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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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前 言为提高铁路建设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落实建设管理责任,规范和完善铁路建设管理行为,建设管理司组织编制了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包括38个管理办法,共分内部管理、工程管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勘察设计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建设资金管理六个部分,内容基本涵盖了当前建设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以本指南为蓝本,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完善建设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建设管理行为。由于时间仓促,指南中还有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各单位对指南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北京路复兴路10
2、号,邮政编码100844,联系电话010-51844717,传真010-51848850)。 建设管理司 二七年十月十日第一部分 内部管理管理机构部门工作职责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明确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工作职责,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职责。第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指铁道部、铁路局或其他业主为组织实施某一具体铁路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第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内设机构一般按综合部、计划财务部、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5个部门设置,长大线路项目经批准,可以设立指挥部。(具体机构设置按铁道部或铁路局等批准的项目
3、管理机构设置方案进行设置)第四条 综合部工作职责:(一)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催办和督查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二) 做好信息调研,及时掌握项目管理机构各类工作动态,畅通信息渠道,负责项目管理机构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三) 组织或参与项目管理机构有关文电的起草工作,负责公文、文档的收发、登记、呈批、传阅、催办、缮印和项目管理机构发文的审核工作。负责文件的分类、立卷、归档工作。(四)负责机要、保密和印鉴管理工作。 (五) 负责会务组织工作。组织或指导其他部门做好会议筹备、会议记录以及相关文件整理等工作。(六) 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4、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有关影像资料和相关信息。负责编写大事记,做好项目管理机构史志管理工作。(七) 负责外事接待工作。(八)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做好人员的考察、调配和日常考核、奖惩、培训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九) 负责劳动工资管理日常工作,做好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管理等工作。受企业法人委托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劳资报表的统计与报送工作。 (十)负责办公用品、设备的购置、发放、日常维护工作。(十一)负责职工生活后勤保障和车辆管理工作。(十二)负责信访和综合治理工作。(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计划财务部工作职责:(一)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作。铁路客运专
5、线公司(筹备组)计划财务部应负责项目建设的筹、融资工作,制定建设资金筹、融资方案,督促资本金落实到位。铁路局下设项目管理机构计划财务部应根据完成工作量、验工计价、合同和预计完成情况向铁路局提报年度资金预算和资金拨付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二)负责招标工作,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完成标段划分、标底编制与审查、招标评标工作。(三) 负责计划统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年度建议计划,下达年、季度、月计划,检查、考核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年度调整计划建议;负责建设项目统计信息工作,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分析,报送工程统计报表。(四) 负责合同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合同的审核、签订、登记、立卷归档及合同备案
6、工作。参与有关合同的洽谈,负责组织检查、督促合同履行。组织对参建的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兑现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议。 (五)参与项目建设中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六)负责概预算管理及验工计价工作,负责建设过程中验工计价的计价、清算工作,审核设计变更费用,组织概算调整清理,归口掌握项目投资控制情况。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计划财务部应及时组织完成鉴修概算,并上报铁道部计划司、建设司、鉴定中心核备。铁路局下设项目管理机构计划财务部应及时督促设计单位完成鉴修概算,并汇总上报铁路局。(七)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资金管理、费用审批制度,防范资金风险;办理建设资金的筹集、支
7、付、清算、结算工作;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反映各项经济事项;监督、检查承包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分析财务状况,考核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效果。(八)负责定期检查、分析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组织建设项目经济活动分析,建立投资台帐,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负责内部财务监察及审计工作,配合上级进行审计、财务检查。(九)负责提报建设管理费使用计划,实施监控;办理费用报销、工资发放和计提各项福利费用等工作,负责职工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的交缴工作,依法缴税。(十)负责组织竣工决算、组固及固定资产移交工作。(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工作职责:(一)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管
