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操作-项目经理培训班讲课稿-幻灯印发稿(以此为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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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操作,中建总公司法律事务部二七年,【司法解释条文】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理解及操作要点】(第一条),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不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2.切实履行对联营项目的管理责任,防范违法挂靠等法律风险。3.依法做好招投标手续,防范招投标无效风险。,【司法解释条文】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
2、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理解及操作要点】(第二条),1.“参照”不是“依照”,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可以高也可以低于合同。2正确理解“合格”,合格是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而不是合同约定的“优良”等。3.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计价方式按有效处理,因而应重视合同计价方式的约定。4.认真把好工程质量关,除做好严格管理外,还应注意收集发包人过错造成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司法解释条文】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
3、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条文】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理解及操作要点】(第四条),1.准确理解非法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的概念,相应针对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切实履行对项目管理责任,项目经理部“五大员”应为自有人员;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专业分包须经业主同意,合同文件应有明确规定;工程主体结构不能分包
4、。2正确理解法院收缴的对象,了解“非法所得”具体范围因非法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的不同而不同;总包对分包所收的费用在分包合同中最好写成配合费,不要以上缴利润等形式出现。,【司法解释条文】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司法解释条文】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5、理解及操作要点】(第六条),1.除政府投资项目外,垫资已合法化,业主有垫资要求的,应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对垫资事项、垫资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予以明确规定。2.在约定垫资条款的时候,垫资款偿还时间不要超过竣工以后6个月,以保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司法解释条文】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理解及操作要点】(第七条),1.劳务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劳务分包合同工作范围以提供劳务为主,即人工清包,传统的“大包”不属于劳务分包。2.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是两个不同资质序列的分包
6、,总承包方可自行进行劳务分包,无需业主同意。,【司法解释条文】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理解及操作要点】(第八条),1.本条第(一)项中承包人的“合同主要义务”,包括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等方面;发包人对承包人不属于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一般不得行使合同解除权。2.本条第(二)项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7、没有完工”,其工期约定必须合法有效(任意压缩不合理的工期无效),工期延误的责任必须是承包人所造成,如果工期延误是发包人责任所造成,则不适用本条规定;发包人必须履行催告的义务,否则也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理解及操作要点】(第八条),3.本条第(三)项中“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所指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应是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某一工程节点,如工程桩基、主体结构、室外总体、钢筋的绑扎等;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应是国家规定的标准,而不是合同约定的其他标准;质量不合格必须是由相应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承包人对发包人关于工程质量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要求都必须以书面回复并及时修复。4.承包人将
8、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不经催告,随时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条文】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理解及操作要点】(第九条),1.承包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以发包人的行为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和发包人在建筑商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为前提条件。2.停工权相较于合同解除权更有操作性,实践中对于资信状况比较差的业主,承包人一般先行使停工权,
9、如果不能解决问题再行使合同解除权;停工权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对工程的影响大,承包人应综合各方因素,谨慎而为。,【理解及操作要点】(第九条),3.发包人违反协助义务的,虽然可能不构成严重违约,但对承包人施工造成较大影响的,承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承包人应注意在工程合同中全面详细约定发包人协助义务。4.承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履行催告义务,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的解除通知,建设工程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发包人时解除。,【司法解释条文】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
10、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理解及操作要点】(第十条),1.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发包人是应当“按照”而不是“参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2.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实践操作中应在投标及合同文件中明确合同利润或利润计算标准。,【司法解释条文】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理解及操作要点】(第十一条),1.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收集非自身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据资料,否则如果缺乏有关证据资料,建设工
11、程发生质量问题时将推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2.本条中“不符合约定”之约定内容不应包括鲁班奖、长城杯等奖项要求,即建设工程没有达到鲁班奖等奖项要求的,不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条文】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理解及操作要点】(第十二条),1.承包人应严格审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做好图纸会审纪要,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图纸缺陷和瑕疵。2.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
12、配件和设备的,注意收集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证据,施工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的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3正确理解直接指定分包的概念,加强对指定分包的管理,【司法解释条文】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理解及操作要点】(第十三条),1.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办理工程项目的移交手续;项目移交后风险转移,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负责。2.本条所指的质量问题应理解为建设工程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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