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2年8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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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已经公司二 O 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大会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
2、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既不足六人时
3、;(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1,第七条,第八条,(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当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
5、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2,(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6、,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7、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3,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8、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9、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10、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4,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
11、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九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12、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5,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13、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拟讨论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事项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
14、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也应一并在通知中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拟讨论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除应当详细说明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担保理由、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等情况外,还应当说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第二十七条提出。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
15、应当作为专项提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6,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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