8、理工作。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工程管理部应组织初步设计初审、施工图设计审核和施工图投资检算审查工作。铁路局下设项目管理机构工程管理部应及时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核和施工图投资检算工作,参与初步设计初审。(二)负责监督检查勘察设计进度和设计单位执行鉴定意见情况,督促设计单位做好优化设计工作。对勘察设计和技术咨询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组织施工图设计考核工作,制定有关技术管理办法、技术管理程序和相关考核制度。(三)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保、水保、地质灾害评估、压矿评估、防洪影响评估等资料的汇总、报批工作;负责组织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工作。(四)负责对外协调办公室的管理工作。(五)负责全线征
9、地拆迁和建设协调工作,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批相关手续,检查、指导各施工单位征地拆迁和地亩竣工资料的组卷交验工作,负责征地拆迁计价的审核工作。(六)负责工作量核实及有关协议签订(包括:三电迁改、沿线立交、征地补偿、拆迁、取弃土场地、地下管线、通航等协议)。(七)负责工程咨询管理工作。参与工程咨询、施工监理和施工总承包招评标工作。参加勘察设计合同、工程咨询合同、施工合同的签订工作,监督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咨询合同(技术咨询)的执行情况,对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的支付进行签认。(八)负责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施工单位申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重大施工方案审查、工程质量检查和科研项目审查。
10、根据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制定或审查施工细则、相关施工工艺、工序。(九)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手续。(十)组织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工作,负责重大技术方案、重大技术问题、主要设备及系统选型的研究审查工作。(十一)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现场管理工作,落实施工计划,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及时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十二)负责变更设计管理。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类变更设计方案初审、报批工作,负责办理类变更设计。铁路局下设项目管理机构工程管理部负责提报类变更设计建议,并参与和配合类变更设计初审、报批工作,负责办理类变更设计。(十三)负责技术文件、技术资料管理,做好设计文件、
11、图纸和技术资料的分发登记、保管和移交归档工作。 (十四)负责工程调度工作,及时收集工程信息,编制工程快报,定期对建设情况分析总结。(十五)组织召开现场例会,掌握施工进度情况,定期对施工进度和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质量安全、进度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十六)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组织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十七)负责组织工程验工。(十八)组织编制联合调试计划,组织联合调试。(十九)组织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和工程总结,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具体工作。(二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安全质量部工作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落实国家、铁道部安全生产及质量管理
12、的有关规定,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二)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配合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三)定期组织工程安全质量检查,及时通报和处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制定工程质量创优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样板示范工程管理工作。(五)负责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检查落实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组织建设项目检查和评比工作。 (六)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安全质量部负责完成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工作并上报铁道部建设司。铁路局下设项目管理机构安全质量部负责完成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日常检查工作并上报铁路局。(七)负责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和安全
13、事故的处理工作。(八)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九)负责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和运输协调工作。(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八条 物资设备部工作职责:(一)负责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工作,建立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管理体系,降低采购供应成本,确保物资设备质量。(二)负责编制物资设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指导、检查有关参建单位的物资设备管理工作。(三)负责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及合同执行,对主要材料和设备款的支付进行签认。监控物资设备质量,协调资源分配和采购各方关系。(四)负责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管理工作。及时上报物资采购计划,按时完成物资采购相关工作;组织物资设备的供货
14、、调剂。 (五)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自购物资设备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自购物资设备程序是否规范,质量是否达标。(六)负责外资采购材料、设备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外资采购物资、设备计划的申报和物资、设备的接运、验收工作。对外资采购物资设备的计价、结算进行签认。(七)深入施工现场,调查了解物资使用方向、供求进度、供应质量、存在问题和现场物资管理等情况,加强和改进物资管理供应工作。(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指挥部(如果有)工作职责:(一)负责管段内建设组织实施和现场管理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现场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二)负责管段内征地拆迁协调工作。(三)负责管段内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组织检查施
