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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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2004-9-24(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 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
2、、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0.4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 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
3、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2.0.3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计划。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0.4条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一节 公共厕所 第3.1.1条 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 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一般街
4、道间距不大于800m。 二、按地区面积确定设置数量:旧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 第3.1.2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应根据人口流动量因地制宜,统筹考虑。一般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如下: 一、居住小区内610m2/千人; 二、车站、码头、体育场(馆):1525m2/千人; 三、广场、街道:24m2/千人; 四、商业大街、购物中心:1020m2/千人; 五、城镇公共厕所一般按常住人口25003000人设置一座。其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m2。 第3.1.3条 房产及其他单位经环境卫生部门核准在街巷内建造供没有卫生设施住宅的居住使用的厕所,一般按服务半径70100m设置一座。厕所建筑
5、面积按所服务的人口数量确定。 第3.1.4条 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设计和建造,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二、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造。 三、公共厕所周围应绿化。厕所的附近和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 四、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并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五、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六、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七、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公共厕
6、所上面不宜搭建住宅。 八、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宜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第3.1.5条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第3.1.6条 单独设置的小便池应隐蔽、文明、卫生。 第二节 化粪池 第3.2.1条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和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第3.2.2条 化
7、粪池的构造、容积根据现行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中的规定进行设计。应防止化粪池渗漏。 一、化粪池的进口要做污水窨井。设计单位应周密估算建筑物的沉降量,并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二、化粪池的清粪孔盖应于地面相平,与吸粪车停车作业点的距离不得大于2m。 第3.2.3条 其它特殊规格的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节 垃圾管道 第3.3.1条 多层及高层建筑中排放、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管道包括:倒口、管道、垃圾容器、垃圾间。垃圾管道应满足机械装车的需要。 第3.3.2条 垃圾管道应垂直。内壁应光滑无死角。内径应按楼房不同的层数和居住人数确定,并
8、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建筑管道内径600800mm; 二、高层建筑(二十层以内,含二十层)管道内径8001000mm; 三、超高层建筑管道内径不小于1200mm。 管道上方出口须高出屋面1m以上。管道通风口要设置挡灰帽。 第3.3.3条 垃圾管道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设计和建造应符合有关防火规定。 第3.3.4条 垃圾管道在楼房每层应设置倒口间,但不得设置在生活用房内。倒口间应封闭,并便于使用、维修和清理管道。 第3.3.5条 垃圾管道底层必须设有专用垃圾间。高层垃圾管道的垃圾间内应安装照明灯、水嘴、排水沟、通风窗等。北方地区应考虑防冻措施。 第3.3.6条 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宜应用于高级
9、住宅、办公楼及商贸中心等。 第四节 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 第3.4.1条 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装垃圾收集堆放点的位置要固定,既应符合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又要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除。 第3.4.2条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生活垃圾容器间内应设通向污水窨井的排水沟。 第3.4.3条 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必须单独存放。垃圾容器要密闭并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第3.4.4条 各类垃圾容器的容量按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计算。垃圾存放
10、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避免垃圾溢出而影响环境。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见附录一。 第五节 废 物 箱 第3.5.1条 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 第3.5.2条 废物箱的设置间隔规定如下: 一、商业大街设置间隔2550m; 二、交通干道设置间隔5080m; 三、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m; 第四章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第一节 垃圾转运站 第4.1.1条 垃圾转运站一般在居住区或城市的工业、市政用地中设置。 垃圾转运站的设置数量和规模取决于收集车的类型、收集范围和垃圾转运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小型转运站每0.71
11、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m2,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二、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其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表4.1.1)。 (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 表4.1.1 转运量(t/d) 用地面积(m2) 附属建筑面积(m2) 150 10001500 100 150300 15003000 100200 300450 30004500 200300 450 4500 300 注:表中转运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计算 第4.1.2条 供居民直接倾倒垃圾的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其收集服务半径不大于200m、占地面积不小于40m2。 第4.1.3条 垃圾转运站外型
12、应美观,操作应封闭,设备力求先进。其飘尘、噪音、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监测标准,其中绿化面积为1030%。 第4.1.4条 当垃圾处置基地距离市区路程大于50km时,可设置铁路运输转运站。转运站内必须设置装卸垃圾的专用站台以及与铁路系统衔接的调度、通讯、信号等系统。 第4.1.5条 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没有完善以前,在垃圾高峰和自然气候变异情况下,应设置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 第4.1.6条 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可设置在近郊,并按专业工作区域和垃圾流向设置。其用地面积计算公式见附录二。 第4.1.7条 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应有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有环境保
13、护措施。 第二节 垃圾、粪便码头 第4.2.1条 垃圾、粪便码头设置要有供卸料、停泊、调档等使用的岸线,还应有陆上空地作为作业区。陆上面积用以安排车道、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项目的用地。 第4.2.2条 设置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见附录三。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按表4.2.2确定。当日装卸量超过300t时,用表中岸线折算系数栏中的系数计算。作业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线系拖轮的停泊岸线。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表 表4.2.2 船只吨位(t) 停泊档数 停泊岸线(m) 附加岸线(m) 岸线折算系数(m/t)
14、 30 二 130 2025 0.4 30 三 105 2025 0.35 30 四 90 2025 0.30 50 二 90 2025 0.30 50 三 60 2025 0.20 50 四 60 2025 0.20 注:表中岸线为日装卸量300t时所要的停泊岸线 第4.2.3条 设置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按岸线规定长度配置,一般规定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40m2的陆上面积。在有条件的码头,应有改造为集装箱专业码头的预留用地。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散落下河(海)设施,要有计量和计数装置。粪码头应建造封闭式贮粪池。 第三节 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 第4.3.1条 处理厂(场)应设置在水陆交通方便的
15、地方。并充分采用综合处理技术。处理后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 第4.3.2条 处理厂(场)用地面积根据处理量、处理工艺确定。用地面积按表 第4.3.3条 4.3.2规定计算: 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用地指标 表4.3.2 垃圾处理方式 用地指标(m2/t) 粪便处理方式 用地指标(m2/t) 静态堆肥 260330 厌氧(高温) 20 动态堆肥 180250 厌氧-好氧 12 焚 烧 90120 稀释-好氧 25 第4.3.3条 对死畜、病畜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特殊废弃物处理厂的规模 与用地面积,应根据处理量和处理、利用工艺确定。 第四节 垃圾最终处置场 第4.4.1条 垃圾最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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