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相关房改政策文件.doc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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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山东省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综字1997108号2山东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印发省直驻注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和省直驻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字19989号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房改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850号17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己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1999 34号20济南南市人民政府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的通知济政发2000 8号25关于省直房改过程中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2、鲁住资20011号26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省直房委办20013号30关于省直机关驻济单位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省直房委2001 4号3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省直公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21号38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3 81号46关于兑现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账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0688号49山东省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7108号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为了切实搞好省直机关的房改工作,
3、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鲁政发11997)108号文件)和省级机关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这些意见已经第104次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问题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自1998年1月起把省直机关和单位的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具体按职工的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的25计算,并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所需资金行政单位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及营业服务性收入的事业单位,先从单位的收入中解决,省财政给予补助;原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照企业的列支渠道,由单位自行负担。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后,省财
4、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资金。二、关于1997年以前职工住房资金的补偿问题按办法的规定,在发放住房补贴的同时,对1997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7年底(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退离休时,不到国家规定年龄的计算到规定年龄,下同),在家庭购房时给予一次性的住房资金补偿,即将目前房改购房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具体计算公式为: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1997年前的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649元/年)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为65平方米,科级为75平方米,处级为90平方米。厅级为120平方米) 工龄(同上) 职务级别系数(科级以下为
5、1153,科级为1200,处级为1333,厅级为1250) 现职务(指副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实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1997年前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649元/年)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一般职工为65平方米,初级技术职称为75平方米,中级职称为90平方米,高级职称为120平方米,院士为150平方米)工龄(已退离休的截止退离休之日)现职务(指初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1997年前的住房资金补偿相加,作为该户家庭的住房资金补偿。为了与现
6、行房改政策相衔接,同时又便于操作,决定购房职工家庭的住房资金补偿由售房单位从收取的公房出售收入中一并补偿。对目前暂不购房的职工的住房补偿(包括职工购买现房后尚有剩余的部分补偿),由所在单位计算后做挂帐处理(挂帐期间不计息),待将来职工买房或换购住房时再予兑现。同时考虑到个别单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无收入来源,或无工作、丧偶、离异)购房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在给予职工个人发放一次性补贴后,各售房单位可根据其本人的经济情况和个人申请再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具体可参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该家庭政策性优惠(最高限额)=单职工工龄折扣额(11.67元/年)该职工工龄国家规定应享受的住房面积该职工个人的住房资金补偿
7、。对个别部门和单位,由于历史欠帐较多,应收的公房出售收入不足于对职工住房资金补偿的,属于企业、自收自支单位的,其缺口部分仍按原来的建房资金来源渠道由单位自行筹集逐步解决;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其缺口部分从省集中管理的售房收入中统筹调剂解决。三、关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有关问题单位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以后,各单位公房均按当年的成本价出售。成本价按规定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组成。现有公有住房(包括现在建并于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的公有住房)在当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成本价的基础上评估确定;1
8、998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房,按以上七项因素具体计算确定。为了与现行售房政策相衔接,一个家庭原则上只能购买一处住房,具体面积标准和超标准计价办法按省纪委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后职工的购买新建住房的,其面积标准不再限制。已去世职工的遗属(仅指配偶),购买现居住的原去世职工单位住房的,由去世职工所在单位按去世职工生前的职务、级别等因素计算住房补贴,从应收的售房款中抵扣。四、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后公有住房的房租问题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后,同时相应提高省直各单位公房的租金。提租幅度要与发放住房资金补贴后职工家庭收入相应提高的幅度相当,然后逐步过渡到成本租金。对尚未购房的离、退休职工和特殊困难
9、的家庭,在住房标准以内的房租提高部分,应给予减免照顾。按房改政策规定暂时不能购房的领导干部,在规定住房标准以内的按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25的标准计算确定,低于规定标准的按15计算确定,高于标准的按30计算确定。具体提租幅度及减免范围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五、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问题职工住房补贴(指1998年后按月发放部分,下同)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和租房的重要资金来源,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职工住房补贴,一般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由各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在发放工资10内集中存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经办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
10、贴专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职工设立个人帐户,并认真进行核算管理,职工个人可随时查询本人的住房补贴的本息情况。已购买住房的职工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住房补贴交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按规定用途支取,在以后换购、维修住房时,可申请低息贷款:也可随工资直接发放给个人。但在今后的换购、维修房时,不再享受低息贷款的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六、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使用和支取问题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用于家庭购买、建造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或交纳住房租金。职工退离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补贴: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帐户;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
11、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住房补贴的本息余额。七、关于建房问题自1998年1月1日起,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进行福利性实物分房。同时逐步取消目前“一家一户”的建房办法,具体按以下办法办理,一是目前在建的职工住宅继续由建设单位建设施工,资金有缺口的经批准后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借款解决;二是有地皮并符合城市规划的单位,经批准可继续自行建房,所需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售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批准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借款解决:三是对没有地皮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批准自行建房。从1998年起,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单位的住房需求情况,统一建设省直机关职工住宅小区。职工住宅小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建
12、设、统一出售及社会化物业管理。所需建房资金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经办住房信贷业务的银行统筹安排解决。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无论是单位自行建房,还是省行管局统一建设的住宅小区,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省属高校教职工住房问题和严重缺房单位的职工住房问题。房子建成后,都要按建设成本价格(上述七项因素构成的价格)出售或按成本租金租房,以便及时回收资金,形成建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后,职工的购房、建房完全按市场规则办事,住房面积、装修标准由个人决定,单位不再限制。为了增加职工个人的购买能力,要积极开展个人政策性购房贷款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经办银行
