安德森也从不同的角度证明过,民族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这说明,人们关于族群现状和历史的同一性观念中,有一部分是发明和想象的产物。这原本无关紧要,但是这些发明和想象一旦被族群成员接受和认同下来,就会具有集体荣誉、尊严和权利等价值,进而激发感情和意志。特别是当部分成员利用某种原本是被发明的传统或想象来质疑并力图改变族群的政治现状时,可能会引发邻近族群之间或者族群与国家中央政府之间的新仇旧恨。2.族群认同和国家认同共存于个人的观念和意识中,是个人多重认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依据不同的情境,强调或突出某一种认同。这是一个
10、复杂的现象。在特定场合或情境下只强调或突出一种认同,并不等于用一种认同取代另一种认同,也不意味着另一种认同的消失。“只有极端的社会情况,例如战时的交战,才会使人只剩下一种身份,而其他身份则失去意义”。一般情况下,我们对于身份和认同的情境性选择并非由两种认同之间的矛盾或冲突引起,而是受到具体情境的决定,它包括至少三个要素:我们的接触对象、我们与对方进行交往的模式、我们对这一交往的预期。“我之为我”的意识仰赖于同他人的接触。用米德的话来说,只有当他人的“自我”存在并进入我们的经验时,我们自己的自我才能存在并进入我们的经验。(33) 在与他人接触时,我们一般有两种认同倾向:(1)强调与对方的共性;(
11、2)突出与对方的差异。如果意欲强调与对方的共性,“我”就会诉诸范围较大的、能包含对方的一个群体作为认同对象;反之,如果想标明自己与对方的差异,则会寻找一个把对方排斥在外的身份。而决定最终选择的,一般是与对方的交往模式和“我”对这次交往的预期:如果力图交好于对方,力求达成合作,则选择前者,意在强调彼此的共性或共同利益;而在冲突纠纷发生的时候,一般会做出相反的选择,甚至演绎出“敌我”对抗。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人会本能地依据对手的姿态和动作进行调整和反应,对抗敌意的姿态导致进攻或逃跑,友好的姿态则产生合作。所以态度也是极为重要的,它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关系进程的发展方向。这个看似复杂的抽象分析在现实经
12、验中随处可见。比如,当来自同属于一个国家、不同族群的两个人相遇时,他们首先产生的是“我族”和“他族”的意识,但他们是否会强调彼此的不同(即各自的族群身份),则取决于双方对相互关系的认识和预期。如果意欲合作,则不会太强调族群身份和族群差异,还会淡化历史上两个族群之间曾经发生过的不愉快或仇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认同产生的公民身份作为一种共性和共同利益的理性认知载体,以及由此产生的同胞感情就会居于首要位置,但这并没有否定双方各自的族群认同和身份。族群关系良好的许多国家都有这样的例证。相反,如果一方拒绝合作或者因各种缘由而对双方合作的前景感到绝望,则会强调自己族群的特性,强调“非我族类”的“居心叵测”
13、和危险,进而以安全防卫、维护正当权益、惩戒邪恶等名义作为理由,为自己侵犯或伤害对方的行为进行辩护。在这种情况下,同属于一个国家的公民认同退居次要地位,族群认同和身份凸现:一方面,从原因来看,这些人受到猜忌、侵犯和迫害的根源在于他们特殊的族群身份,国家公民的认同和身份并没有给他们提供任何庇护;另一方面,就结果而言,受猜忌、侵犯和迫害的经历一再强化着这些人的族群意识,他们有可能把自己孤立起来力图逃避伤害,也有可能激发对于施害者的不满乃至仇恨。这两种反应的形式不同,但后果却相似,即都在个人的族群认同和国家认同之间制造和加深鸿沟,进而形成不利于国家认同和统一的恶性循环。近现代犹太人在欧洲,“911 ”
14、事件以后穆斯林群体在美国的境遇就是特别典型的案例。3.就认同与个人行为规范的关系而言,国家的规则和惯例具有强制性,而族群习俗相对则宽松很多。一个群体的特性表现为其成员对某些事情有共同的反应。个体之所以成为共同体的一部分并且认识到自己是共同体的一员,正是在于他按照共同体的态度来控制自己的行动。如果个体不具有群体成员共同的某些习惯和反应,就不能成为共同体的一员。在这一点上,族群共同体与国家共同体并没有不同。但是在规范的强制程度问题上,二者却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主要是由于国家与族群的属性不同而产生的:国家是一个政治实体,拥有主权;而族群则是一个历史文化共同体。国家的权威要求服从和秩序,这主要依靠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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