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普查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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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总说明1一、普查目标1二、普查任务1三、普查时点2四、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2五、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6六、普查组织实施8第二章 河湖基本情况普查11一、普查目的11二、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11三、技术路线12四、清查表及填表说明17五、普查表及填表说明53第三章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73一、普查对象和范围73二、技术路线与工作流程74三、清查登记76四、普查表及填表说明88五、汇总表及汇总要求137第四章 经济社会用水调查148一、调查对象和范围148二、基本规定148三、技术路线与工作流程150四、清查登记、调查对象确定及台帐建设154五、调查表及填表说明169六、经济社会用水汇
2、总及合理性分析197第五章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229一、普查对象和范围229二、技术路线与工作流程231三、取水量和入河湖废污水排放量确定234四、清查登记及台账建设239五、普查表及填表说明256六、汇总表及汇总平衡要求286第六章 水土保持情况普查296一、总 则296二、全国水土流失普查298三、全国侵蚀沟道普查310四、全国水土保持措施普查316第七章 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326一、普查对象和范围326二、技术路线和工作流程326三、清查表及填表说明329四、普查表及填表说明334五、汇总表及汇总要求374第八章 灌区专项普查385一、普查对象和范围385二、技术路线与工作流程3
3、86三、清查登记389四、普查表及填表说明395五、汇总表及汇总平衡要求411第九章 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419一、普查对象、范围和方式419二、技术路线与工作流程420三、普查对象名录的编制422四、普查表静态数据获取423五、普查表动态数据获取423六、普查表填写427七、成果汇总与协调428八、表式及填表说明429第一章 总说明一、普查目标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全国水利普查是为了全面查清我国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系统掌握我国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保护状况,摸清经济社会用水状况,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为国家经济
4、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搞好全国水利普查,有利于谋划水利长远发展思路,科学制定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二、普查任务一是全面查清我国江河湖泊的基本情况。通过对我国江河湖泊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查清江河湖泊的数量及其分布,查清我国江河湖泊的水文特征状况。二是全面查清我国水利工程基本情况。通过对我国水利工程的普查,查清我国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与分布、规模与能力及效益等基本情况。三是查清我国经
5、济社会用水状况。通过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建筑业用水、第三产业用水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水以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调查,全面查清我国经济社会用水状况。四是全面查清我国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保护情况。通过对我国江河湖泊取水口、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河湖治理情况等的普查,查清我国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保护的基本情况。五是查清我国水土保持情况。通过对全国水土流失情况、侵蚀沟道、水土保持治理措施等的调查,掌握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查清我国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通过对各类水利单位和机构的调查,全面查清水利单位的数量及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规模及运营状况等。七是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
6、平台。通过水利普查,进一步完善基础水信息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基础水信息登记和台帐管理系统,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水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机制,形成规范、统一、权威的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三、普查时点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1年度。凡是2011年年末资料,如“2011年年末单位人员”等数据,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凡是年度资料,如“2011年供水量”等数据,均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全年数据为准。本次普查试点静态指标的试填采用2010年6月30日24时数据,普查动态指标的试填采用2009年的年度数据。动态指标
7、的台帐数据的登记时段为2010年5月至6月,只用作台帐测试,不作为试点填报指标。四、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全国水利普查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经济社会用水户等调查对象。主要普查内容包括: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以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两个专项普查。各项普查内容如下:1、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普查流域面积为50km2及以上河流的名称、位置、流域面积和河长,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湖泊的名称、位置、咸淡
8、水属性、常年水面面积;并普查流域面积为100km2及以上河流的流域水系自然特征、水文特征和常年水面面积在10km2及以上湖泊的形态特征(水深、容积等)。同时对重要区间流域(河段)及一些特殊湖泊如著名干湖(罗布泊)等进行普查。 2、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以独立发挥作用的各类水利工程为普查对象,普查我国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分布等基础信息,重点普查一定规模以上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特征、作用与效益及管理情况等,对规模以下的工程仅了解其数量及其规模情况。(1)水库工程:重点调查总库容为10万m3及以上的水库工程,10万m3以下的水库工程归为塘坝工程调查。(2)水电站工程:规模标准为装机容量500
