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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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2、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规则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3、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1,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
4、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
5、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2,第九条,(一),(二),(三),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漏、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
6、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第三章第一节,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第十一条,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7、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第二节,定期报告,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3,(三),(四),(五),(八),(三),(五),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一)(二)(六)(七)(九)(十)第十五条(一)(二)(四)(六)(七),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
8、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董事会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股
9、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4,(一),(二),(三),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十六条(一)(二)(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10、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三节,临时报告,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11、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5,(四),(五),(六),(七),(八),(九),(十),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12、,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13、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6,(一),(二),(三),(二),(三),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
14、形成决议时;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第二十四条 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公司及其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漏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7,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
16、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 发生涉及公司的市场传闻或在没有公布任何重大信息的情况下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并核实有无影响公司股票交易的重大事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17、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18、,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8,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四节,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上市后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易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
19、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充分披露。第三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第
20、三十七条,公司可以将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全文或摘要、发行情况公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按照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第四章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职责,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9,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分公司、
21、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亦可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管理工作,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管理负责人直接向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参股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参股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第四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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