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股份:公司章程(2012年8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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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2 年 8 月 10 日发布),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5,第三章 股,份.6,第一节 股份发行.6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7第三节 股份转让.9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10第一节 股 东.10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3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5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8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9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3第五章 董事会.29第一节 董事.29,附,第二节 独立董事.33第三节 董事会.39第四节 董事会
2、秘书.47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2第七章 监事会.54第一节 监事.54第二节 监事会.55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57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57第二节 内部审计.61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61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62第一节 通知.62第二节 公告.63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64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64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66,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修改章程.68则.6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3、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199940 号文批准,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号码为 1000001003130。,第三条,公司于二年八月十四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0,000,000 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70,000,000 股,于二年九月六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第
4、四条,公司的注册名称,中文名称: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Complete Plant Import and ExportCorporation Limited,第五条,公司的住所:中国北京市南四环西路 188 号二区 8 号楼邮编:100070,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598 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和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5、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成套设备、技术和机电产品进出,口为龙头,带动技术、产品和人员输出等相关业务拓展;以实业投资为基础,走技工贸结合、国际化经营发展之路。,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对外派遣实
6、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一般经营项目:进出口业务;承担我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和对外提供一,般物资援助项目,承包各类境外工程和境内外资工程;提供经济、贸易、技术、信息的咨询和交流服务;成套设备和技术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仓储;房屋租赁。,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的内资股,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
7、司集中托管。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27,20,000,股,向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发行的股份数额总计120,000,000 股,占公司成立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94.25%;向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数额总计为 2,330,000 股,占公司成立时可发普通股总数的 1.83%;向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发行的股份数额总计为 2,330,000 股,占公司成立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83%;向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公司发行的股份数额总计为,2,330,000 股,占公司成立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83%;向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发行的股份数额总计为 3
8、30,000 股,占公司成立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0.26%。,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95,980,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95,980,000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仅对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
9、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形式。,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
10、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11、的。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12、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 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13、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14、(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15、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
16、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
17、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
18、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19、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事项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
20、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中国北京市南四,环西路 188 号二区 8 号楼。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21、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22、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
23、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24、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25、。,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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