15、工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参加重点工程施工方案审查,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和现场咨询机构。(四)组织召开现场例会,掌握施工进度情况,定期对施工进度和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质量安全、进度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五)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第一时间到达事件发生现场,组织控制事件发展。(六)配合处理质量和安全事故。(七)负责验工计价的工程数量审查。(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关于铁路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6、,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保秘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确保秘密、便利工作”的指导思想。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第二章 保密机构第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保密委在上级党委和上级保密委员会领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保密办处理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保密委主任由专职或兼职党支部书记担任,副主任由行政领导兼任,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并报
17、上级保密组织备案;保密办设在综合部,负责保密日常事务,保密办主任由综合部部长兼任。第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检查落实保密措施,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并经常性地开展自查。第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保密委成员及保密办成员调整时,应经项目管理机构党组织批准,报上级保密组织备案。第三章 密级范围和定密规定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保密委接受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照铁道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并公布的铁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铁办199831号),根据项目管理机构具体情况确定保密范围和密级,任何部门、个人未经保密委员会批准无权扩大、缩小、更改密级范围。第八条 保
18、密资料按国家规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第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保密委根据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确定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第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各项工作中产生的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按照规定确定并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结合项目管理机构实际,对涉密内容规定如下:(一)绝密级:涉及绝密级事项的文件资料以及计算机存
19、储信息和数据安全保密措施。(二)机密级:涉及机密级事项的党政发的文、电及领导讲话、信息专报、会议记录和报表。(三)秘密级:接待国外代表团(组)来项目参观、访问、交流的请示及重要谈话记录;涉及秘密级事项的党政发的文、电及领导讲话、信息专报、会议记录和报表;重要的检举、揭发材料和检举、揭发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可能危害其安全的有关情况;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尚未公布的干部录用计划和任免决定;尚未公布的重大改革方案;尚未公布的铁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涉及国家高新技术的铁路工程项目的研究涉及资料;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铁路科研成果、技术诀窍和工艺;与国(境)外合作交往等经济活动的内部方案、策
20、略、报价、标底及统一对外措施;铁路工程建设中工程施工、监理、设备、物资等招投标项目中的涉密内容;铁路枢纽、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的图纸、资料;铁路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程序及代码;涉及秘密级事项的计算机存储信息和数据安全保密措施;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涉及中心桩黄海高程、GPS座标等有关地理信息资料;其他涉及项目管理机构利益的有关事项。第十一条 不能标明密级的事项,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新增、临时产生的秘密事项由发生部门与项目管理机构保密办联系,共同确定密级、保密期限、接触范围人员,并书面记录在案。第十二条 铁路工程建设中需要确定的计划、设计、施工有关保密文件、资料,由保密
21、办确定密级。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应按其涉及范围、内容中最高密级确定密级。第十四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不明确属于何种密级的事项,归口项目管理机构保密办请示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后确定。第十五条 对需要变更、解除密级或继续保密的,保密办应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办理。第四章 保密工作制度第十六条 接触秘密事项的人员或部门的范围,由项目管理机构保密委限定。第十七条 复制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并需经过保密办主任批准,并有书面记录。第十八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得私自携带有密级的文件
22、、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第十九条 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销毁,应严格按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委保字20011号)执行。第二十条 召开具有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二)根据保密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第二十一条 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实施计算机内部网和外部网的物理隔断,严禁涉密内容在内部专网及互联网录入和
23、传输。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严禁储存和处理涉密信息。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由项目管理机构保密委领导。网络的安全保护、监督、检查和指导由项目管理机构委托有关部门负责,网络的保密建设和管理由保密办负责。第二十三条 凡超过保修期限的涉密计算机维修,应送国家保密部门指定单位维修。在保修期内的涉密计算机必须先将硬盘送指定单位消磁后方可送保修单位维修。涉密计算机降低密级,不作为涉密机使用及拟报废时都必须将硬盘送指定单位消磁。第二十四条 涉及保密废纸、电子载体和影音、影像保密资料的回收销毁范围:(一)按照规定清理回收需销毁的保密文件、文书档案、财会档案和各种专业档案。(二)各种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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