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隧道防灾救援疏散工程设计规范》(签报稿)0530清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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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TB TB100202012P J 2012铁路隧道防灾救援疏散工程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n Evacuation Engineering for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scue of Railway Tunnel2012XXXX 发布 2012XXXX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铁路隧道防灾救援疏散工程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n Evacuation Engineering for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scue of
2、Railway TunnelTB100202012JXXX2012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施行日期:2012年XX月XX日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2012年 北 京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通知(铁建设函20061112号)的要求,在广泛征求路内外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吸纳我国铁路隧道防灾救援疏散工程设计经验和研究成果,同时借鉴国外相关标准及工程经验,经反复审查定稿编制而成。本规范是按照“列车在隧道内发生火灾事故后,首先应将事故列车拉到洞外进行疏散;如果事故列车不能驶出洞外,应控制列车停靠在最近的紧急救援站进行疏散;如果隧道没
3、有紧急救援站,则应控制列车停靠在最近的紧急出口、避难所等疏散设施进行疏散”的指导思想进行编制的。铁路隧道防灾救援的其他工作需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标准和规定。本规范共分6章,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救援疏散设施、防灾通风、其他设施等。主要技术内容如下:1.对规范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总体设计要求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铁路隧道防灾救援疏散工程应遵循“以人为本,应急有备,方便自救,安全疏散”的设计原则。2.对设置紧急救援站、紧急出口、避难所的隧道工程条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铁路隧道防灾救援疏散工程设计,应根据运输性质、环境条件、施工辅助坑道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3.明确了横通
4、道、紧急出口、避难所、紧急救援站等救援疏散工程设施的设计标准及对相关设备配套的要求。4.明确了防灾通风设计条件、通风方式和通风标准,提出了通风设备的性能和接口要求。5.规定了应急通信、设备监控、应急照明、防灾救援设备供电标准,以及消防、标志标线等辅助设施的设置要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希望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0号,邮政编码:300142),并抄送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乙29号,邮政编码:1000
5、38),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本规范编制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马志富、安玉红、那艳玲、索晓明、刘叶青、许 红、秦小光、韩永君、李 勇、冯敬然、马静波、王海忠、吴国华、王立暖、李怀鉴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倪光斌、尹福康、朱飞雄、钱征宇、谢仙舟、范宝链、傅 锋、廉文彬、闫永利、张翠兵、张 剑、肖广智、赵 勇、唐国荣、田四明、张松岩、孙瑞昌、周志强、关宝树、王明年、仇文革、黄宏伟、穆恩生、高菊如、李国良、杨木高、高 扬、喻 渝、刘 鹏、廖 宇、马 青、史玉新、沈志凌、龚彦峰、焦齐柱、邱绍峰、李汶京、苏新民、曹俊文、潘继军、陈 梅、
6、林振球、洪开荣、韩亚丽、张金夫 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本规定34 救援疏散设施5 4.1 横通道及平行导坑.5 4.2 紧急出口 5 4.3 避难所 6 4.4 紧急救援站 65 防灾通风 8 5.1 一般规定 .8 5.2 防排烟与事故通风 .8 5.3 防灾通风设计 8 5.4 设备选型与布置 9 5.5 通风机房与通风井106 其他设施 11 6.1 应急通信11 6.2 防灾救援设备监控11 6.3 应急照明及设备供电126.4 辅助设施13本规范用词说明 14铁路隧道防灾救援疏散工程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151 总 则1.0.1 为保障应急疏散人员在铁路隧道内的安全,统一铁
