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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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规范(DB34/T992-2009)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客运。本规范规定了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农村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农村道路客运从业人员从事经营服务的质量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本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标准JTT3142-1990 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JT/T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标准JT/T325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3定义农村道路客运是指经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在
2、县内或毗邻县之间经营并且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方式。4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4.1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的经营者应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4.2鼓励农村道路客运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4.3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设立安全、运营调度等管理机构,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4.4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业务知识教育和培训,对驾驶员安全学习教育每月不少于一次。4.5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建立完善运营线路、车辆、驾驶员等台帐,同时应建立车
3、辆技术档案,实现“一车一档”。4.6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合法运输、规范经营,按核定的线路运行,不得擅自停班,不拒客,不甩卖旅客,不欺客宰客。4.7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因客运车辆损毁,无法正常行驶,更换客运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不得重复收费。4.8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为旅客提供连续服务,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4.9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票价执行,严禁擅自提高票价,规范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车票。4.10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并依据道路客运“三优、三化”(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秩序、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规范化、
4、服务质量标准化)制定完善的服务规范和考核标准,应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建立举报投诉查处机制,落实专人负责。4.11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4.12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5司乘人员5.1驾驶员5.1.1应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学习;5.1.2应熟悉其营运线路的道路状况;5.1.3应身体健康,口齿清晰,语言流畅,思维敏捷;5.1.4应遵章守法、安全行车,严禁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5.1.5营运时必须携带有效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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