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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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5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 11532011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Ultrafine powd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sDesign,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设计35施工66调试和验收77维护管理8附录A(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布置示范10附录B(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验收表12附录C(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录表13条文说明1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
2、2009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由福建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FJ/TC6)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安达消防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伟艺、汪新、童超、王一峰、黄志强、庄鸿辉、常世伟、许燕青、邹建生。本标准为首次制定。引 言根据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福建省地方标准拟制修订计划项目表(第一批)(闽质监标2009269号)要求,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为此次省地方标准制定的项目之一,由国安达消防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3、负责组织制定。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合理配置、设计、施工、验收以及日常维护管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依据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 50347-2004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设计、施工、调试和验收及维护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工程中的电力设备设施、机房、档案室、储物仓库、油漆处理间、无人值守的重要设备间、电缆隧道、电缆沟、市政共同沟
4、、船舶汽车等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及其它适宜的工业、民用建筑中宜使用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设计、施工、调试和验收及维护管理。本标准所指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是指以惰性气体为驱动介质的灭火装置,本标准不适用以燃气作为驱动介质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设计、施工、调试和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6668 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50016 建
5、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47-2004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A 578-2005 超细干粉灭火剂GA 602 干粉灭火装置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超细干粉灭火剂 super fine powder fire extinguishing agent 90%粒径小于或等于20m的固体粉末灭火剂。GA 578-2005,定义3.23.2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ultra-fine powder
6、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er固定安装在防护区,能通过手动启动或自动探测启动、控制装置并能与报警控制系统联动,具有自检报警和释放反馈功能,由惰性气体作为驱动介质来驱动超细干粉灭火剂实施灭火的装置。主要分为微型装置、悬(壁)挂式装置和柜式装置。3.2.1微型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mini- ultra-fine powd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er安装在狭小场所,灭火剂充装量不大于800 g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3.2.2悬(壁)挂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suspension type ultra-fine powder automat
7、ic fire extinguisher 固定安装在保护区域,具有一定抗震能力且灭火效能高,采用顶置悬挂安装、侧墙壁挂等多种方式安装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3.2.3柜式超细干粉灭火自动装置 cabinet ultra-fine powd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er集超细干粉贮存容器、驱动组件、干粉释放组件和探测、控制器件于一体的柜体式灭火装置。主要分为三类:贮气瓶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普通贮压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和强力贮压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3.2.3.1贮气瓶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gas cartridge operated ult
8、ra-fine powd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er通过贮存在贮气瓶内的驱动气体驱动储粉罐内超细干粉灭火剂喷放的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3.2.3.2普通贮压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pressure-storage ultra-fine powd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er干粉灭火剂与驱动气体贮存在同一容器内,通过驱动气体驱动超细干粉灭火剂喷放的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3.2.3.3强力贮压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powerful Pressure-storage ultra-fine powder automatic
9、 fire extinguisher干粉灭火剂与驱动气体贮存在同一容器内,并有二次补充驱动气体的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3.3全淹没应用 application of total flooding在规定的时间内,单个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或多个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联动向封闭空间喷射一定浓度的超细干粉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该空间,以达到扑灭该空间初期火灾的目的。3.4局部应用 application of local flooding单个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或多个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同时向局部保护对象直接喷射超细干粉灭火剂,以达到扑灭局部保护对象初期火灾的目的。3.5防护区 protected
10、 space满足全淹没应用条件的有限封闭空间。GB 50347-2004,定义2.1.43.6防护区不密封度 un-sealed degree of protected space表示防护区的不密封程度,其值为防护区内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面积与防护区空间的侧面、顶面和底部总内表面积的比。4 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适用于其它不宜用水作为灭火剂的场所,可用于扑灭下列火灾:a)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b)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c) 可燃固体表面火灾;d) 变配电设备、发电机组、电缆等带电的设备及电气设备火灾。4.1.2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不得用于扑灭下列
11、物质的火灾:a) 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的燃烧;b)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的燃烧等。4.1.3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按应用形式可分为全淹没应用和局部应用。扑灭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扑灭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方式。4.1.4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应符合GB 50140和GB 50016的规定。4.1.5 对同一防护区或被保护对象安装两具及以上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时,宜设置为自动联动启动方式。4.1.6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 防护区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不密封度不应大于15
12、 %,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b) 单个防护区净容积不宜大于2000 m3,且防护区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 m2;c)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 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 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 Pa;d)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且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e)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布置应使防护区灭火剂分布均匀。4.1.7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 m/s;b)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直接保护对象为液态物质时,装置的安装位置应避免喷放超细干粉时液体飞溅;c) 微型超细
13、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2 m;d) 悬(壁)挂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5 m;e) 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7 m;f) 当被保护物超过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最大保护高度时,应采用分层布置保护,其安装高度应按照各类型灭火装置中公布安装高度的最小值进行核算。4.1.8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供应源。4.1.9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应符合GB 16668或GA 602的规定。特殊温度环境下应确保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各部件能适应环境要求。4.1
14、.10 采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设计灭火浓度并取相应的安全系数计算确定。4.1.11 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输送管路长度不宜超过20 m。4.1.12 多具联动启动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0 s。局部应用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喷射时间。4.2 灭火剂设计用量计算4.2.1 全淹没应用全淹没应用方式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可按下列公式(1)、(2)和(3)计算: M M1+M2 (1) M1 =V1CK1K2 (2)M2 = M11 (3)式中:M 超细干粉灭火剂实际用量,单位为千克(kg);M1 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单位为
15、千克(kg);M2 超细干粉灭火剂喷射剩余量,单位为千克(kg);V1 防护区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3);1灭火装置喷射剩余率(柜式装置取10 %,其它类型取5 %),单位为百分比(%);C 灭火设计浓度(按表1取值),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kg/m3);K1 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按表2取值),单位为无量纲;K2 防护区不密封度补偿系数(按表3取值),单位为无量纲。表1灭火设计浓度应用场所灭火设计浓度C(kg/m3)其它防护区0.12图书、档案、文物等易复燃场所0.15石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场所0.15表2 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危险等级补偿系数K1严重危险级2中危险级1.5轻危险级1.