9、kW,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水电站,规模以下水电站仅查清数量及装机容量。(3)水闸工程:规模标准为过闸流量5m3/s,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水闸工程,规模以下(过闸流量1m3/s 至5m3/s)水闸仅查清数量及过闸流量;过闸流量1m3/s以下的水闸工程不进行调查。(4)泵站工程:规模标准为装机流量1m3/s或装机功率50kW,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泵站工程,规模以下泵站仅查清数量及装机规模。(5)引调水工程:跨独立水系的引调水工程,不包括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的引调水工程。(6)堤防工程:重点调查堤防级别5级及以上的堤防工程,5级以下堤防工程仅查清其数量及长度。(7)农村供水工程:重点调查供水规模200m3/d
10、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规模200m3/d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及供水规模。(8)塘坝工程:调查容积500m3及以上、10万m3以下的塘坝,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容积及供水人口等。(9)窖(池)工程:调查容积10m3及以上、500m3以下的窖(池)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容积及供水人口等。3、经济社会用水调查通过全国性的各类经济社会用水户调查,统计分析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主要指标,摸清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状况、以及生产和生态用水状况。采取规模以上用水户逐个调查与规模以下用水户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规模以上用水户(用水大户)的标准灌区:灌溉面积在万亩
11、以上的灌区。公共供水企业:所有城镇的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规模在日供水量1000m3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供水企业。其他用水大户:年取用水量在15万m3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当各行业用水大户用水量低于全县(区、旗)该行业总用水量的60%时,适当降低行业用水大户的标准,直至满足60%权重为止,但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用水大户的年取用水量标准不变。(2)规模以下行业典型用水户规模以下各行业的典型用水户由县级普查机构根据用水户规模、用水类型、用水工艺、用水代表性等在清查阶段选定,典型用水户主要分类为居民生活、农业、工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4、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普查我国河流与湖泊的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的总
12、体情况。重点普查河湖水系取水量、地表水水源地及取水口情况、河流湖泊治理情况、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及入河湖废污水排放量等。(1)河湖取水口:普查范围为河流湖泊(水库)上的所有取水口,规模标准为取水流量0.05m3/s或年取水量15万m 3。重点调查规模以上取水口,规模以下取水口仅查清数量及取水量。 (2)地表水水源地:普查范围为向城镇集中供水的水源地,以及向乡村集中供水且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1000 m3及以上的水源地。(3)河湖治理防护工程:普查范围为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0km2及以上湖泊的治理保护情况。(4)入河湖排污口: 普查范围为河湖(水库)上的所有入河湖
13、排污口,规模标准为入河湖废污水排放量300 m3/日或10万m3/年。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排污口,规模以下排污口仅查清数量及废污水排放量。 5、水土保持情况普查(1)水土流失普查:包括水蚀、风蚀及冻融侵蚀三种类型,主要内容包括调查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包括降水、土壤、地形、植被、土地利用等)的基本状况,评价水土流失的分布、面积与强度,分析水土流失的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2)侵蚀沟道普查:主要调查侵蚀沟道的位置,面积、长度、沟道纵比等几何特征,活动状态以及危害等。(3)水土保持治理措施普查: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各类治理措施面积以及淤地坝、坡面水系、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等的现状,汇总分析各种治理措施的分布、数量。
14、6、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查清我国境内从事水利活动的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法人单位和乡镇水利站的基本情况、单位类型、数量及分布;机构人员情况;资产财务状况;资质情况;信息化情况。7、灌区专项普查以有效灌溉面积为标准,将灌区分为2000亩及以上灌区和2000亩以下灌区。重点调查2000亩及以上灌区。2000亩及以上灌区:调查灌区整体情况,包括灌区概况、灌溉面积、管理等情况;调查灌排渠系状况,流量在1m3/s及以上的灌溉渠道、流量在3m3/s及以上的排水沟道及相应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进行逐条调查;流量在1m3/s以下的渠道、流量在3m3/s以下的排水沟道及相应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按照流量分级填报
15、其数量、长度等。2000亩及以下灌区:仅查清其数量及灌溉面积等情况。8、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1)水井分为机电供水井、民用井、矿泉水井和地热水井四类,普查水井的数量、分布、取水状况和管理情况。重点普查机电供水井、矿泉水井、地热水井,逐井详细调查;民用井以村为单元调查,仅调查民用井的数量及取水情况。(2)普查日取水能力在1万m3及以上的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查清其数量、分布、取水状况和管理情况。(二)工作单元本次普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普查数据或表格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进行填报和汇总。普查成果要能够满足按照流域分区和行政分区汇总的要求。塘坝、窖(池)工程、规模以下灌区、水井等根据具体
