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 危害人类罪与战争罪、灭种罪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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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害人类罪与战争罪、灭种罪的区别?总第454期?【法学论丛】危害人类罪与战争罪,灭种罪的区别口李明奇1廖恋(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北京100029)公共管理系,北京100089)摘要:危害人类罪与战争罪和灭种罪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演化关系.不过,它们之间的区别也存在.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与战争(武装冲突)的关联性不同,犯罪对象不同,广泛性和系统性不同,具体罪行不同.危害人类罪和灭种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罪行发生背景不同,具体罪行不同,犯罪心理不同.关键词: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灭种罪;区剐(中图分类号】139
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6547(2011lo7_oo67_o3一,概述危害人类罪是当今国际刑法领域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现在,这个罪名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2011年3月2日,国际刑事法院决定调查卡扎菲及其政府成员所涉嫌的危害人类罪行为,I为我们进一步了解这个罪行提供了新的契机.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灭种罪之间到底有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国际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危害人类罪脱胎于战争罪,而灭种罪又脱胎于危害人类罪,这就等于说,这三者之间,按照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灭种罪的时间顺序,在理论上存在着一种演化关系.笔者认为,在国际刑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的今天,有必要对这些极易混淆的罪行进行一个区
3、分.在这里,笔者尝试着对三者进行比较研究,鉴于过去学术界对三者之间相似之处的研究成果已经十分丰富,在这里,主要是研究三者之间的区别.二,危害人类罪与战争罪的区别危害人类罪脱胎于战争罪,与战争罪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作为一种新的罪行,危害人类罪最先在纽伦堡法庭被审判的时候,法庭没有仔细地区分二者.这不是一时疏忽,而是有意地把二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因为危害人类罪的制定涉嫌”事后立法”,为反驳被告人的主张,法庭就有意识地让危害人类罪和战争产生关联,进而和战争罪产生重叠,而战争罪则已经是在国际法上确立的罪名,这样被告人就难以对危害人类罪中的事后立法问题提出强有力的质疑了.此后,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很
4、少有人再怀疑危害人类罪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它也没有必要继续和战争联系在一起以证明自己存在的正确性.现在,危害人类罪与战争罪的区分已经非常明显.1.与战争(武装冲突)的关联性不同.战争罪必须发生在战争(武装冲突)过程中,否则也就不叫战争罪了.而危害人类罪现在已经没有这个必要,它可以发生在战争(武装冲突)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和平时期.前南法庭规约规定危害人类罪应和武装冲突有关联,结果在审判中这个规定事实上被宣布无效了.罗马规约则明确放弃危害人类罪和战争(武装冲突)之间的关联.【12.犯罪对象不同.历史上,战争罪的犯罪对象是敌国,中立国和被占领区的国民,不能是自己的国民.【,)而危害人类罪则不同,
5、它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国家的国民.包括行为人本国的国民.危害人类罪之所以这样,也是为了惩治一国政府虐待本国民众的行为.在纽伦堡审判时,对纳粹德国迫害本国犹太人的行为也必须惩治,但纳粹迫害犹太人的方式不是战争,并且被害人具有德国国籍,运用传统的战争罪就难以惩治这种行为.所以出于惩治纳粹分子迫害犹太人的罪行的便利,当时纽伦堡宪章设计了危害人类罪.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公布的审判主要战犯的法律报告对于二者的区别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危害人类罪的潜在受害者形成一个比战争罪潜在受害者更大的群体.后者广泛的说,包括交战国武装部队人员或被征服后被占领区的居民,针对这些人员由敌国国民犯下罪行,一直到宣布和平.另一