13、另行制定。八、其他问题按照房改属地化原则,中央驻济企事业单位的房改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过去有关房改政策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房改方面的政策问题,按现行房改政策执行。职工住房实行货币化分配是住房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这项改革涉及到每个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因此,改革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矛盾,请各部门和单位从大局出发,加强对本单位房改工作的领导,多向职工做宣传、解释工作,统一好各方面的思想认识。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通知中的未尽事宜另行通知。附件:省直机关单位1997-1998年度现有公有住房出
14、售价格(成本价)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省直机关单位19971998年度现有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成本价)表房屋等级 成本价格(元平方米)钢混一等 1247钢混二等 1035砖混一等甲级 1035砖混一等乙级 868砖混一等丙级 816砖混一等丁级 771山东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印发省直驻注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和省直驻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鲁财综字19989号省级驻济各部门、中央驻济各单位:为保证省级和中央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及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及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附件:1、省直
15、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2、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3、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及填表说明、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售房款审批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附表三未购房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挂帐审批表及填表说明省级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挂帐专用凭单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附件1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根据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本规程适用于省级驻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执行。一、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审批1、按照通知的规定,对19
16、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各实施单位应首先根据本单位职工的工龄、住房标准、级别、任职年限分别计算出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同时按要求将购房职工的有关情况填列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一式五份,然后交其配偶单位填列该表配偶档次的内容;不购房职工按要求填列附表三未购房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挂帐审批表。2、各单位对所填列的附表一、附表三,应组织财务、人事、纪检、房管部门的人员认真进行审核,各主管厅局负责对所属各单位上报的及厅局本身的报表进行审查、汇总,于1998年3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直房委办,省财政厅、省直房委办分别对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报省直房委
17、会审批,各单位根据省直房委会批复的意见,作为购房职工抵顶购房款或未购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的依据。3、各单位应将省直房委会批复的购房职工家庭的住房状况、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实际购房款数额及单位未购房职工的住房资金补偿的挂帐情况张榜公布,接收群众监督。二、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审批、缴交1、按照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省级单位在职正式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住房补贴额为职工月基本工资的25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基本工资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
18、之和;企业职工为劳动部门确定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2、各单位要按上述规定正确计算确定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认真填报山东省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总表及山东省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一式三份,省属驻济单位于1998年3月底前报送至省财政厅主管其财务的各业务处审批,作为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及核拨经费指标的依据。3、对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由单位会计人员比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定,按月汇缴到单位在其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开设的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帐户。4、各单位应积极鼓励职工缴存住房补贴,凡是将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职工个人,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交存的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
19、得税的纳税基数,并可在以后的换购房时享受相应的低息优惠贷款。同时,省直房委会对各单位实行存贷挂钩的政策,即单位的住房补贴交存数额与其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建房(购房)贷款挂钩,多存多贷,少存少贷。三、职工购房款的结算、汇缴1、对单位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的结算、汇缴,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省直房委办组织经办银行上门收款、统一结算;各单位应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组织上门收取售房款前1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购房款审批汇总表。2、职工购房款可以下列几种资金形式交纳或抵扣,即:现金(含职工按规定提现的住房公积金)、原购房定金、原集资建房款(包括统一装修个人负担部分)、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
20、担保贷款。3、职工用原购房定金抵扣购房款时,由售房单位统一将本单位购房职工的购房定金收据(山东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集中,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经办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银行办理转帐手续,即由该单位定金户转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上述银行为其开设的售房资金专户。4、职工用个人住房公积金交纳售房款的,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支付购房款。5、购房职工用单位原集资建房款抵顶购房款的,应由集资单位和集资职工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后,抵顶职工购房款。6、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购房职工,由各单位汇总统一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委托承办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专业银行申请政策性住房担保贷款,并按省级驻济单位职
21、工政策性住房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办理贷款手续。职工也可根据情况从其他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担保贷款。7、购房职工用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贷款交纳购房款,采用银行转帐的方式;将该资金转至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资金专户。8、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承办银行,根据已批准的各售房单位的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售房款审批汇总表办理购房职工购房款的结算。单位的售房款全部缴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资金专户后,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售房单位为购房职工开据的山东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收据上加盖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作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证明的凭据;对没加盖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章及业务专用章的收据或使用其
22、他收据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住房产权证明。9、对于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开据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挂帐专用凭单加盖省财政厅和省直房委会的公章,以此作为以后换购房时兑现的合法凭证。已购房职工并凭此办理房产证明。附件2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7第108号文件和鲁财综字1997第108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省直机关实际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后,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新建住房(1998年6月而0日决竣工)及腾空旧住房均执行成本价。并按照先售后租或只售不租的
23、原则办理。第二条省直机关驻济各单位新建住房和主体结构基本完好的公有旧住房,经厅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省直机关房委会批准,可向职工出售。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向个人出售:(一) 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平房。(二) 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 (三)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归属不明的住房。 (四)机关办公院内的住房。 (五)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专门为离休老同志建造的干休所内住房暂不出售。 除上述住房外,各单位不得擅自规定不出售住房的范围。 第三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以户为单位,购买在租公有住房的,必须是产权单位确认的现住房的承租人,并具有济南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各售房单位不得规定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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