7、路隧道防灾救援疏散工程设计技术标准,使铁路隧道防灾救援疏散工程设计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及客货共线铁路隧道防灾救援疏散工程设计。水下隧道、城市隧道、高海拔隧道的防灾救援疏散工程,还应结合工程特点进行特殊设计。 重载及其它货运专线铁路隧道,应结合隧道特点和运输特点,采取必要的防灾和消防措施。1.0.3 铁路隧道防灾救援疏散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应急有备,方便自救,安全疏散”的原则。1.0.4 铁路隧道防灾救援疏散工程设计应根据国家和铁道部应急预案规定和本规范要求进行总体设计,统筹协调设计接口,确保系统功能完善。1.0.5
8、铁路隧道防灾救援疏散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隧道群 tunnel group隧道与隧道紧密相连、隧道洞口间距不超过400m的相邻隧道统称为隧道群。2.0.2 横通道 transverse passage-way是指两条单线区间隧道之间,每隔一定间距设置的互为连通、用来疏散旅客的通道。又称联络通道。2.0.3 紧急救援站 emergency rescue station隧道内专门设置的,在发生列车灾害事故的情况下,能够满足人员从事故隧道快速疏散到安全区域且能救援到隧道外面的站点。2.0.4 避难所refuge隧道内专门设置的,在发生
9、列车灾害事故的情况下,能够为人员提供临时避难并等待外界救援,且有一定逃生条件的处所。2.0.5 紧急出口 emergency exit隧道内专门设置的,在发生列车灾害事故的情况下,能够满足人员逃生的出口。2.0.6 防灾通风 ventilation for disaster Prevention为了排出火灾时的烟气,并满足乘客疏散安全的需要所进行的各种通风方式。3 基本规定3.0.1 铁路隧道防灾救援疏散工程设计,应根据运输性质、环境条件、施工辅助坑道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3.0.2 长度20km及以上的隧道或隧道群应设置紧急救援站,紧急救援站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km。紧急救援站
10、应具备将人员快速疏散到安全区域并能自救或通过救援到达洞外的条件。3.0.3 长度10km以上的单洞隧道,应结合施工辅助坑道条件,在洞身段设置不少于1处紧急出口。当施工辅助坑道条件不满足紧急出口标准要求时,应结合施工辅助坑道设置1处避难所。当施工辅助坑道具备设置紧急出口条件时,可增设1处紧急出口。3.0.4 长度5km到10km之间的单洞隧道,应结合施工辅助坑道条件,在隧道洞身段设置1处紧急出口。3.0.5 长度3km到5km 之间的单洞隧道,可结合施工辅助坑道条件,在隧道洞身段设置1处紧急出口。3.0.6 平行的两条隧道互为救援疏散隧道,应设置相互联络的横通道。3.0.7 紧急出口(含避难所)
11、应尽量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宜大于5km。3.0.8 设置紧急救援站的隧道,其紧急出口、避难所等疏散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0.33.0.7条的规定。3.0.9 设置紧急出口、避难所等疏散设施的隧道,隧道洞口及紧急出口(含避难所)的洞口,宜设置外界通向隧道的道路以及可供停车、回车的场地。3.0.10 结合施工辅助坑道设置救援疏散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优先利用平行导坑,隧道与平行导坑之间设横通道;2 应尽可能利用长度较短、坡度较缓、地质条件较好,洞口有停车迂回空间的横洞或斜井;3 利用高差较小的竖井;4作为救援疏散的施工辅助坑道,应按永久工程进行结构及防排水设计。3.0.11 防灾救援疏散
12、工程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选择防灾救援疏散工程设置形式、规模和数量;2 确定各种技术参数:救援通道的断面尺寸;横通道的间距、断面尺寸;紧急出口、避难所、紧急救援站等相关技术参数;3 与救援疏散设施配套的防灾通风、照明、供电、通信、控制、消防等设备系统设计;4 救援疏散设施及设备之间的接口设计。4救援疏散设施4.1横通道及平行导坑4.1.1 平行的两条隧道之间应设置相互联络的横通道,横通道间距不应大于500m。4.1.2 横通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断面尺寸不应小于4.0m3.5m(宽高);2 横通道应设便于开启的防护门;3 防护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5m,通行净高不应小于2.0m;4
13、 纵向坡度不宜大于1%,防护门开启范围应为平坡段。4.1.3 单洞隧道在施工组织需设平行导坑时,平行导坑应作为救援疏散隧道。平行导坑断面尺寸不应小于4.0m5.0m(宽高)。4.1.4 横通道及平行导坑的地面应平整、稳固、不积水。4.1.5 平行导坑及横通道应设置防灾通风、应急照明、应急通信等设施。4.2紧急出口4.2.1 紧急出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竖井式紧急出口:垂直高度应小于30m,楼梯总宽度不应小于1.8m;2 斜井式紧急出口:水平长度不宜大于500m,斜井的纵向坡度不宜大于12%;3 横洞式紧急出口:长度不宜大于1000m;4紧急出口与正洞连接处应设便于开启的防护门,宽度不应小于
14、1.5m,高度不应小于2.0m;5 斜井式、横洞式紧急出口断面尺寸不应小于3.0m2.2m(宽高);竖井式紧急出口尺寸按照楼梯布置确定。4.2.2 单洞隧道设置紧急出口时,应优先选择横洞,也可以选择满足要求的竖井或斜井。4.2.3 紧急出口通道内的地面应平整、稳固、不积水。4.2.4 紧急出口应设置防灾通风、应急照明、应急通信等设施。4.3 避难所4.3.1 避难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避难所的辅助坑道断面尺寸不应小于4.0m5.0m(宽高);2 设置避难所的坑道与正洞连接处应设防护门,防护门通行净空宽度不应小于1.5m,高度不应小于2.0m;3 避难所内待避空间净面积根据需要待避的人数
