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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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地方标难 DB DB XXXXXX一2002重庆市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2003年 月 日发布 2003年 月 日实施联合发布重庆市技术监督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重庆市设计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批准部门: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03年 月 日 2003年 重庆前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实施以来,对贯彻消防法,全面指导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起到法规的作用。但由于重庆市主城区及其他区县建设用地多属山区坡地,给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带来
2、了诸多特殊的问题。因而有必要根据这一特殊的地形环境和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未能详尽的某些条款,如坡地建筑高度的确定等加以明确和规范。为此引入了因适应地形而产生的坡地建筑吊层、坡底、坡顶等概念,同时制定了坡地建筑消防设计的相应条款。在执行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等防火规范的基础上,试行重庆市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坡地高层民用建筑高度的确定和相关的住宅楼、公共建筑性质的认定等。同时在第四节增加了目前在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与管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及其已经成熟的解决办法。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主要起草
3、人名单: 主编单位: 重庆市设计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主要起草人:重庆市设计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目 录1 总则2 术语3 坡地建筑高度的确定4 其它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 总 则 1.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结合重庆市的特殊地理环境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地区新建、扩建的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和坡地多层民用建筑。 1.2.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2.2 建筑高
4、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3 本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4 建筑设计中采用尚未纳入规范、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其防火性能、防火措施和设计图说应提交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组织专题评估和论证。1.5 建筑的防火设计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2.1 坡地建筑 本规范所称坡地建筑系指其基础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通者。 2.2 坡项、坡底 在坡地上进行工程建设,上下两个台地之间形成坡地,上面一个台地称为坡顶,下面一个台地称为坡底。 2.
5、3 底层、吊层、平顶层、上层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通的楼房称为平项层,以坡项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楼层称为吊层;平项层以上楼层称为上层。 2.4 天桥、平台 坡地建筑与坡顶建筑的连接设施,宽度较窄者称为天桥,以满足人员疏散需要为标准;宽度较大兼有其他用途(如作室外环境)者称为平台。兼作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其边缘与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不应大于 m。 2.5 消防扑救场地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2.6 建筑高度 多层建筑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的高度;高层建筑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高层主体屋面面层的高度。突出屋面的了望
6、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排烟机房或管井出口、楼梯出口间、直升飞机停机坪以及建筑造型需要的构架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7 交通楼梯 公共建筑内为解决平时垂直交通而设的开敞式楼梯。3 坡地建筑高度的确定 3.1 当坡地建筑为公共建筑或住宅建筑,其吊层公建高度不超过24m或吊层住宅层数不超过9层,且满足下列条件时,其建筑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如图3.1所示。 3.1.1 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并符合以下规定: 3.1.1.1消防扑救场地或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室外平台应能通消防车并能承受消防车的荷载。 3.1.1.2建筑平顶层面临消防扑救场地方向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
7、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3.1.1.3消防扑救场地的深度,从建筑外墙面起算,一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8m,二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 3.1.1.4 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当周边道路、场地坡度较大,不好衔接时,应设置消防扑救平台,供消防车进出并实施扑救作业。 3.1.1.5 若平顶层周围有大型吊层屋面,具备了3.1.1.13.1.1.5条相关规定时,该层面也可视作坡顶室外地面并作为消防扑救场地。 3.1.1.6 在消防扑救场地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及消防水泵接合器,其
8、设置要求为: (1)室外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0m并且不宜大于40.0m。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第7.2.2条规定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及第7.2.3条规定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LS。 (2)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m,并不宜大于100.0m。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室外消火栓(不少于2个)。 (3
9、)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及数量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第7.4.5条规定并经计算确定。 3.1.2建筑平项层和底层均应设人员安全出口。 3.1.3建筑平项层的疏散楼梯应直通或通过走道、过厅到达坡顶室外地面。 3.1.4 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应在平顶层两跑梯段之间设隔墙断开,并分别直通室外,或在室内通过有保护的通道进行两跑梯段之间的转移。 3.1.4.1 当建筑物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疏散楼梯时,上下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当疏散楼梯采用封闭楼梯间时,利用外窗自然排烟。当疏散楼梯采用防烟楼梯间时,除上层或吊层
10、的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上层或吊层的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和及其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否则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3.1.4.2 当建筑平顶层的疏散楼梯直通或通过走道、过厅到达坡项室外地面时,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3.1.5 当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并在平顶层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1.5.1 当建筑内设有通达各层的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井高度及服务层数应按照其实际通达的楼层计算。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除消防电梯井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消防电梯井高
11、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否则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3.1.6 平顶层下一层开窗部位上口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同时该层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3.1.7平顶层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其他与下层连通的洞口;当确有功能需要时,该洞口也可在此层水平移位而避免上下连通,各洞口均应设置耐火极限大于或等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进行分隔保护;设备管井在该层应采用不低于楼