16、情况,可以以村或乡镇为单元进行统计填报,以县为单元汇总。(三)普查内容间相互关系河湖基本情况普查、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调查以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的基础,河湖基本情况普查为其它普查提供全国河流湖泊基础名录及代码,并提供分县的河流湖泊流域分区图;水利行业能力普查为其它普查提供工程管理单位情况。根据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的取水量和入河湖废污水排放量、经济社会用水调查中的用水量和退水量、地下水取水井普查中取水量,在经济社会用水调查中进行分流域、分区域的供用排水平衡分析,复核、验证普查成果的可靠性。通过水利工程基本
17、情况普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灌区专项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分析我国流域开发治理保护状况。五、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一)普查技术路线根据普查总体目标要求,针对不同的普查任务和内容,按“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等多种调查形式。普查数据的收集采用清查登记、档案查阅、现场查勘、DEM和DLG数据融合提取技术、遥感分析、估算推算等多种调查技术。整个普查遵循内外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积极开展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交流。1、对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普查采取内业提取数据为主、辅以实地调查复核的方法。
18、全国利用1:5万DEM、DLG、DOM数据和分辨率为2.5m、20m的影像数据,分析提取河流湖泊的基本特征参数,提出河湖清查图、河湖特征清查表,以及水文站水位站、实测和调查最大洪水普查表。各流域机构和各省级行政区对河湖清查图和特征清查表进行核对并填报,同时填报水文站水位站、实测和调查最大洪水普查表,并逐级上报汇总,形成河湖基本特征、河流水系特征及湖泊的形态特征成果。2、对水利工程、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灌区、地下水取水井、水土保持措施和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通过档案查阅、现场查勘、遥感影像等方法,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和建档,编制普查对象名录,确
19、定普查表的填报单位,对规模以上的普查对象逐项填报,规模以下的普查对象以县为单元汇总填报,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和平衡。3、对经济社会用水调查,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对灌区和企事业单位进行清查摸底,建立取用水户名录,确定规模以上用水大户和规模以下典型用水户名录。采取规模以上用水大户逐个调查与规模以下用水户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分析计算不同用水行业的用水指标,根据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主要指标,推算流域和区域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农业和工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用水和河道外生态用水状况,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和协调平衡分析。4、对水土流失普查,通过基础资料分析、DEM信息提取、遥感和野外调查
20、等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获取气象、土壤、地形、植被、土地利用、水土保持措施等主要侵蚀影响因子,利用侵蚀模型定量评价侵蚀强度,综合分析水蚀、风蚀、冻融侵蚀的分布、面积与强度。对侵蚀沟道普查,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利用遥感影像与DEM提取侵蚀沟道基本信息,通过野外调查进行复核、完善,逐级审核、汇总和平衡。分析整理基层的普查数据,以县为单元进行填报,并对填报数据进行审核、检查、订正,完成数据录入、转换,逐级上报审核、逐级汇总分析。形成从下到上的信息获取、审核、传输、存储、分析为一体的普查数据处理规范;建立普查数据库体系,构筑“国家流域省地县”五级水利普查信息管理系统。(二)普查步骤本次普查采取“先试
21、点、后清查、再普查”的方式,分为前期准备、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成果发布四个阶段进行。1、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1月2010年12月):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经费、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和各类技术规定、开发普查软件、组织普查试点、开展普查培训及宣传动员等。2、清查登记阶段(2011年1月2011年12月):对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单位以及水源地、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等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建立台帐,编制普查对象的标准名录,完成普查填表前的各项基础资料收集准备工作。3、填表上报阶段(2012年1月2012年6月):正式填表、数据录入、处理、上报和审核验收等。4、成果发布阶段(2012年7月2012年
22、12月):普查数据汇总协调平衡、普查成果逐级抽查验收、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普查数据管理和空间数据库建设、普查成果验收和宣传发布等。六、普查组织实施(一)基本原则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二)组织机构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国务院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部,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流域机构参照全国水利普查组织管理体系,成立相应普查机构。负责或参与流域内有关普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完成普查成果的协调、复核与汇总,提出流域水利普查成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水利
23、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水利普查工作。(三)质量控制1、质量控制原则国务院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成果评价及验收的标准,指导全国普查质量控制工作。质量控制必须贯穿于普查试点、普查人员培训、清查登记、普查表的填报、审核、普查数据录入、质量抽查和数据审核汇总等普查工作的全过程;各级普查机构和全体普查人员是质量控制的主体,加强普查培训,进行全员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普查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全国水利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2、各阶段质量控制(1)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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