6、方面危害人类罪也可以包括德国国民对德国其他国民或任何无国籍人员实施的罪行,以及针对匈牙利和罗马尼亚国民实施的罪行.”今天,战争罪的被害人应当和行为人具有不同的国籍这个要求已经随着战争法的发展而显得有些落伍,特别是现在的战争法也调整一个国家内部战争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战争罪的被害人完全有可能和行为人具有共同的国籍.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前南法庭上诉庭在塔迪奇案中有过【收稿日期】2011_o3一O8作者简介】李明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廖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公共管理系2007级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在读本科生.一,2011第7期咖【法学论丛】?总第454期?一段很好的解释:日内瓦第四公
7、约适用于本案,它把”被保护人员”定义为可能因为交战一方的严重违反公约而遭受损害的被害人,根据第四条第一款,”被保护人员”就是”在冲突或占领之场合,于一定期间内及依不论何种方式,处于非其本国之冲突之一方或占领国手中之人”.根据第四条第二款,公约意图保护那些不具有交战方国籍(或无国籍)而又处于该交战方控制之下的平民.另外,从公约的准备工作来看,公约还意图保护这样一些平民:他们虽然和交战一方(他们处于该方控制之下)具有相同的国籍,但是他们发现自己是难民,对该交战方不具有忠诚,也不能享受该方的外交保护.到1949年的时候,国籍这个法律纽带已经不那么关键了,对交战一方的忠诚和种族上的同质更为重要.在过去
8、战争主要在国家之间发生,而现在的种族之间的冲突中,例如在南斯拉夫,新的国家往往是在冲突中产生的并且种族的同质性而不是国籍成为忠诚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国籍就不适合用来确定被保护人员.在这样的冲突中,不仅是公约的起草历史,而且更重要的是,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告诉我们,对冲突一方的忠诚被认为是关键的标准.因此,在考虑国内武装冲突时,对”国籍”一词最精确的理解是对交战一方忠诚的人员.这样,尽管波斯尼亚穆斯林和塞尔维亚人具有相同的“国籍”(即波斯尼亚国籍),但他们分别忠诚于穆斯林和塞族武装,在分析波黑冲突中战争罪行的时候,穆斯林和塞族被认定为具有不同”国籍”的人员.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关于犯罪对象的另一个区别
9、是:前者只能是针对平民实施,而后者可以针对平民,也可以针对交战人员.广泛性和系统性不同.危害人类罪必须是”广泛或有系统的”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5而战争罪没有这个要求.即便是一次孤立的攻击也可能构成战争罪.具体地说,危害人类罪攻击的对象(包括已经真实攻击的和试图攻击的)应达到一定的数量要求,而战争罪可以对单个的人犯下.具体罪行不同.相比较之下,战争罪之下的具体罪行要比危害人类罪之下的具体罪行数量要大些.危害人类罪对罪行性质的严重程度要求得更高,有些战争罪行是不能达到的.危害人类罪保护的也是更为有限的根本利益.危害人类罪之下的具体罪行基本上也可以放在战争罪之下,符合其他条件的话,成为战争罪中的行
10、为,但反过来就难以成立了.不过,我们需要排除一个错误的认识,即危害人类罪是一种比战争罪更加严重的罪行.在塔迪奇案中,上诉庭认为二者具有同样的严重性.在罗马规约中,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具体罪行中重合的有:谋杀(战争罪中为”故意杀害”),酷刑(战争罪中为“酷刑,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实验),驱逐出境或强行迁徙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战争罪中是”非法驱逐出境或迁移或非法紧闭”),性暴力等,双方其他的具体罪行要么在对方那里没有出现,要么区别非常大.三,危害人类罪与灭种罪的区别1.一般区别.灭种罪经常被看作是危害人类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且是危害人类罪中最极端的一种罪行.但是二者在法律上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首先
11、,危害人类罪和灭种罪具有不同的犯罪心理.灭种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意图毁灭被保护团体的全部或一部,【7】而危害人类罪的行为人不需要有这个心理,他只需要明白自己的行为是对平民人口的攻击就可以了.其次,构成灭种罪的具体罪行在范围上比危害人类罪的具体罪行要少一些.灭种罪的每个具体罪行至少是具有完全或部分毁灭一个团体的潜能,而危害人类罪不需要这样的潜能,也不要求能够影响到被害人所属的团体.从这个角度看,灭种罪似乎要比危害人类罪更严重一些,举个例子来说,放逐或非法监禁这样的行为被明确规定为可以构成危害人类罪,但在灭种罪公约和罗马规约那里就没有明确规定.再次,关于罪行发生的背景,灭种罪一直是被认为可以发生在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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