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ppt
《珈伟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珈伟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ppt(5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保荐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作为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及本机构指派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一、本次发行证券基本情况(一)负责本次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为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本机构指定张力、曾建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保荐工作。张力: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先后参与了皖通高速、金牛能源、茂炼转债、深能源、中兴通讯、粤高速等融资项目。曾建
3、: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曾参与了中金岭南配股、韶钢松山公开增发、重庆啤酒配股、维维股份非公开发行、国元证券非公开发行、航天机电配股、长城汽车 IPO 等项目保荐或承销工作。1,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二)负责本次发行证券的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珈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林海峰,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宁可清、陈静、冯羽、许磊、廖骞。林海峰:会计学硕士,准保荐代表人,先后参与深圳能源整体上市、中国铝业非公开发行和深圳燃气 IPO 项目的运作和发行;参与广西华锡集团、福州港务集团、福建煤炭集团、广东核电服务集团和深圳燃气集团的改制及 IPO 工作。(三)发行人
4、基本情况1、发行人概况,公司名称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整体变更日期公司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证券发行类型,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Shenzhen Jiawei Photovoltaic Lighting Co.,Ltd.10,500 万元丁孔贤1993 年 7 月 17 日2010 年 12 月 6 日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新发工业区 1、2、3、4 号5181170755-281143860755-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人经营范围包括:太阳能光伏照明产品及配件、高效 LED 光源、太阳能消费类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经营、
5、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发行人是由成立于 1993 年 7 月 17 日的深圳市珈伟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0年 12 月 6 日整体变更设立,注册号为 440307103755502,注册资本为 10,5002,1,2,3,4,6,7,8,9,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万元。2、发行人股权结构目前,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发行保荐书,序号5101112,股东丁孔贤奇盛控股腾名公司程世昌白亮陈汉珍李化铮赵燕生光大国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天富创业投资中心上海和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鼎均佳汇投资管
6、理有限公司合计,持股数额(万股)2,855.272,219.602,219.601,054.20380.84135.87101.6492.51556.50535.50206.75141.7510,500.00,持股比例27.19%21.14%21.14%10.04%3.63%1.29%0.97%0.88%5.30%5.10%1.97%1.35%100.00%,注:持股比例的合计数因四舍五入而存在尾数差异。3、主要财务数据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立信大华审字201204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单位:元,项目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
7、有者的权益所有者权益合计,2011.12.31493,830,825.59273,070,825.22220,760,000.37220,760,000.37,2010.12.31451,413,184.97283,870,174.52167,543,010.45167,543,010.45,2009.12.31301,644,565.74274,706,871.9426,937,693.8026,937,693.80,3,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2)利润表主要数据单位:元,项目,2011 年,2010 年,2009 年,营业收入,604,348,859.97 602,05
8、6,698.18 395,792,299.25,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6,237,910.2877,051,287.8657,315,485.8557,315,485.85,73,082,002.3074,376,700.9855,675,667.5555,675,667.55,32,971,631.0033,655,398.1325,932,778.4325,932,778.43,(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单位:元,项目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011
9、年-45,716,082.76-93,138,907.18109,928,819.08490,717.93-28,435,452.93,2010 年20,778,369.04-44,715,978.9489,353,511.32-4,090,036.9361,325,864.49,2009 年170,732.23-29,233,417.3025,925,886.41-308,357.99-3,445,156.65,4、本次股票发行概况,发行股票种类每股面值发行股数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发行方式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对象,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0 元3,500 万股,占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
10、5.00%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及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14,000 万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 A 股股票账户且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发行成功后,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下列项目的投资建设:4,1,2,3,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序号4,项目名称年产 4,000 万套太阳能草坪灯、太阳能庭院灯项目光伏电源半导体照明系统产业化项目光伏照明研发中心项目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28,000.0012,000.003,000.00【】,对于本次
1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行人将本着统筹安排的原则,结合项目轻重缓急、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以及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投资建设。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根据项目进展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用募集资金先置换已发生的用于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年产 4,000 万套太阳能草坪灯、太阳能庭院灯项目与光伏电源半导体照明系统产业化项目已经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光伏照明研发中心项目已经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改局备案。6、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12、方。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7、规范运作说明发行人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遵守法律,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四)发行人与本机构不存在下列情形: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5,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
13、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可能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产生影响的其他关联关系。(五)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1、内部审核程序遵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机构按照严格的程序对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进行了审核。现就审核程序报告如下:在本机构珈伟股份项目组完成主要申报材料的制作后,材料审核组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与复核,核查的重点为整套申报材料中涉及的重大法律、财务问题,各种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
14、、法律意见书的一致性、准确性、完备性和其他相关重要问题。2011 年 3 月 23 日,内核小组召开内核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包括许业荣、王彬、袁可龙、雷小玲和颜羽共 5 人。项目组成员参加会议对项目进行陈述并对委员提问进行答辩,内核委员从专业的角度对申请材料中较为重要和敏感的问题进行核查和充分讨论,从而形成内核意见。内核会议后,项目组根据内核小组委员的意见对材料进行了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改后的材料和回复意见挂网提交给内核小组委员。3 月 25 日内核小组委员对本项目进行了投票表决。2、内核意见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经国泰君安内核小组审6,、,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
15、公司,发行保荐书,定,投票表决结果:内核小组成员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投票结果达到了本机构内核小组工作规则的要求,同意推荐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机构内核小组审议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有关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人业务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根据本机构证券发行内核工作小组规则,内核小组同意推荐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本机构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做出如下承诺:(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16、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二)本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辅导,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至少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2、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发行人独立运作的其他行为;3、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4、高管人员已掌握必备的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
17、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三)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33 条的规定,本机构做出如下承诺: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7,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相关规定;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
18、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四)本机构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1、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4、保
19、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8,、,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三、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一)本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本机构于 2011 年 2 月 23 日对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内核,内核小组成员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人业务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本机构同意推荐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2011 年 2 月 10
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发行 A 股并上市的相关议案。2011 年 3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2010 年度股东大会,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发行 A 股并上市的相关议案。发行人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交易尚待获
21、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1、符合公司法第 100 条、第 104 条、第 109 条、第 112 条、第 134条等相关规定:(1)股东大会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方案、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的职权;9,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2)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董事会行使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的职权;(4)董事会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22、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5)公司发行新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2、符合证券法第 11 条、第 14 条等相关规定:(1)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2)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3、符合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第 29 条、第 30 条等相关规定:(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
23、批准;(2)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根据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新股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 10 条、第 11 条、第 13 条、第 14 条、第 19 条、第 20 条等规定的发行条件:10,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1、发行人不存在未经依法核准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 10条的规定。2、发行人已经聘请国泰君安担任本次公开发
24、行证券的保荐机构,符合证券法第 11 条的规定。3、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且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符合证券法第 13 条的规定。4、发行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报送了申报材料,符合证券法第 14 条及第 19 条的规定。5、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为本次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符合证券法第 20 条的规定。(四)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25、的发行条件1、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和保荐机构的核查,确认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10,500万元,拟公开发行不超过3,500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总额的25.00%,符合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规定,以及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的规定。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2、根据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股份 国泰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公司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创业 上市 保荐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8415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