15、,按0.5 m2/人确定;4 设置避难所的坑道纵向坡度不宜大于12%,井底及待避空间范围的坡度不应大于3%,防护门开启范围应为平坡段。4.3.2 避难所及坑道内的地面应平整、稳固、不积水。4.3.3 避难所及坑道应设置防灾通风、应急照明、应急通信等设施。4.4 紧急救援站4.4.1 紧急救援站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 确定紧急救援站的长度,站台宽度、高度;2 计算横通道间距(密度),横通道门通行净宽、净高;3 按照救援方式计算等待区域面积;4 确定防灾通风、应急照明、应急通信、消防等设备设施。4.4.2 紧急救援站的长度应采用旅客列车编组长度加一定富余量,一般为550600m;对仅运行动车组的高
16、速铁路、客运专线隧道,其长度应采用450500m。4.4.3 紧急救援站内应设置疏散站台,站台宽度宜为2.3m,站台面应高于轨面30cm,并不得侵入基本建筑限界。4.4.4 紧急救援站内的疏散横通道间距不宜大于60m。4.4.5 紧急救援站内横通道断面尺寸不应小于4.5m4.0m(宽高)。4.4.6 紧急救援站内横通道两端应设防护门,防护门通行净空的总宽度不应小于3.4m,通行净高不应小于2.0m。4.4.7 紧急救援站内横通道纵向坡度不宜大于1%,防护门开启范围应为平坡段。4.4.8 采用救援列车救援至洞外时,紧急救援站内满足人员等待区域的面积为0.5m2 /人。4.4.9 紧急救援站内的地
17、面应平整、稳固、不积水。4.4.10 紧急救援站应设置防灾通风、应急照明、应急通信、消防等设施。5 防灾通风5.1 一般规定5.1.1 隧道防灾通风应与防灾救援疏散工程及应急疏散方案紧密结合,根据疏散点位置、人员疏散路线及疏散方向进行防排烟气流组织设计。5.1.2 隧道通风设计主要考虑火灾工况及其对策。隧道火灾防排烟设计应根据隧道行车方式、长度、断面大小、平曲线半径、纵坡、人员逃生条件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进行计算确定,并应重视烟气扩散和救援方式对通风计算的影响。5.1.3 同一隧道同一时间段内宜按发生1次火灾进行考虑。5.2 防排烟与事故通风5.2.1紧急出口、避难所或紧急救援站,应设置机械加压
18、防烟设施,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5.2.2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5.2.3隧道防排烟系统应具备背着乘客疏散方向排烟,迎着乘客疏散方向送风的功能。5.3 防灾通风设计5.3.1 紧急救援站通风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措施,送风应从隧道外引入清洁的新鲜空气;2 横通道防护门处的风速不应小于2m/s;3 等待区新的送风量应满足10 m3/人.h最小要求。5.3.2 紧急出口通风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措施,送风应从隧道外引入清洁的新风;2 防护门处的风速不应小于2m/s。5.3.3
19、 避难所通风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措施,送风应从隧道外引入清洁的新鲜空气;2 防护门处的风速不应小于2m/s;3 等待区新的送风量应满足10 m3/人.h最小要求。5.3.4双洞隧道之间的横通道作为人员疏散通道时,横通道应具有防烟功能,通风设计中应保证横通道内正压,防止烟气由事故隧道向安全隧道扩散。5.4设备选型与布置5.4.1 隧道防灾通风的设备、管道及配件应采用不燃材料。5.4.2 事故风机应满足以下要求:1直接暴露在火灾现场的风机,其电动机和所有与高温烟气接触的相关部件、附属设备以及外接配电线路应满足在250 的烟气中正常工作不应少于1h;2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考虑1
20、020的漏风量。5.4.3 射流风机的纵向布置及设置间距应综合考虑风机效率、火灾对策、经济性等因素。5.4.4 射流风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 射流风机应采用堆放式或壁龛式,其安装支架结构强度应保证风机运转和列车风作用下的安全。2 风机安装段应设置安全防护网。风机支架等钢结构应接地。3 射流风机应设置于建筑限界以外,并与隧道轴线平行,且不得占用救援通道。5.5 通风机房与通风井5.5.1 风机房空间应满足轴流风机、电气设备、控制设备和其他辅助机电设备的布置要求,并应考虑大型设备搬运及维修需要。5.5.2 洞外风机房位置应根据洞口或通风井周围地形条件合理确定。5.5.3 通风井应充分利用辅助坑道
21、。5.5.4 排烟井设置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应设置在扩散效果良好的地带。6 其他设施6.1 应急通信6.1.1 铁路隧道内应急通信设施应能够实现救援指挥人员与事故现场人员、抢险人员之间的语音通信,能够实现隧道内广播,在应急通信现场设备的配合下,能够实现隧道外部救援中心与隧道内事件现场之间的语音、图象以及数据通信。6.1.2 隧道应急通信应本着有、无线通信相结合的原则,在设置有线应急电话系统的同时,充分利用铁路专用移动通信系统(GSMR)和450MHz无线列调等无线通信手段。6.1.3 长度3-5km隧道内宜设置有线应急电话和广播系统,5km及以上隧道内应设置有线应急电话和广播系统。应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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