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公司章程(8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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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召开的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目,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4股份发行.4股份增减和回购.8股份转让.11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12股票和股东名册.1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19股 东.19股东大会.24股东大会的召集.28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30股东大会的召开.34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40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46第五章 董事会.50第一节 董事.50第二节 董事会.5
2、4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62第七章 监事会.65第一节 监事.65第二节 监事会.66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69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77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77第二节 内部审计.82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82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86第一节 通知.86第二节 公告.88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88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88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90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94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94第十四章 附则.961,注:本章程条款旁注中的简称有如下含义:,“章程指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必备条款”指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补充修改意见的函”指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上市规则附录3”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三;“上市规则附录 13D”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三 D部;,“对外担保通知”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章程指引 1,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4、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以下简称“补充修改意见的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和国家 必备条款 1,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字1999743号文批准,由建设部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标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利四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5、、广州黄埔中联建设机械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新怡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北京瑞新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六家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1999年8月31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30000400000198。,章程指引 2,第三条,公司于2000年9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章程指引 3,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128号文件核准,1,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并于2000年10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公司
6、注册名称:中文名称: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OOMLION HEAVY INDUSTRY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邮政编码:410013电话:0731-88923908传真:0731-88923904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备条款 2章程指引 4必备条款 3章程指引 5必备条款 5章程指引 7必备条款 4章程指引 8,第八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 章程指引 9,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
7、的特别决议通过,并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待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原公司章程及其修订自动失效。2,7,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向指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章程指
8、引 10必备条款 6、,第十条,公司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章程指引 11,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必备条款 8,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公司法 15,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优化 必备条款 9,经营管理,以质量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的,确保全 章程指引 12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开发、生产、必备条款 10,销售工程机械、环卫机
9、械、汽车起重机及其专用底盘、消防车辆及 章程指引 13其专用底盘、其它机械设备、金属与非金属材料、光机电一体化高新技术产品并提供租赁、售后技术服务;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不含3,16,硅酮胶)、工程专用车辆(不含乘用车)及政策允许的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化工产品;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房地产业投资。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在任何时候设臵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必备条款 11,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臵其他种类的股份。,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必备条款
10、12,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前款所称的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章程指引 14、,第十六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可以向境 必备条款 13,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第十七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必备条款 14,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 上 市 规 则 附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内资股股 录 3 第 9 条东和境外上市
11、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拥有和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H股。H股指获4,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序、规定和要求。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类别股东会表决。,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章程指引 1
12、5,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章程指引 17,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公司发行的H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第二十条,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 必备条款 15,的普通股总数为10,000万股。1999年8月31日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 章程指引 18行了10,000万股普通股,占公司当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00%,其中:建设部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以实物资产出资认购公司7475.25万
13、股发起人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74.75%;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标实业有限公司以实物资产出资认购公司2375.79万股发5,起人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3.77%;北京瑞新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公司37.24万股发起人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37%;北京中利四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公司37.24万股发起人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37%;广州市天河区新怡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公司37.24万股发起人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37%;广州黄埔中联建设机械产业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公司37.24万股发起人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37%。公司成立后,
14、于2000年9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必备条款 16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在发行H股之前,公司经过数次增发股份、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份,公司总股本为4,927,636,762股,其中,外资股股东持有516,945,097股,内资股股东持有4,410,691,665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可以发行869,582,800股H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5%;如行使超额配售权,则共计发行1,000,020,200股H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6.9%。,第二十一条,前述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发行完成后行使 章程指引 19,超额配售权前,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普通
15、股总数为5,797,219,562股,其中境内上市普通股4,840,678,482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83.5%;H股956,541,080股(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86,958,280股H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6.5%。6,前述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发行完成并行使超额配售权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普通股总数为5,927,656,962股,其中境内上市普通股4,827,634,742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81.4%;H股1,100,022,220股(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100,002,020股H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8.6%。公司
16、实施经2011年6月3日召开的2010年度周年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0年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普通股总数为7,705,954,050股,其中境内上市普通股6,275,925,164股(含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和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81.4%;H股1,430,028,886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8.6%。,第二十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公司发行境,必备条款 17,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中国证券监督
17、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别实施。,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 必备条款 18,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也可以分次发行。,第二十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705,954,050元。,必备条款 19,章程指引 67,(六),(二),(四),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和 章程指引 21,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二)(三)(四)(五),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向现有
18、股东配售新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机构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程序办理。,必备条款 20,第二十六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必备条款 22,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指引 22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七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法律、行政法规及 必备条款 24,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 章程指引 23在外的股份:,(一)(三),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
19、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8,(一),(二),(三),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它情况。,依据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章程指引 25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八条,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
20、回股份,可以 必备条款 25,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在证券交易所以外以协议方式购回;(四)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主管机构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许可的其它形式。,章程指引 24,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必备条款 26,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9,(一),(二),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
21、任何权利。,就公司有权购回可赎回股份而言,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购,上市规则附,回,其价格不得超过某一最高价格限定,如以招标方式购回,则必 录 3 第 8 条须以同等条件向全体股东提出招标建议。,第三十条,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 必备条款 27,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第三十一条,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 必备条款 28,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公司以高于面值
22、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中减除;(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溢价账户(或资本公积金账户)上的10,(三),(1),(2),(3),(四),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变更购回其股份
23、的合同;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溢价账户(或资本公积金账户)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三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必备条款 21,证券主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章程指引 26并不附带任何留臵权。,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章程指引 27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章程指引 28,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24、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1,(二),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 章程指引 29,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25、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节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第三十六条,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必备条款 29,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 章程指引 20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形。,第三十七条式:,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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