16、2表3 防护区不密封度补偿系数防护区不密封度(%)补偿系数K251.15101.310151.54.2.2 局部应用4.2.2.1 局部应用方式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宜采用体积法。4.2.2.2 当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表面的垂直投影面积。采用多具灭火装置或多个喷头保护时,以喷头正方形保护面积组合排列。灭火装置至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应小于1 m;b) 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按被保护面积四周外扩1 m计算;c) 喷头布置应使计算面积内不留空白;d) 超细干粉灭火剂用
17、量应按下列公式(4)、(5)和(6)计算: M M1 +M2 (4)M1 =ACAK1 (5)M2 = M11 (6)式中A 计算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CA 单位面积设计用量(取0.50 kg/m2),单位为千克每平方米(kg/m2);K1 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按表2取值),单位为无量纲。4.2.2.3 当采用体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应是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护结构时,它们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 m。b) 干粉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M = V2CK1 (7)式中V2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
18、,单位为立方米(m3);C 灭火设计浓度(按表1取值),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kg/m3);K1 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按表2取值),单位为无量纲。 c) 喷头的布置应使喷射的超细干粉完全覆盖保护对象,并应满足单位体积的喷射速率和设计用量的要求。4.2.3 经过设计计算出用量后,选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N (8)式中N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数量,单位为具;M3 单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额定充装量,单位为千克(kg)。4.2.4 对于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其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灭火剂用量确定后,参照灭火装置性能,选择适宜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4.3 布置4.3.1
19、 在同一个防护区宜采用同一型式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4.3.2 全淹没应用应根据计算出的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结合保护对象的几何特征等因素,确定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规格及数量,布置能符合要求,应使防护区内超细干粉灭火剂在较短时间内分布均匀。4.3.3 局部应用应根据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结合保护对象的几何特征等因素,确定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规格及数量,按“一”字形、正方形、矩形等方式组合安装在保护对象顶部。必要时,可采用侧喷等方式消除灭火盲区。布局示范可参见附录A。4.3.4 在高度大于7m的立体高架库防火保护中,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应分层进行配置,顶层以下各层宜按顶层的高度或根据货
20、架结构进行配置。4.3.5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与热源、通风口的距离不宜小于1 m。4.3.6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安装应确保不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且不宜放在容易碰撞处。4.4 控制和操作4.4.1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启动方式一般分为:a) 感温元件启动;b) 热引发器启动;c) 电引发器启动。4.4.2 当两具及以上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组成联动启动时,联动方式应符合下述规定:a) 采用电引发器联动时,应与消防报警系统进行联动并设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且可根据需要进行切换。每个防护区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紧急启停按钮和声光报警器及释放指示门灯;b) 采用热引发器进行联动时,联动应采用
21、环状布线方式,即每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应最少有两条不同方向的超导线与之相连;c) 采用电引发器启动时,每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需配置DC24V 1A的稳压电源;在设计多具联动时应考虑启动电源的容量配置。4.4.3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自动控制应在收到两个独立火灾报警信号后,才能自动启动,并应启动延迟,延迟时间不宜大于30 s。手动启动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的安全位置。4.4.4 在紧靠手动启动装置的部位应设置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其安装高度应与手动启动装置相同。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应确保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能在启动后和喷放灭火剂前的延迟阶段中止。在使用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后,应
22、保证手动启动装置可以再次启动。4.4.5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电源与自动控制应符合GB 50116的有关规定。5 施工5.1 一般规定5.1.1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纸和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当需要进行修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和消防监督主管部门同意。5.1.2 承担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消防施工资质。5.1.3 在带电区域进行施工操作时,应对施工区域采取断电措施。5.2 施工条件5.2.1 施工前应具备下述技术资料:a) 经法定机构审批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b)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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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粉 自动 灭火 装置 设计 施工 验收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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