12、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 3.2 当坡地建筑为公共建筑或住宅建筑,其吊层公建高度超过24m或住宅层数超过9层时,其底层室外地面应能通达消防车并以此作为消防扑救场地,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有关要求,建筑高度从底层室外地面起算。如图3.2A所示。当同时满足3.1.1、3.1.7条相关规定时,吊层与上层的建筑高度分别从底层室外地面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分别执行相应的标准。如图3.2B所示。 3.3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建部分高度不超过24m,并满足3.1条有关规定时,住宅部分建筑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地算,但应同
13、时符合以下规定: 3.3.1 公建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在公建与住宅的分界处的开窗部位上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O0h、高度不低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3.2 公建部分的交通楼梯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其在底层和平顶层的安全出口应与住宅部分隔开。 3.3.2.1 当建筑物公建部分与住宅部分分别没置疏散楼梯时, 上下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当疏散楼梯采用封闭楼梯间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疏散楼梯采用防烟楼梯间时,除若公建部分与
14、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公建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体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否则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3.3.3 当住宅设有消防电梯时应通达各层。但应采取措施避免住宅人员随意进入公建,引起管理上的不便。如图3.3所示。3.4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建部分高度超过24m时,其底层室外地面应通达消防车辆并以此作为扑救场地,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有关要求,公建部分建筑高度从底层室外地面起算。当同时满足3.1条相关规定时,住宅部分建筑高度从平顶
15、层室外地面起算,且应符合3.3.1条3.3.2条3.3.3条之规定。另外,公建部分与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及其通问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必须完全隔开,不得相互串通或干扰。如图3.4所示。 3.4.1 当建筑物公建部分与住宅部分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上下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除若消防电梯井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消防电梯井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否则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3.5 坡地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含观众计、宴会厅、多功能厅:、歌舞厅、卡拉OK厅(包括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室(
16、洗浴部分除外)、综艺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可设在平顶层及其下一层、其上二层、三层(如图3.5所示)。并满足以下条件: 3.5.1该场所应面临平顶层坡顶室外地面一侧设置。 3.5.2该场所主要疏散出口应能直通或通过走道、过厅到达坡顶室外地面。3.5.3该坡项室外地面应能通达消防车并以此作为消防扑救场地。4 其 它 4.1 住宅楼首层、二层、三层及地下室设有为住宅服务的设备用房、管理用房、车库以及商业服务网点(含首层为跃层式商业服务网点),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用途,而视为该住宅的配套服务设施。 4.2塔式高层建筑之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载客电梯和疏散楼梯(包括剪刀式楼梯)可合用一个前室,但所有电梯
17、均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关于消防电梯的有关规定。 4.3 18层及18层以下的住宅每层不超过4户,其户门和管并门可开向前室和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管井在每层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楼板的不燃烧材料封堵。 4.4住宅楼底层或平顶层架空,除竖向交通体及作为入户门厅和附属值班管理用房外,其余完全敞开,可不计入层数。 4.5 大型公共建筑安全疏散通道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等应设乙级防火门,不宜设防火卷帘。如因通道过宽必须装设防火卷帘时,应在防火卷帘旁边增设一樘开向疏散方向的甲级防火门。4.6 当住宅底部裙楼为公共建筑,且满足以下要求时,上部住宅
18、部分可不按商住楼或综合楼对待。 4.6.1公共建筑部分层数不超过3层。 4.6.2住宅与公建总高不超过50m;上部位宅层数不超过12层。 4.6.3 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在裙楼屋面作为错位转换,且转换后供住宅住户疏散使用的楼梯应能自然采光和通风。 4.6.4裙楼公建部分的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4.6.5 公建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与其上下住宅部分隔开。在公建部分与住宅部分分界处的开窗部位应设宽度不小于2.00m,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4.7 高层建筑内商业营业厅、餐厅、观众厅、多功能厅等
19、人员密集场所,虽有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但房间小边进深超过60m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4.8 燃油、燃气锅炉房设置在建筑主体外的专用房间内;若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建筑物主体内部时,应布置在坡地建筑底层或其下一层靠外墙处,并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4.9设置在建筑中的柴油发电机房宜布置有坡底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4.门条文其它规定。 4.10 消防控制室可设在能通达消防车的平顶层或底层以及其下一层,并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4.1.4条文其它规定。4.11 建筑中设有消火栓启动控制按钮时,宜采用50
20、V以下安全电压,并采用安全防护式按钮。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问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A.O.2 本规范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难、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重庆市地方标难重庆市坡地民用建筑
21、设计防火规范DB XXXXXX2002条文说明前言 重庆地区及其他区县的建设用地多属山区坡地。自古以来,重庆人民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工作生活,创造了诸如“吊、挑、台、错山地建筑十八法”等独具特色的山城建筑文化。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传统的山城吊脚楼被建于坡地上的高层和多层建筑所取代,这对于节约土地,结合环境,创造现代乡土建筑和山城形象起了极大的作用,也完全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但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对山区坡地建筑消防设计的诸多特殊问题考虑较少,给实际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此外,近十多年来,各地兴建了大批吊层、平顶层乃至其上一层
22、带有商店和其他公共建筑的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楼,这类建筑性质如何界定,其消防设计又如何规范都是建筑设计管理部门必须经常面对的问题。上述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51999在2001版虽有所涉及,但远不够详尽。因此我们痛感有必要制定有关坡地建筑高度之确定以及与之相关的住宅楼、公共建筑性质之认定的技术标准,在执行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基地上加以试行。在试行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以上便是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其条文编制主要针对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多层民用建筑可参照执行。同时在第四节增加了目前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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